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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鄉是中國歷史悠久的基層行政區單位,自先秦時代沿用至今。1949年,兩岸分治。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鄉的設定各有不同,已擴展出鄉級行政區的概念。
《周禮·大司徒》中,有「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鄉萬二千五百戶也」的記載。有作者認為這是「鄉」做為行政區單位的起源[1]。《周禮》又記,周王國劃為六鄉三遂,諸侯國劃為三鄉三遂或一鄉一遂不等。楊寬解釋金文「鄉」字,「象兩人相向對坐,共食一簋的,基本意應為鄉人共食」。故有研究者指,「鄉無劃地而居之意,而是指眾人共享狀」,「後因制軍的需要,乃劃分一國為若干鄉,一鄉之卒組成一支軍隊」[2]。
其他研究者則指,「鄉」本義指方向,在先秦時代的文獻中常引申為表示某個方向的地域。而在春秋戰國時代,隨着中央集權和郡縣制的確立,「鄉」、「里」成為基層行政區單位。「鄉」、「里」的管理體制即是鄉里制[3]。但直到清末,中央政府在縣以下並不設置行政機構。
清末至北洋政府時代,中國社會巨變,為應對社會現代化的需求,新的行政體系在鄉鎮逐步形成。至國民政府時代,開始形成全國統一的鄉級行政體系[4]。
1909年,清政府頒佈《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在州、縣之下實行城、鎮、鄉自治。城、鎮、鄉的定義分別是,「城廂地方為城,其餘市、村、莊、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滿五萬以上者為鎮,人口不滿五萬者為鄉」[4]。
1929年6月,國民政府頌布《縣組織法》,縣之下,設區、鄉、鎮,實行自治制度,行政長官即是區長、鄉長、鎮長,由直接選舉產生。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鄉仍是中國鄉村主要的基層行政區單位。1958年,進入人民公社時期。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在全國範圍內逐步解體。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實行政社分開。重設鄉級人民政府[5]。至1984年底,全國農村人民公社絕大部分轉變為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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