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有許多參與執法的機構,基本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 地區警察部隊:這些是覆蓋警察區域並具有獨立警察機關的警察部隊。 現有的警察部隊通過《1996年警察法》[1]、《1967年警察法》[2]、《2000年警察法》[3]《以及2012年警察和消防改革法》[4]規定了一些事項,如警察局長司法管轄的責任和任命。
  • 國家執法機構:包括擁有特定非區域管轄權的國家犯罪局和國家警察部隊,例如英國運輸警察局。《2005年嚴重有組織犯罪和警察法》[5]將這些人稱為「特種警察部隊」,(不包括不是警察部隊的NCA)。 此外,也有非警務執法機構,其中的人員雖然不是警官,但仍職行法律,並有其單獨的調查機構。
  • 其他警察部隊:大多數情況是在較早的立法或普通法中有其根基。 這些部門不在適用於上述組織的法律範圍之內,而是負責監管特定的本地區域或活動,例如鐵路、港口或公園。 在相關立法通過之前,它們通常被稱為「特種警察部隊」(該法律通過之後國家機構被稱為特種警察部隊),比如在2003年《鐵路和運輸安全法》[6]通過之前,英國運輸警察就是這樣一支部隊。

英國的大多數執法工作是由屬地警察部隊執行的,他們負責監督公眾及其活動。其他類型的機構則有更具體的監管事務。幾個世紀以來,英國警察部隊有很大的變化,原來有很大一部分已經不存在了。

屬地警察部隊

英國的大部分警務工作由這4個地區的45支屬地警察部隊負責。這些部隊最終負責各自警察轄區內的所有執法和維持治安的工作。情況如下:

英國每個地區的警察部隊都管轄一個或多個地方政府區域(),大倫敦[7]例外,因為該區域在1974年地方政府重組後被稱為「警區」。這些部隊為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公眾提供大部分的警務服務。這些部隊在歷史上一直被稱為「內政部警察部隊」,因為中央政府部門內政部負責並提供給這些警察部隊大部分資金。這些部隊的行動控制權僅由各部隊的首席警官(警務總長或有關倫敦警察廳倫敦金融城警察部隊的各專員)掌握。在2012年被警察和犯罪專員所取代之前,每一支部隊都由一個警察當局監管。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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