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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塊將人切碎的刑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凌遲,或稱陵遲[1]、寸斬、磔刑,俗稱千刀萬剮,碎屍萬段,寸鱗之死,是中國古代及其藩屬國越南、朝鮮王朝的刑罰,也是人類歷史上最殘酷的死刑之一,具體執行為由劊子手以利刀將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塊切走,由數百至數千切不等。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數小時的痛楚才會失血而亡。此種酷刑亦有講究,如果受刑者過早死亡,行刑會被視為失敗,劊子手亦有可能因此而遭處分。
中國從五代十國時期的遼朝開始出現凌遲,元代凌遲120刀為限。至明清時達至頂峰,用刑廣泛。此刑罰主要針對叛亂和謀反者,如明成祖朱棣將靖難之變中幫助建文帝朱允炆的大臣處凌遲之刑。明武宗時,宦官劉瑾以叛亂被施以此刑,據說割了三天三夜。
由於凌遲過於殘酷,中國歷代以來均有不少人主張廢除,包括南宋時的詩人陸游等人。清朝同治年間,公元1866年2月23日,英國駐華使館參贊威妥瑪專門就廢除凌遲一事向總理衙門遞呈說帖,希望清廷廢除凌遲。清政府考慮到國際觀瞻和洋人的臉面,最終和威妥瑪達成協議:凡洋人交出的中國人犯,不論何罪,都不使用凌遲,對中國抓捕的人犯則照常。1905年,法律修訂大臣伍廷芳與刑部侍郎沈家本上書建議,清政府才正式將凌遲同梟首、戮屍等酷刑一同廢除。最後一次凌遲處死發生在1907年。
凌遲一詞最早見於《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本義為「丘陵之山勢漸緩」,引申其義至行罰上,即為「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2]。
在古代中國的酷刑當中,有把人殺死後剁成肉醬的,稱為「醢」。根據目前現存的文字記載,嘗受此刑的一例為孔子的弟子子路,還有秦末漢初的彭越。但凌遲與春秋時期的「醢」處決屍體不同,因是以活人執行。
雖然凌遲殺人手段在秦漢時即已出現,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如漢代呂后時,以私刑虐殺戚夫人,曰「人彘」,乃斷其手足、挖去雙眼、熏聾雙耳、灌藥致啞,然後棄之自滅的酷刑。北魏法律,處置謀反大逆的極刑是車裂。在隋唐時期刑法基本立法原則是「慎刑」、「少殺」,到了唐代,律書內的官定死刑,最重者僅僅是斬首,且復議三次。
凌遲入法律從五代開始。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遲」的刑法條款,出現於「遼律」中。[3]
《文獻通考》說:宋仁宗以前凌遲未嘗輕用,宋代中後期始用凌遲[4],《慶元條法事類》首度載入此刑,《宋史·刑法志》:「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有汪端「數千人聚山澤為盜」,被俘後「磔汪端於郎州」[5]。淳化5年(994年),又「磔李順黨八人於鳳翔市」[6]。熙寧8年(1075年),沂州百姓朱唐告發越州餘姚縣主簿謀反,此事牽連了秀州團練使趙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最後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凌遲處死。南宋詩人陸游曾經請求廢除凌遲,《請除凌遲刑》云:「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明尤存。感傷致和,虧損仁政,實非聖世所宜遵」[7],但未被朝廷接受。
元代以後,凌遲正式成為官定刑罰,與斬首、絞刑同列法典。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凌遲。押付市曹中,釘上木驢,剮120刀處死。」
明初朱元璋將凌遲列入《大誥》,範圍相當廣。《大明律》取消了大誥對凌遲的濫用,但依然明文規定對謀反大逆、殺父母、亂倫、連環殺人等重罪犯用凌遲處死,且凌遲殘酷度等級不同,以謀反大逆為最重一級。《大明律·刑律》:「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嘉靖21年(1542)的壬寅宮變中,有宮女楊金英等人謀害明世宗未遂,事發被捕,楊金英、楊蓮香等16名宮女並曹端妃、王寧嬪兩個妃子被寸磔於市,為皇家成員正式判處凌遲的僅有案例(以慣例皇族成員死罪不過賜死)。萬曆34年(1606年),劉天敘等謀反,兵敗被擒,有7人被磔死。
清朝同治2年(1863年)六月二十五日,太平天國領袖翼王石達開兵敗大渡河,最終被清軍凌遲處死,被割一百多刀,始終默然無聲。四川布政使劉蓉說他「梟桀堅強之氣溢於顏面,而詞句不亢不卑,不作搖尾乞憐語……臨刑之際,神色怡然,實醜類之最悍者。」[8]其同黨林鳳祥受刑時,「刀所及處,眼光猶直視之,終未嘗出一聲」[9]。
同治5年(1866年),英國駐華支使使館參贊威妥瑪向中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提出建議停止凌遲,結果朝中只允許對由洋人交付的犯人免用凌遲。直至1905年(光緒31年),沈家本主持《大清現行律例》修訂,凌遲方才連同戮屍、梟首等酷刑「永遠刪除,具改斬決」。
雖然凌遲在1905年被正式廢除,但可考的最後一次官方執行的凌遲處死為清末光復會成員徐錫麟,光緒33年五月廿六(1907年7月6日),他在刺殺安徽巡撫恩銘後被捕,審判後被凌遲處死,睪丸被砸碎[來源請求],遭剖腹挖心,心肝被士兵所吃,當時稱「吃烈士」。[10]
古代越南也有凌遲之刑,其執行方法與中國類似。在阮朝,凌遲主要用於處決大逆不道之人以及傳教士、基督徒等。
朝鮮半島在高麗恭愍王時代第一次出現這種刑罰。然而韓國人認為該刑法過於殘忍,雖然在法典中存在該刑罰,但從未真正地對犯人進行凌遲,事實上以車裂犯人的屍體來取代之。根據1395年(朝鮮太祖三年)寫的《大明律直解》中,朝鮮人將「凌遲處死」註釋為「車裂處死」,即將執行車裂視同執行凌遲。[11]在朝鮮王朝時代,處以凌遲的犯人先被斬首,之後被四匹向不同方向奔跑的牛馬撕裂屍體(四牛分屍);也有斬首後使用類似凌遲的方法毀損其屍體的案例。在《朝鮮王朝實錄》中提到的凌遲處死多為上述情況。光武改革後,此刑法被完全禁止。
與其他死刑一樣,部份犯人會在被送往刑場前,先遊街示眾。到了刑場,會把犯人捆綁在刑場上,通常是一條柱子上。與其他古代死刑酷刑一樣,大部份的凌遲行刑容許百姓圍觀,有時甚至可以站得非常接近受刑者。有部份百姓更以看人受凌遲為樂。[12]
部份受刑者,不論男性或女性會被脫下全身衣服,讓其全身,包括性器官暴露於群眾目前。只有小部份受刑者可以保留一些衣物掩蓋重要部位。這做法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對受刑者的一種凌辱。
行刑時,施刑者多以漁網網住受刑者,再順着魚網輪廓,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塊割下。受刑的刀數不是一個固定的數目,因受刑者而異也因朝代而異。宋朝時割八刀至一百二十刀[13]。割之前會先打斷犯人四肢,防止其反抗,之後再割咽喉,防止其痛苦吼叫。[14]
到了明朝時往往超過千刀,甚至達三千刀之說(元代上限120刀)。王明德說:「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15],「千刀萬剮」至此名實相符。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但據記載劉瑾實際上共被割了三千多刀,本計劃3357刀分三日割完,第一天357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劉瑾甦醒後再割,但割到第二天劉瑾已一命嗚呼。[16]
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數、或者死囚的斷氣時間不當,劊子手都可能會受罰。理論上凌遲要割至最後一刀時,犯人剛好斷氣;但亦有傳說家屬有時可以買通劊子手,一刀就把心臟刺破,提早結束犯人的生命以減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從乳頭開始,再把雙乳割下,然後才割胸肌,接着割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會接着割生殖器;然後輪到大腿、雙臂、腹肌、臀部。最後割耳、鼻、眼、唇[17]。下刀的時候助手負責報告刀數,割下來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來等待驗查;但亦有丟到地上,甚至是賣給旁觀的群眾。明武宗的宦官劉瑾,受刑後割下的皮肉,便被以一文錢的價錢賣給圍觀的民眾。到了清末,殘肢會被放進一個籃內示眾。有時凌遲以後會再以利刃梟首,用巨斧剉屍。
後期,部份受刑者會先被施以鴉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長其痛苦。清末則有「八刀刑」之方法,下面所提及的符珠哩的受刑便屬這方法。這個方法的所有動作均由左邊部位開始,之後才割右邊相應部位。首先先割胸口,之後割肱二頭肌,接下來則是大腿,再之後是割手臂至手肘,之後則是割小腿,最後一刀是梟首。頭顱會被吊起,和放在籃內的殘肢一起示眾。[18]
歷代以來,均有不少凌遲紀錄,唯部份因年代久遠,資料不全,至清末的其中三次凌遲,被列強駐北京的軍隊拍下,才有較明顯的紀錄。以下列出較為可考的凌遲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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