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創意特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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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創意特許條款(英語: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中國大陸作知識共享許可協議[1],台灣作創用CC授權[2])是一種公共版權特許條款,其允許按照多種需求分發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一個作者可使用共享創意特許條款特許授予他人分享、使用,甚至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共享創意特許條款提供給作者靈活性(例如,他們可以選擇允許非商業用途使用他們的作品),保護使用或重新分配他人作品的人,所以他們只要遵守由作者指定的條件,而不必擔心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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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創意特許條款有多種不同類型。特許條款可以有不同的組合,並由分發條款決定。
2001年,勞倫斯·雷席格和艾瑞克·埃爾德雷德設計了「共享創意特許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縮寫CCL),因為他們認為需要在現有版權模式和公共領域狀態之間建立特許條款。2002年12月16日,特許條款1.0版正式發佈。[3]
CCL允許發明人保留對其創新的權利,同時也允許對發明進行一些外部使用。[4]CCL的出現是對埃爾德雷德訴阿什克羅夫特案裁決的反應,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版權年限延長法案》的條款符合憲法,該法將作品的版權期限延長至最後一位在世作者的壽命再加70年。[4]
最初的非本地化CCL是以美國的法律體系為基礎編寫的,因此,其措辭可能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當地法律不一致,導致特許條款在那裏無法執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共享創意組織要求其附屬機構翻譯各種特許條款,以反映當地法律,這個過程被稱為「移植」。[5]截止2011年7月,共享創意特許條款已經被「移植」到超過50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6]
根據共享創意特許條款獲得授權的作品受適用的版權法管轄。[7]這允許將共享創意特許條款應用於所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書籍、戲劇、電影、音樂、文章、相片、網誌和網站。
雖然軟件也受版權法管轄,並且適用共享創意特許條款,但由於現有常用軟件特許的後向相容性限制,共享創意組織建議不要在軟件中特別使用它。[8][9]相反地,開發者可以採用對軟件更友好的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件(FOSS)特許條款。除了軟件的FOSS特許使用案例之外,還有幾個利用共享創意特許條款來指定「免費軟件」特許模式的使用案例;例如《白色密室》、《傳送門馬里奧》或《AssaultCube》。[10]儘管CC0為最自由的版權特許條款,自由軟件基金會不建議將使用CC0將軟件釋出到公共領域。[11]
但是,申請創用CC特許不得修改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允許的權利,也不得施加違反版權例外的限制。[12]此外,共享創意特許條款是非專屬且不可復原的。[13]根據共享創意特許條款獲得的任何作品或作品的副本可以繼續在該特許下使用。[14]
對於受多種共享創意特許條款保護的作品,用戶可以自行選擇其中一種特許。[15]
原設定的特許條款授予「基本權利」,例如允許在世界各地不做修改且非商業性分發帶有版權的作品。[16]這些特許的細節取決於版本,包括選擇四個條件:
標誌 | 名稱 | 英文 | 縮寫 | 說明 |
---|---|---|---|---|
署名 | Attribution | BY | 您(用戶)可以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資訊網絡傳播本作品;您必須按照作者或者特許人指定的方式對作品進行署名。 | |
相同方式共享 | ShareAlike | SA |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佈、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變、轉變或更改本作品,僅在遵守與本作品相同的特許條款下,您才能散佈由本作品產生的衍生作品。(參見copyleft)。 | |
非商業性 | NonCommercial | NC |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佈、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 |
禁止衍生 | NoDerivs | ND |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佈、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變、轉變或更改本作品。 |
根據諸如DFSG或自由軟件基金會的標準之類的定義,後兩個條款並不是免費的內容特許,且不能在需要這些自由的上下文中使用,例如Wikipedia。對於軟件,共享創意包括其他機構建立的三個免費特許條款:BSD特許條款,GNU LGPL和GNU GPL。
混合搭配以上權利可產生16種組合,其中4種組合因同時包括「ND」和「SA」,相互排斥而無效。有效組合中,因為98%的特許人要求署名,5種缺乏「BY」的條款不再使用。[17][18][19]
最新的4.0版(於2013年11月25日發佈[20])不需要移植就可以適用於各地的法律[21],4.0版並不鼓勵移植[22],而是希望能作為一個全球通用的特許方式[23]。
自2004年以來,除CC0及變體外的所有特許協定都要求原作者署名。[18]署名必須包含「至多的資訊」。[24] 一般來說,這意味着:
部分共享創意特許條款中的選項「非商業用途」在定義上有爭議,[25] 有時候使人不清楚什麼可以考慮使用非商業選項,根據促進內容開放的原則,它的限制不同於其他特許。[26]
除了特許,共享創意特許條款還提供了通過CC0來釋出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的方法,[27]一個放棄所有權利,且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全球性的法律工具。CC0開發於2007年開始。[28]工具於2009年提供。[29][30]
在2010年,共享創意釋出了Public Domain Mark,[31]一個給公有領域作品打上標籤的工具。CC0和Public Domain Mark共同取代了以美國中心的公有領域貢獻和認證(英語: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32]
在2011年,自由軟件基金會添加了CC0到其自由軟件特許,讓CC0成為釋出軟件到公共領域的推薦方式。[33]
在2012年2月,CC0提交給OSI審批,[34]但卻遭到拒絕。OSI的常見問題解答[35]總結稱「目前,我們不建議軟件通過CC0釋出到公有領域」在所有管轄區,站在法律的立場上,其會放棄所有版權(「公有領域」)。OSI的常見問題解答進一步說明「CC0沒有明確被拒絕,但審查委員會無法達成共識,共享創意最終撤回申請」。撤下的訊息稱[36]共享創意代表解釋稱CC0最初開發是因為科學數據社區的需求,以幫助數據共用自由。它不是設計用來取代有時會用於軟件原始碼聲明的「釋出到公共領域」。
2013年,Unsplash開始使用CC0特許條款分發免費的攝影作品。它現在每月分發數百萬張相片,並啟發了許多類似網站,包括CC0攝影公司和CC0網誌公司。 創用CC的創始人勞倫斯·萊西格(Lawrence Lessig)為該網站做出了貢獻。Unsplash於2017年6月從使用CC0特許條款移至其自己的類似特許條款,但增加了使用相片製作競爭服務的限制,使其與CC0特許條款不相容。
2014年10月,開放知識基金會批准了共享創意CC0,使其符合「開放定義」,並推薦了將內容專用於公共領域的特許。
創用CC使用創用CC授權維護組織和專案的內容目錄Wiki。 CC還在其網站上提供了使用CC特許在世界各地進行的專案的案例研究。 CC授權的內容也可以通過許多內容目錄和搜尋引擎進行訪問(請參閱CC特許的目錄)。
由於不被使用或受到批評,許多以前提供的共享創意特許已被淘汰,並且不再推薦用於新作品。淘汰的特許條款包括所有缺少署名標示(除了CC0)的特許條款,及以下四種特許:[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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