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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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簡稱聯合王國政府」或「英國政府」、「英皇政府」,當前官方名稱為「英皇陛下政府」(英語:His Majesty's Government),當君主為女性時稱為「女皇陛下政府」(英語:Her Majesty's Government),香港又稱「英廷[註 1],是英國中央行政機關[5]

英國憲法下,行政權屬於英國君主,並在樞密院建議下行駛權力;實際上,大部份職權歸由首相內閣行駛或建議行駛,或由內閣大臣政府部門首長身份直接行使行政權[6]。在議會主權的原則下,政府須依賴國會制定法律徵稅撥款首相內閣亦須獲下議院問責及信任方可施政[7]

英國首相是英皇陛下政府的首腦,負責領導政府施政並揀選其他內閣成員。內閣是英國政府中最高層的決策機關,由首相內閣大臣及其他重要國務大臣組成[5][8]。按照慣例,英國君主會任命一名能夠獲得下議院多數議員支持的政黨黨魁,出任首相並籌組政府,而該人選通常為下議院第一大黨多數聯盟的領袖[8]

自2024年7月5日起,英國政府由工黨組成。現任首相為工黨黨魁施紀賢,於同日獲英國英皇查理斯三世正式委任[9]

權力

君主特權

英國君主聯合王國國家元首,但並非政府首腦。實際上,君主依慣例不會直接參與管治國家的政事,並保持政治中立。然而,作為國家主權的象徵,君主(即「官方」)所擁有的權威,仍然是現代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根源。

除了明確規定於法律的權力外,君主亦擁有一系列的特定權力,統稱為君主特權。這些權力涵蓋範圍廣泛,包括發放或撤銷護照的權力,以至宣戰的權力。根據長久以來的憲政慣例,大部分君主特權已由政府大臣或其他官員代為行使,且無須獲得國會額外批准。

此外,英國首相每週均會與君主會面一次。會面內容屬機密,但雙方討論通常涉及政府及政治事務,而君主具備向首相作出建議、褒獎權及警告的權利及責任。然而,這些意見並無約束力,最終君主必須遵從及支持政府的決策[10][11][12]

君主特權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國內權力

更多資訊 權力, 實際決策人 ...
權力 實際決策人 釋義
任命及罷免首相 君主 自1834年以來,君主已不再自行決定首相人選,而是依循現行憲政慣例,任命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信任(即取得過半議員支持)的國會議員
任命及罷免其他政府大臣 首相 君主會按照首相的建議行使任免權力,所以現時官方會稱作「批准任命」
御准及頒佈法律 君主 任何法案獲國會通過後,必須獲君主給予御准Royal Assent)方可成為正式法律。理論上,君主亦擁有拒絕御準的權力,但自1708年安妮女皇以來,歷代君主未再行使此權力
授予及委任武裝部隊軍官 國防委員會 君主可向武裝部隊的軍官授予軍銜及任命職務
統帥武裝部隊 國防委員會 國防委員會(Defence Council)會以君主的名義行使此權力
任命樞密院成員 首相 首相會先從擔任政治、司法及教會職務的人士中提名,再交由君主正式任命
簽發、暫停、撤銷或沒收英國護照 內政大臣 此權力不一定適用於萌島海峽群島英國海外領土的人士
特赦罪犯 相關內閣大臣構成國政府官員 君主擁有皇家赦免權Royal Prerogative of Mercy
授予、撤銷及取消榮譽 君主或相關內閣大臣 君主擁有頒授及廢除爵位、勳章等榮譽的權力
頒發皇家憲章 樞密院內閣 君主可授予公司法人地位,包括賦予某地市政機構及城市地位,並有權修改、取代或撤銷現有憲章
關閉

對外權力

雖然君主特權的具體範圍從未有正式文件詳細列明,但英國政府曾於2003年10月公佈上述權力清單,以提高透明度,因為部分由君主名義行使的權力屬於君主特權的一部分[13]。然而,君主特權的完整範圍從未完全明確界定,因為許多權力源自古代習俗及專制君主時期,並隨後因憲制發展而有所變更。

權力限制

英國政府擁有廣泛的行政權力,主要源自國會法令授予的法定權力、以及普通法下保留的君主特權及其他特權[14]。按照議會至上的原則,政府所擁有及行駛權力受國會限制及監督[15]。與此同時,政府行駛公權力會受到嚴格的法律和制度約束,包括憲法慣例成文法人權法程序公義[16]。此外,普通民眾可以在英國各地法院透過司法覆核機制,確保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憲性[17]

架構

政府大臣

根據憲法慣例,政府部長通常必須是上議院下議院的議員,以便在所屬議事廳內向國會問責,接受議員質詢及向其報告重要決策。在特殊情況下,首相會選擇委任並非議員的人士擔任部長,並通過任命他們為上議院議員[18]

政治任命的部長可分為三類:內閣大臣國務大臣政務次官英語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內閣大臣通常由出身於下議院國會議員擔任,負責掌管各個內閣部門,擬定政策方向及作政治決定[19]。國務大臣及政務次官類似於其他國家的副部長及助理部長,協助所屬的內閣大臣進行決策,負責統籌特定政策範籌。

在國會,所有部長會被歸類為執政黨前座議員英語Frontbencher,坐在兩院議長的右側[20]

政府部門

截至2024年,英國政府聘用約51.3萬名公務員和其他職員[21],分佈於24個內閣部門及其轄下行政機構。此外,政府亦設有20個非內閣部門專司其他範疇的額外職能[22]

工作地點

首相辦公室設於倫敦唐寧街10號,每週會在此舉行內閣例會。大部份政府部門總部則設於鄰近的白廳

下級政府

權力下放

自1999年起,英國政府的部份職能已下放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的民選政府及議會。三個構成國的政府不屬於英國政府的一部分,而是直接向所屬國的議會及人民負責。相比之下,英格蘭則未有權力下放的政府。

地方政府

英國各部分由最多三層的地方政府組成,而某些地方則合併成單一管理區,交由一個地方機構管理。地方議會擁有有限權力向當地居民及企業徵稅,並負責提供市政服務和管理公共設施,受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部監督及支援。中央政府亦會通過撥款向地區施加影響力。

另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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