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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海事法院(英語:Wuhan Maritime Court),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路16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所海事法院。
主要領導 | |
---|---|
院長 | 賈石松 一級高級法官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專門人民法院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湖北省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武漢海事法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路16號 |
對外官網 | whhsfy.hbfy.gov.cn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84年6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海事案件統一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1954年,成立了天津、上海、長江水上運輸法院,專門受理海事案件。1957年,水上運輸法院撤銷後,海事案件重歸地方人民法院審理。[1]
198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第80號、交通部(84)交辦字第985號聯合發文《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決定以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長江(駐武漢市)六個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為基礎,分別由上海港務管理局、天津港務管理局、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建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武漢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起宣告成立,並從1984年10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海事法院由交通部主管,專門審理海事海商和行政訴訟案件。[2][3]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同日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佈施行。[4]
1999年7月1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理順大連等6個海事法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武漢海事法院由交通部移交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理,行政級別由副廳局級提升為正廳局級,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2][5][6]
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法〔2002〕274號)》規定:
2019年12月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南京海事法院履職的公告》:
武漢海事法院是中國十一家海事法院中唯一總部設在非沿海省份的涉外海事審判機關。其管轄區域經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001年9月和2016年3月和2019年四次調整,現為:上起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下至安徽省和江蘇省交界處的長江主幹線及相應的與海相通的可航長江支流水域,管轄的長江幹線區域貫穿五省一直轄市(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管轄連接長江支流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漢江、贛江和洞庭湖、鄱陽湖兩大湖區等,輻射長江經濟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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