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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母系,是指在父系社會中的一種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繼承產業,解決家庭缺乏男性繼承人的問題。在一個父系傳承為主、女性無繼承權的地區,如一名出嫁女性,其原生家庭的家產、事業無子傳承,就可以令孩子過繼母系,獲得繼承權。過繼後由於與母親同姓(特殊情況採用雙姓[1]),常被視為從母姓。
過繼母系也會影響一個人的族群認同或國籍,如於二二八事件中遇害的湯德章律師,父為日本東京人,母為臺灣臺南人,湯律師因過繼母系,被視為臺灣人[2]。
直接由母方家族的男性成員收養,最常見是由生母的兄弟收養,即原來的舅父成為養父[1],隨養父姓。但也有由再高一輩成員收養的例子,例如西晉時期賈充因親生兒子賈黎民等夭亡,無子繼嗣,於是收養幼女賈午與丈夫韓壽所生之子為賈黎民的嗣子,改名賈謐。琉球國醫學家魏士哲也曾因外祖父應瑞麟無子而過繼為其養子[3]。
婿養子是男方成為女家養子,所生子女繼承母家的習俗。
抽豬母稅,又稱抽豬母租。是閩南人、臺灣人的一種過繼母系習俗[6]。
原指早期閩南舊習,農家將母豬借予佃農或他人飼養,直到母豬生小豬時,可取回部分的小豬,當作自己的報酬。「抽豬母稅」後成為一句婚姻的臺語術語,是指臺灣人早期的一種慣例:入贅的男子,約定由一個或多個兒子「從母姓」,為女方繼嗣,是為「抽豬母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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