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資訊 對應綜合管理類 職級, 人民警察執法勤務警員 [A] ...
政法機關職務序列公務員職級
對應 綜合管理類 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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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 執法勤務警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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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 警務技術警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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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單獨職務序列[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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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單獨職務序列[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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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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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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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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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 領導職務 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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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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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大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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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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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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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警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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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一級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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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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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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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局級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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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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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警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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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二級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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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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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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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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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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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局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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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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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高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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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一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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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高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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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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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高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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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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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高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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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二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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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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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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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高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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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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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高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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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處級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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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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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高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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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三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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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高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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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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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高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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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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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高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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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四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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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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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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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高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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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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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高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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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處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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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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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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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一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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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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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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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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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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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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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二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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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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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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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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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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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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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科級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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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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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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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三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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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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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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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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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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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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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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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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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 四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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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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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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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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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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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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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科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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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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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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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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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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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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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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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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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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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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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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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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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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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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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
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在《關於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和經費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政法〔1982〕7號)中明確,「將全國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單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分級管理」。1983年,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從公安機關分出。至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均使用政法專項編制。
2011年,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8號)、《檢察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9號),明確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的對應關係為:
- 法官等級:二級大法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法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法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法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法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法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法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法官(科員);
- 檢察官等級:二級大檢察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檢察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檢察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檢察官(科員)。
但上述規定印發後,由於由於按照該規定確定的法官(檢察官)等級會低於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檢察官)已評定的等級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未能貫徹落實。2015年,中央組織部等部門相繼印發《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組通字〔2015〕10號)[5]、《關於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規定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完全脫鈎[6][7]。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組織部《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組通字〔2016〕36號)規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等級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等級:一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法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等級:一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8]。
2019年5月,中央組織部、最高法、最高檢印發《關於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職級設置管理的通知》,明確檢察官助理職級由特級檢察官助理至五級檢察官助理,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二級巡視員至一級科員一一對應,書記員職級由一級高級書記員至六級書記員,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一級調研員至二級科員一一對應。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後,法院、檢察院的行政人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職級職數可以與本院其他相應層次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職數按照各自比例統籌核算和使用。改革後,現行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等級:特級法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法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等級:特級檢察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9]。
關於「單獨職務序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指出,「(由於)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因此,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是獨立於法律明定的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以外的單獨類別公務員[10]。
- 另外,此表所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的對應關係,只反映2016年時各級法院、檢察院司法改革時由行政級別套改為單獨職務序列時的對應關係[6]。根據司法改革的相關規定,改革後,法官、檢察官入額後的單獨職務序列與公務員的行政職務序列沒有一一對應關係[7]。
法院、檢察院人員分為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與書記員類、綜合管理類、司法警察執法勤務警員類四個序列。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已經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雖不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但原則上也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9]。(註:聘用製法官助理、聘用制檢察官助理、聘用制書記員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不適用此表)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為: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處級。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科級。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配備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五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