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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論述以中國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從發放時間可分為月俸、年俸等。從物品種類可分為金屬貨幣(俸錢、俸銀)、可流動的實物(糧食、布匹)等[1]:143。「薪」、「薪水」則是官吏俸祿之外津貼的代稱[1]:145。
當代研究者指出,中國文獻記載中,最早使用的是「䘵」字,作「福」解。春秋之前,實行分封制。周天子將土地、奴隸賞賜給王族、大臣,猶如賜福。故分得之物,稱作「䘵」。孫詒讓解釋《周禮》的《周禮正義》:「期不命之士及庶人在官者,則又無祿,而唯有稍食。」「稍食」即按月,向有官職的士以下及庶人發放的糧稟[1]:143。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向官吏按勞發放薪酬,滿足生活所需,「稍食」擴大和普遍化,逐步形成「俸給制」。東漢成書的《說文解字》中,並無「俸」字。故最初,朝廷向官吏發放的生活所需要被稱為「奉」,後區別為「俸」。秦朝以後,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成型。俸、俸䘵成為官員收入之稱[1]:143。
春秋戰國時期成書的《左傳》、《荀子》中,「秩」字可指官吏的生活供養。從字形看,秩從禾部,當是以糧食為主的供養形式。日後引申為官吏的「品秩」[1]:144。
最早在東周戰國時代即有俸祿之名。《韓詩外傳》卷九:「田子為相,三年歸休,得金百鎰奉其母。母曰:『子安得此金?』對曰:『所受俸祿也。在商周朝時期俸祿是世襲封地內的作物收入,直到戰國時期世卿世祿制度逐漸瓦解,開始盛行定量俸祿,並以穀物「石」為單位計量。早年貨幣制度混亂不盛行,外加古代常有天災旱作等歉收情形發生,糧食彌足珍貴,故純以農作物當薪水的做法風行非常長久的時間。
唐朝俸祿分「歲祿」、「月俸」、「職分田」三種,月俸是指對官員的津貼,包括庶僕、雜用等。唐代規定,凡文武官員在朝堂上失禮,罰一月俸。詩人白居易嘗在朝廷為官,其俸祿的數目,都記錄在他的詩中[2],例如擔任左拾遺時,「月慚諫紙二千張,歲愧俸錢三十萬。」擔任蘇州刺史時,「十萬戶州尤覺貴,二千石祿敢言貧?」擔任太子少傅時,「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閒人。」由於收入不多,晚年要靠賣房地產為生,「先賣南坊十畝園,次賣東郭五項田,然後兼賣所居宅,彷彿獲緡二三千。」。
宋朝對待士大夫最優渥,大體上分「正祿」、「加祿」和「職田」。「正祿」包括月祿料錢、年衣賜(綾、絹、錦、羅)和月祿粟。「加薪」包括職錢(行:寄祿官高於職事官、守:低於職事官一品者、試:低二品者)、元隨僕人衣糧、餐錢、茶酒廚
料、薪蒿炭鹽紙、添支(錢米麵羊馬驛料)。職田包括職分田和圭田。除上述之外官員俸祿還包括公使錢、給券。范仲淹本人即認定:「養賢之方,必先厚祿,祿厚然後可以責廉隅」,官員退休後的俸祿也有半祿可拿。致仕退休後還可以購莊園養老。其子弟亦可恩蔭。
明朝官員的俸祿是歷來「最薄」[3],因此明太祖在建國之初必須設計各種酷刑來防制貪污,甚至規定貪污過六十兩白銀一律「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又規定:「有即斃者,行刑之人坐死。」[4]。
清代初期沿襲明朝的低薪制度,當時為了解決官吏低俸,而設立名目巧取鄉民銀錢的習風,如火耗等。雍正帝在本俸之外,設置了養廉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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