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優勢Comparative advantage),也譯比較利益相對優勢,是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解釋了為何在擁有較低的機會成本的優勢下生產,貿易對雙方都有利。可分為靜態比較優勢和動態比較優勢。當一方(一個人,一間公司,或一國)進行一項生產時所付出的機會成本比另一方低,這一方面擁有了進行這項生產的比較優勢。[1][2]

例如甲國和乙國都只生產衣服和食物,在同質的資源下,甲國生產一單位衣服的機會成本是二單位食物,而乙國生產一單位衣服的機會成本是三單位食物,根據比較優勢理論,甲國享有生產衣服的比較優勢,便應該專業生產衣服,並出口乙,以換取食物。而乙國在生產食物上有比較優勢,意味它應該專業生產食物,並出口甲,以換取衣服。沒有任何一方在所有物品的生產上均享有比較優勢,所以比較優勢的本質是互利的。

絕對優勢的不足

亞當·史密夫提出了絕對優勢解釋國際貿易,亞當·史密夫將不同國家同種產品的成本進行直接比較,認為在某種產品上所花生產成本絕對地低就稱之為具有「絕對優勢」[3][2][4][5][6][7]。只要有這種絕對成本優勢,就應該發展這種產品的專業生產,並出口換回自己在生產上不佔絕對優勢的產品,貿易雙方都從交易中獲益。

大衛·李嘉圖提出了相對優勢,以改進絕對優勢理論的一些不足。絕對優勢只考慮表面的生產力優勢,但比較優勢是考慮相對的優勢。如果一個國家在生產兩種物品上皆擁有絕對優勢,根據亞當斯密的看法,先進國家不會與落後國家貿易,因為邏輯上一個國家可以享有生產所有物品的絕對優勢。這個含意顯然與現實不符。李嘉圖認為,這先進國家與落後國家仍然有機會貿易,並且可以從中互相得益。

比較優勢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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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因盛產石油,在當地煉油製造全系列石化產品因而有比較優勢,這就是資源稟賦理論。

比較優勢理論源於亞當·史密夫的絕對優勢理論。李嘉圖發展了亞當·史密夫的絕對優勢理論,在《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1817)中,提出了著名的比較優勢理論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李嘉圖所確定的比較優勢理論的核心是:一個國家倘若專門生產自己相對優勢較大的產品,並通過國際貿易換取自己不具有相對優勢的產品就能獲得利益。李嘉圖的理論實際上說明在單一要素經濟中,生產率的差異造成比較優勢,而比較優勢決定了生產模式。

伊萊·赫克歇爾把地域分工和貿易理論向前推進了一步,創立了資源稟賦理論。該理論認為,一國在密集使用其相對豐富和廉價要素的產品生產上具有比較優勢,因而應專業化生產並出口這類產品。而進口那些密集使用了本國稀缺要素的產品,以獲得比較利益。因此,各地能生產出價格相對低的財貨,則具有相對優勢。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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