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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签发给在美国合法永久居留的非美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綠卡(英語:green card)是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簽發給美國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簡稱LPR)的身份證件的俗稱,其正式名稱為I-551表格(Form I-551),也俗稱永久居民卡,舊稱外國人登記卡(Alien Registration Card)。
美國永久居民卡 United State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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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機構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
有效地區 | 美國及部分其他國家 |
證件類型 | 永久居留證 |
用途 | 證明永久居留權 出入境 就業許可 作為真實身份證件使用 |
簽發對象 | 合法永久居民 |
有效期 | 10年或2年[a] |
綠卡持有者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而不是美國公民,仍具有原來的國籍。他們享有和公民一樣在美國無限期生活、工作、獲得社會福利等權利,也需承擔納稅、登記兵役等義務,但他們沒有參與聯邦選舉的權利,通常也無權參與地方選舉(除非部分州的法律允許)。滿足居住年限條件(通常為五年)和其他法定條件的合法永久居民,可選擇申請成為美國公民[1]。截至2019年,美國約有1390萬綠卡持有者,其中約910萬滿足入籍資格。[2]此外,有約6.5萬綠卡持有者在美軍服役。[3]
綠卡只是一種證件,其有效期通常為十年。綠卡過期不代表喪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綠卡未過期也不必然意味着身份存續。短期臨時離開美國的綠卡持有人通常可以持有效綠卡自海外直接返回美國,並以合法永久居民之身份再入境美國。身在海外的綠卡持有人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即便持有未過期的綠卡,也不能以合法永久居民的身份再入境。
美國永久居民卡的樣式雖然歷經多次變化,但是其綠色的版本最為人熟知,因此,該證件常被稱為「綠卡」。其他一些國家的永久居留證雖然並非都是綠色,也不一定是卡片,但是由於美國綠卡的影響,有人也把這些國家的永久居留證甚至移民身份本身統稱為「綠卡」。[4][5]
人們常將美國的綠卡與移民簽證或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等概念等同,但在美國移民法的語境下,此乃三個不同的概念。移民簽證指美國駐外國領事機構向身在美國之外的申請人簽發的簽證,供其前往美國口岸尋求以移民(immigrant)身份入境。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指當事人在美國入境口岸獲准以移民身份入境美國(admitt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後,或者在美國境內申請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獲得批准後,當事人在美國移民法下的移民法身份(immigration status)。而綠卡則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美國境內向已確立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人簽發的證件,供其證明身份和旅行。
合法永久居民享有絕大多數美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在自由出入美國,在美國境內無限期居住、工作的權利。他們也可以為親屬申請團聚類別的移民,但與美國公民相比可提名的親屬類別較少、分配配額的優先級較低。合法永久居民通常在美國連續居住時間達到5年後,可以申請歸化成為美國公民。[6]
和美國公民一樣,所有永久居民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全球範圍的收入。年齡介於18歲至25歲的永久居民必須前往兵役登記系統註冊。此外,《移民和國籍法》還要求十八歲以上的合法永久居民隨身攜帶綠卡。[7]
美國公民長期離開美國並定居外國並不會導致其公民身份喪失,但合法永久居民如果永久性地(並非臨時性地)離開美國,將無法以合法永久居民之身份再入境美國,除非他們像其他外國人一樣重新申請移民。
與美國公民不同,永久居民在聯邦層級沒有選舉權,通常在州一級也沒有選舉權(除非個別州的法律另有規定)。聯邦政府、美國軍隊的部分職位也僅對美國公民開放。
永久居民在美國海外並不像公民一樣能接受完整的來自美國政府的領事保護,不過在緊急情況下(例如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全球撤僑行動[8]、2021年喀布爾國際機場撤僑行動[9]中),美國政府也為永久居民提供撤離當地、返回美國的服務,但優先級次於美國公民。
另外,美國永久居民可以持本國護照和綠卡免簽證入境以下國家或地區:[10]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將尋求以移民(immigrant)身份入境美國的外國分為若干類別。常見兩大類分別是「基於家庭的」(Family-based,簡稱FB,俗稱團聚)和「基於僱傭的」(Employment-based,簡稱EB,俗稱僱主擔保)。其下的子類別主要包括:[31][1]
希望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人士通常需要經歷以下幾個步驟。由於美國公民直系親屬(即IR)以外的常見移民類別均受配額限制,即任何國家出生的申請者在一年總共能使用的移民配額數量受到限制,根據移民申請的類別和受益人的出生國家,整個過程或耗費數年時間。某些身份的申請者(如美國境內的庇護申請者和以難民身份入境的外國人)可以直接進行身份調整程序。
希望移民美國的人必須通過其在美國的親屬、僱主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遞交移民提名書(petition)。擔保的親屬和僱主通常分別需要遞交I-130表格[37]、I-140表格[38]。沒有得到國家利益豁免的EB-2移民和所有EB-3移民,僱主遞交移民提名時還要同時遞交美國勞工部已經批准的永久勞工證。EB-1、有國家利益豁免的EB-2和EB-5移民無需僱主擔保工作。
移民申請獲得批准之後,大部分申請者需要關注美國國務院下屬的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發佈的簽證可用日期[34]。根據1965年的《移民和國籍法》,美國每年對大多數移民類別實行配額制,某一類的移民在當年的可用數量可能不夠當年獲得批准的申請者數量。這時,那些早獲得移民批准的申請者可以享有簽證的優先權,而其他申請者需要根據自己移民申請得到批准的時間(稱為「優先日期」,俗稱「排期」)等待一段時間,直到輪到自己優先。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或21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移民不受配額限制,他們可以直接開始申請的第三步。[34]
在此步驟中,當申請所在類別的移民簽證尚有餘額、優先日期在美國國務院公佈的日期之前時,位於美國境內的申請人可以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遞交I-485表格,申請將目前的非移民身份調整為永久居民(移民)身份,然後等待自己的優先日期到達美國國務院公佈的最終移民批准日期,即可獲得最終批准。如果申請者此時身處美國境外,則可以在境外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向美國國務院申請移民簽證,然後前往美國入境口岸尋求獲准以移民身份入境美國(admitt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在入境後即確立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如果是通過婚姻方式移民,則僅能獲得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在兩年條件期到期之時,還需要遞交I-751表格(申請移除居留權條件)以獲得完整的無條件永久居民身份。[39]
根據2020年1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若有非美國公民在美國享用了包括低收入醫保、食品券和住房補貼券等公共福利,美國政府可以拒絕批准其移民申請。不過,2021年喬·拜登當選總統後,美國最高法院開始考慮重審該規則。[40]
如果此時申請人已經在美國境內,則可以遞交身份調整。除非申請者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者在整個身份調整期間必須保持合法的居留身份。如果移民申請(前面提到的第一個步驟)時尚有可用的簽證(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由於擁有無限的移民配額,所以也屬於此情況),則那時可以與移民申請同步遞交身份調整申請。[34]美國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收到身份調整申請之後,會進行一系列背景審查(包括指紋收集、犯罪情況調查和人名審查),並對申請做出決定。一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收到身份調整申請,外籍人士就可以在美國境內無限期居留,即使其I-94表格此時已經過期,不過此時外籍人士通常不被建議離開美國,直到最後申請被批准。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通過婚姻關係申請移民,申請者需要前往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進行面談。最終,如果身份調整申請獲得批准,外籍人士即成為合法永久居民。
處於身份調整階段的外籍人士如果需要離開美國,他既可以使用尚在有效期內的簽證返美,也可以在境外美國的使領館重新申請簽證返美,還可以在離開美國之前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預先假釋(俗稱「回美證」、「AP」)。第三種選擇是已提交485表格的申請者的特殊福利,允許他們在身份調整程序完成之前提前享有無需簽證即可返回美國的便利。[41]
如果申請者已有的工作許可在這段時間出現可能的過期或失效(例如公司進行裁員)情況,或者申請者本來沒有工作許可卻希望此時開始工作,則可以通過遞交I-765表格以申請就業授權文檔(EAD卡),取得該文件後就可以在美國境內工作。不過需要注意,如果在持有H-1B身份時使用這項文件為不同的僱主工作,那麼申請者原有的H-1B身份將會喪失。[42][43]
從2011年起,已經提交I-485表格的申請者可以申請所謂的」組合卡(Combo Card)」的卡片,它將就業授權文檔和預先假釋的效力集中在同一張卡片上。已經提交I-485表格、尚未得到批准的申請者使用這張卡片在一定程度上能享有和綠卡持有人相似的就業、出入境方面的便利。但是使用者需要在使用這兩項便利前,仔細研究使用這些便利時,是否造成自己移民身份、工作許可方面的變化,及這些變化對移民申請造成的影響。[44]
該流程是針對此時尚身處美國境外的移民申請者,或不符合身份調整資格的美國境內申請者。他們需要向美國境外的大使館或領事館遞交之前已獲得的移民批准和其他相關材料,以獲得從外國進入美國的一次性移民簽證。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簽證官員根據獲得的材料以及面談的內容,決定是否給申請者移民簽證。一旦移民簽證獲得批准,外籍人士可以持移民簽證進入美國,並在入境美國時成為永久居民。美國機場的移民官員會在他們的本國護照上加蓋I-551戳(作為綠卡郵寄前的臨時身份證明供出入境、就業等用途),並安排綠卡的制卡和郵寄流程。正式的永久民卡會在幾周後郵寄給該永久居民。之後,永久居民可以使用它在出國旅行後再次進入美國。[45]
綠卡和很多其他證件(例如各國的身份證件、駕照等)類似,本身具有有效期(一般為10年,部分基於婚姻的綠卡為2年),永久居民需要在綠卡到期前申請換發,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檢視資料決定是否簽發新的綠卡。未能及時更新綠卡並不會導致永久居民身份的丟失,除非該外籍人士僅獲得條件永久居民身份。不過,外籍人士還是應該儘早更新綠卡,因為這是他們在美國境內的工作許可和出入美國的旅行證件。未按期更新綠卡不會導致罰款[46],但《移民和國籍法》第264(e)條要求十八歲以上的合法永久居民隨身攜帶有效綠卡,違反該條款將構成一項輕罪,可處不超過100美元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0天、或二者兼施。
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是《移民與國籍法》下的一個移民法身份(immigration status),只要當事人不離開美國,該身份是永久有效的,除非當事人因移民欺詐或犯有嚴重刑事犯罪等原因,被依法撤銷身份或驅逐出境。然而,美國移民法下的「移民身份」是對「身處美國的外籍人士」所施加的法律狀態,不適用於對於身處美國境外的人。
因此,從法律技術上來說,合法永久居民一旦離開美國,他們在美國移民法下就失去了移民法身份,而美國《移民與國籍法》要求外籍人士必須持有移民簽證才能在美國入境口岸尋求獲准以移民身份入境美國。為了防止已入境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在短暫離開美國外出旅行後受制於這一條款,《移民與國籍法》在第101(a)(27)(A)條將「短暫出國旅行後返回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定義成了「特殊移民」,並在該法第211(b)條中載明他們在總檢察長的酌情權下,可在無需持有護照、移民簽證再入境許可或其他文件的情況下再入境美國:
101(a)(27)
The term "special immigrant" means-
(A) an immigrant,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who is returning from a temporary visit abroad;
......
211(b) Readmission without required documents; Attorney General's discretion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212(a)(7)(A) of this Act in such cases or in such classes of cases and under such conditions as may be by regulations prescribed, returning resident immigrants, defined in section 101(a)(27)(A) of this Act, who are otherwise admissible may be readmit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in his discretion without being required to obtain a passport, immigrant visa, reentry permit or other documentation.
翻譯:
101(a)(27)
術語「特殊移民」指—— (A) 自臨時外國訪問歸來的、已合法獲准永久居留的移民
211(b) 無文件再入境;總檢察長的酌情權
縱使本法第212(a)(7)(A)條另有規定,在規例訂明的若干情形、若干類別之情形及條件下,本法第101(a)(27)(A)條所定義的歸來的居民移民,如在其他條文下是可准予入境的,可在總檢察長的酌情權下在無需獲取護照、移民簽證、再入境許可或其他文件的情況下再入境美國。
通過上述的移民法條款,美國要求合法永久居民保持在美國的居住狀態,若要離開美國只能在訂明的情形或條件下臨時訪問外國(temporary visit abroad),否則就必須重新申請移民[47],而不能適用《移民與國籍法》第101(a)(27)(A)條作為「歸來移民」入境。這一要求俗稱「移民監」,但美國的「移民監」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例如加拿大規定為過去五年內必須住滿至少730天)。
當事人離開美國是否構成第101(a)(27)(A)條下的「臨時外國訪問」,是根據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的行政慣例和美國移民法庭的司法判例來確定的。CBP在《歡迎來到美國:新移民指南》中說,永久居民離開美國的時間如果超過一年,或者介於六個月與一年之間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無意將美國當成永久的家」,則可能喪失永久居民身份(即可能無法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再入境);CBP建議擬離境超過一年的合法永久居民預先申請再入境許可,並在下次入境時出示該文件[48]。不過有律師指出,如果有辦法出具不可抗力之理由,證明自己仍有意圖長期居留,即使超過一年也是有成功再入境的可能性[49]。
永久居民通過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遞交I-407表格可以主動自願地放棄永久居民身份[50]。簽署I-407表格是純粹的自願行為,且意味着當事人將放棄在美國移民法庭尋求聽證的權利。
除了主動放棄的情況,CBP有權力在當事人返回美國尋求再入境時以行政方式認定某人不再具有永久居民身份。在認定永久居民身份時,只有一條唯一而絕對的規則:如果當事人離境超過一年但只能出示綠卡而不能提示其他證據,則會認定為已放棄美國的永久居住權。在其他情況下,行政當局將權衡當事人的家庭關係、財產、商業關係、社會組織成員資格、就業狀況和是否提交美國納稅申報表[51]。CBP的行政認定並不是終局的,當事人有要求移民法庭召開聽證會的權利,並在聽證會上嘗試推翻CBP的認定。
永久居民即便身在美國也有可能喪失其身份。例如永久居民的犯罪行為可以導致該外籍人士被遞解出境,又例如被發現在移民申請過程中有造假行為將導致其身份被取消。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如果沒有其他合法身份,則需要立即離開美國,否則將導致非法居留和被遞解出境。非法居留將導致外籍人士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再次入境美國。
美國永久居民在美國連續居住滿五年時間後可以提交N-400表格申請歸化成為美國公民(如果是通過和美國公民結婚獲得移民身份,則連續居住時間可以縮短至三年;在美國軍隊服役達到1年的綠卡持有者可以提前申請入籍)。[6]如果永久居民在這段時間每次離開美國的時間均在半年以內,則不影響連續居住時間;如果超過半年但未超過一年,則需要在入籍時提交合理的條件予以豁免;如果離開超過一年時間,則需要完全重新開始計算連續居住時間。永久居民可以在居住時間滿足條件之前的90天內遞交申請。永久居民成為美國公民之後,將享有更多的權利、履行更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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