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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宗時已有「青苗」之名[1],「稅青苗錢以給百官俸」。[2]青苗法最早是參考了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陝西路發放青苗錢的經驗,「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麥粟之贏餘,先貸以錢,俟麥粟熟輸之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有餘糧」[3],稱之為「青苗錢」,王安石又在鄞縣實驗,效果良好。[4]學者梁啟超說,青苗法之創設,「有類於官辦之勸業銀行」。宋朝初期,在各地設有常平倉和廣惠倉,調劑人民糧食歉收時的食糧不足,但收效不大。1068年,各地倉庫積存錢穀1500餘石貫石。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當年借款本金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司馬光說:「竊惟朝廷從初散青苗錢之意,本以兼併之家放債取利,侵漁細民,故設此法,抑其豪奪,官借貸,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陳米散與饑民,卻令納小麥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納粟三斗,所取利約近一倍。向去物價轉貴,則取利轉多,雖兼併之家,乘此饑饉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5]
青苗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但由於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貸的利益,受到朝廷內外一致激烈反對,翰林學士范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范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6],范仲淹女婿東明縣令賈蕃故意破壞青苗法,使農民痛恨新法,以證實新法的罪惡。韓琦強烈批判青苗法,認為王安石動輒以《周禮》為證倡言理財是誣污聖典[7],最後辭去河北安撫使,司馬光固辭樞密使。《宋史·神宗二》載:「三年春正月,……詔諸路散青苗錢,禁抑配。」熙寧三年(1070年)二月蘇軾上書:「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謂之放債取利可乎?……今天下以為利,陛下以為義。天下以為貪,陛下以為廉,不勝其紛壇也。」。
元祐元年(1079年)二月廢青苗法。三月,范純仁以國用不足,請復之,朝廷用其言,當時司馬光因病未及時參與。八月,司馬光奏稱:「檢會先朝初散青苗錢,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並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8]蘇軾、王岩叟、朱光庭、王覿等請停散青苗錢,八月六日,青苗法徹底廢除。
青苗法作為熙寧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於:救濟貧民、抑制土地兼併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王安石主觀認為青苗法的實行可以惠民利國,但是青苗法的實行真實情況與王安石起初的設想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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