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簡稱解放軍軍事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設立的司法管轄全國武裝力量(含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最高級別軍事法院(高級軍事法院,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權限的專門人民法院),組織上是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直屬單位,業務上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的雙重領導。

歷史沿革

1954年之前

中國工農紅軍創建初期,便設有軍法機構。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頒佈《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其中規定:「革命軍事法庭是革命武裝組織之軍事執法機關,對於破壞紅軍(凡屬所有革命武裝)紀律與違背軍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處理。」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統一頒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其中規定:「紅軍各級部隊及地方武裝指揮部,組織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1]

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1937年8月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八路軍,軍事裁判所改成軍法處,軍法處設置在八路軍政治部內。軍法處主要審判混入部隊的漢奸特務及其他破壞抗日分子。1939年,八路軍政治部頒佈《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其中規定,軍法處建立在各師、旅、軍區、軍分區及後方留守處政治部內。[1]

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部隊繼續設軍法處,一般設在旅(分區)以上部隊的司令部或政治部,處長多由參謀長、政治部主任、保衛部(處)長兼任,也有的是由部隊軍政首長兼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部隊繼續設軍法處。1952年部隊整編時,軍法處被列為單獨序列,既受同級中共黨委及軍政首長領導,又受上級軍法處領導。[1]

1954年至1969年

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統一管理全軍軍事審判工作。陳奇涵被中央軍委任命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庭長。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設置專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法律,1954年11月1日,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佈軍事法院編制表,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1955年8月3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發出《關於全軍各級軍法處改稱為軍事法院的通知》,將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軍法處改稱為軍事法院,從而將其納入國家審判機關體系,規定軍事法院在組織上屬於軍隊編制,受軍隊黨委領導;在審判工作上受最高人民法院監督。軍事法院設置四級:(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2)各大軍區、海軍、空軍、公安軍、鐵道兵、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3)軍、省軍區、警備區、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軍事法院;(4)師和相當於師的各軍種、兵種、軍分區、基地軍事法院。[1]

1956年12月6日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笫92次會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決定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改稱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1957年4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任命陳奇涵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任命鍾漢華為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庭長,袁光為副庭長。[2]

1957年6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中共中央軍委擴大會議的決定,並且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規定各級軍事法院除了按照法律規定,受上級法院監督以外,在軍隊內部歸同級政治部領導。1957年反右運動發生,全國審判工作中的許多原則、制度遭到批判,政法幹部中也產生了「左」比右好的思想,導致軍法系統打擊面偏寬,反革命案件迅速上升,其他刑事案件急劇增加。1958年,在「反右傾,鼓幹勁,促使軍法工作大躍進」口號下,軍法系統打擊面繼續偏寬,判案率急增。1958年以後,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部、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制定下發的《關於加強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工作協作的規定》,在「大躍進」運動中,軍事審判工作中的保衛、軍檢、軍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被「一長代三長」(保衛、檢察、軍法的三長中的任何一長可代行其他兩長職權)、「一員代三員」(偵察員、檢察員、審判員中的任何一員可代行其他兩員職權)取代,這和當時地方審判工作中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被「一長代三長」、「一員代三員」取代是同一潮流。有的軍事審判工作中,將法庭審判與群眾批判結合,完全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這些做法導致了軍事審判工作中出現極大問題。[1]

1961年1月16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出《關於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合署辦公的通知》,部隊的各級保衛、軍檢、軍法三部門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合署辦公的模式,各縮編為一個辦公室,由保衛部門統管,對外仍然保留三部門的名義。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事實上成為軍隊保衛部門的組成部分。1962年1月中央工作會議後,民主與法制建設一定程度上獲得加強。1962年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頒發《各大軍區機關基本組織體制編制系統表》,將軍事法院自保衛部門分出,恢復單獨列編。1962年9月3日,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正式分署辦公。後來譚甫仁被中央軍委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庭長。到1964年底,全軍軍事審判機關基本恢復。196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法院設置四級:(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2)各大軍區、海軍、空軍、公安部隊軍事法院;(3)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軍事法院;(4)省軍區、野戰軍和軍級(兵團級)基地、要塞區、警備(衛戍)區和空軍、海軍基地及邊防軍分區軍事法院。[1][2]

1969年至1978年

文化大革命中,軍事法院系統的制度和原則再度遭到批判。1968年1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被軍管。1969年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全軍各級軍事法院先後被撤銷。軍事法院的職權由保衛部門以軍事法院的名義行使。軍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均持有一枚和本單位番號相同的軍事法院公章。對需判處刑罰的案件,保衛部門查實後報經黨委批准,以軍事法院名義判決並公佈。[1]

1978年至2016年1月

1978年1月,中共中央軍委頒發《關於軍隊體制編制的調整方案》,決定重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以及各大單位軍事法院。1978年9月,郝蘇被中共中央軍委任命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1978年10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向全軍政治機關發出通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定於1978年10月20日開始辦公」。1979年11月,經中共中央軍委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在兵團級和軍級單位重建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編制在政治部序列內,並且對已成立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機構和編制人數進行適當調整,形成了軍級、兵團級、大軍區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院的四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系統。1982年9月,中央軍委印發軍隊體制改革精簡整編方案的通知,為了讓軍事審檢機構同地方審檢機構的體制相同,乃規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設為三級:(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2)各大軍區、海軍、空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省軍區、海軍艦隊、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3]1985年,在百萬大裁軍中,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通知,撤銷了部隊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為按片設置陸軍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國家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設立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分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其他各級軍事法院對其本級政治機關負責。各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軍事法院審判工作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1]

1983年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組織部發出《關於初級法院編制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省軍區軍事法院管轄駐該省所有部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1983年6月10日,中央軍委發出《關於批捕和審判權限的規定》,其中規定省軍區軍事法院管轄營職以下人員需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反革命案件及普通刑事案件。1983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決定》,各級軍事法院與保衛、檢察機關共同執行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的「嚴打」方針。[1]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施行《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為此下發《關於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司法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軍隊民事審判工作》的通知。2013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頒發了《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軍事法院審理,但標的額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標的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大單位的案件,由大單位軍事法院審理。[4]

1996年5月25日,根據中央軍委指示精神,武警部隊成立兩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96年7月23日,駐香港部隊成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97年10月24日,中央軍委批准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檢察院。1998年10月,根據中央軍委文件的規定,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作了調整,全軍設三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2)軍區海軍空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2004年7月,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再作調整,撤銷了部分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2014年3月,設立第二炮兵軍事法院,行使大單位軍事法院職權,接受第二炮兵政治部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的領導。[5][6]2015年1月14日以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劉季幸由此前的正軍級晉升為副大軍區級。[7]

2016年1月改革之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對應的大單位軍事法院共有13個:海軍、空軍、第二炮兵、瀋陽軍區北京軍區蘭州軍區濟南軍區南京軍區廣州軍區成都軍區、武警部隊、總直屬隊、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其中,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管轄軍委辦公廳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第二炮兵(2014年3月後第二炮兵不再歸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管轄)、軍委直屬院校等大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管轄總參謀部及其下屬單位。

2016年1月至今

2016年1月,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組建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同時按照「調整軍事司法體制,按區域設置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精神開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革。201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佈《關於重新編製發布軍事法院代字的通知》(法〔2016〕142號),其中規定解放軍軍事法院的層級是「高級」,東、南、北、中部戰區軍事法院、西部戰區第一、第二軍事法院以及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的層級是「中級」,解放軍石家莊、福州等軍事法院的層級是「基層」。2016年6月,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在北京舉行「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8][9]

職權

  1. 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
  4. 負擔二審、再審的審判任務。[10]

機構設置

2016年改革前,該軍事法院內設三個正師級機構:

  • 第一審判庭:審理不服軍隊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和死刑覆核案件。死刑事案件經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覆核後,還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二審判庭:審理不服軍隊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申訴案件、來信來訪、審判監督。
  • 民事審判廳:審理不服軍隊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的申訴案件;承擔軍隊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11]

歷任負責人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
  1. 陳奇涵 上將(1954年11月—1957年4月,兼任)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庭長
  1. 陳奇涵(1954年2月—1954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庭長
  1. 鍾漢華 中將(1957年4月—1961年1月)
  2. 甘渭漢 中將(1961年1月—1964年5月,兼任,1961年1月—1962年9月為總政治部保衛、軍檢、軍法合署辦公軍法負責人)
  3. 譚甫仁 中將(1964年12月—1965年5月)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
  1. 金如柏 少將(1965年6月—1968年2月,兼任)
  2. 郝 蘇(1978年9月—1981年7月)
  3. 田 家(1981年9月10日—1982年8月23日)[12]
  4. 劉繼光(1982年8月23日—1985年6月18日)[13]
  5. 孟仲仁 少將(1985年6月18日—1990年6月28日)[14]
  6. 侯 固 少將(1990年6月28日—1993年9月2日)[15]
  7. 權增德 少將(1993年9月2日—1997年7月3日)[16]
  8. 姜吉初 少將(1997年7月3日—2001年4月28日)[17]
  9. 曲大成 少將(2001年4月28日—2006年4月29日)[18]
  10. 蘇 勇 少將(2006年4月29日—2011年8月26日)[19]
  11. 劉季幸 中將(2011年8月26日—2018年6月22日)[20]
  12. 劉立根 少將(2018年6月22日—2022年12月30日)[21][22]
  13. 程東方 少將(2022年12月30日—2023年9月1日)[23][24]
  14. 劉少雲 少將(2023年10月24日–)[25]

對應中級軍事法院

  1.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1)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2)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法院(軍03)
  4.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法院(軍04)
  5.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5)
  6.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6)
  7.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軍07)

知名案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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