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業富(1732年—1807年)[1],字既堂,又字方榖、方穀,號味鐙老人,室名味鐙齋、味鐙書屋[2]。江蘇省揚州府高郵州(今屬揚州市高郵縣)人,清朝政治人物、書法家。
生平
乾隆十九年(1754年)中式甲戌科第二甲第二十二名進士出身。點翰林院庶吉士學習清書。
二十七年(1762年):以翰林院編修充任山西鄉試副考官、續文獻通考館纂修官。撰制誥、辦院事,勤於其職。
二十八年(1763年)告假回籍調理。
三十年(1765年):以翰林院編修充任順天鄉試同考官。外授安徽潁州府知府,改太平府知府。
三十四年(1769年):安徽太平府知府。當塗官圩決堤,水災,乘坐浴盆巡察各村落,得到賑濟的有五十萬口,密勸富家糶米賑濟,檄令禁止災民輾轉掠奪,使各村自保。有人舉發某富戶不糶糧,沈業富將舉報人鞭笞,責罵:「汝奉何明令,使富家出粟耶?」民眾於是穩定下來。
三十六年(1771年):安徽太平府知府。泗州水災,上級大吏檄令沈業富前往賑災、清理戶口弊病,民受其惠。
- 時值大瘟疫,設局施藥、埋屍,掩埋暴屍十餘萬棺,沈業富本人則絕葷祈禳。前後督促府屬各縣種植楊柳數百萬株,官路成蔭。
- 時有以邪法異說誘惑大眾的人割辮子教唆叛亂,搜捕令下達,安徽各府都騷動,只有太平府不亂捕一人。
- 有兄弟興訟互告,沈業富發現兩造的訴狀都出自同一人,杖打主使興訟的人,兄弟悔悟和好如初。
- 有老師、學生互告,各揭瘡疤,沈業富把桌上堆了一尺高的案件卷宗都燒掉,說:「爾詞必有稿,可上控郡守焚案,不汝靳。」兩造都哭了,停止訴訟。
四十二年(1777年):以安徽太平府知府護理江南分巡安徽道,兼管蕪湖關稅務監督。
四十三年(1778年):仍以安徽太平府知府護理江南分巡安徽道,兼管蕪湖關稅務監督。貴池縣有土地爭訟,上訴到中央,檢視舊的訴訟紀錄跟文書,得出明朝成化二十一年閏四月在官署納稅註冊的地契,沈業富懷疑平民知悉閏月的不多,對照《明史》七卿表,確認當年確實有閏四月明文,便以此官契定讞。在知府任上共十六年,興利除害,有惠績。總督曾將其方法頒佈在其他府施行。
四十六年(1781年):自安徽太平府知府遷河東鹽運使。閏五月暫署安徽道[3]。
- 當時河東鹽池遭淡水滲入,產量大減,商運引進蒙古鹽,也很耗費人力財力。鹽產恢復正常後,弊多商困。沈業富認為鹽池自古為利,不應該廢止禁革,但若放任人民自行販賣,必會導致蒙古鹽越區內侵。沈業富提出「商人之力不在寡在不均,其弊有三:商棄瘠據肥,一也;費浮地遠,夥攫其利,二也;僉代之期,貧富倒置,三也」。於是訂立均引順路之法,統合三省經營鹽業的地區以三等均分,再以道路相近者,順配為五十六路,每路一籤,各商掣籤決定所屬。於是賂絕而弊不行。
四十九年(1784年):以母老請終養。離職後,乾隆末年廢止商運,蒙古鹽果然內侵,至嘉慶十一年仍回復舊制,都如同沈業富預測。
嘉慶十二年(1807年)卒,年七十二。
個性惇厚,堅持於朋友,黃景仁卒於官署,為其治喪又搜輯其遺稿。回鄉在家閒居之後,士人南北往返常造訪沈業富。工行書,風韻天然[4]。沈業富以耆宿提倡風雅,香山、洛社文人集會風尚賴之不墜。
著作
- 纂修《續文獻通考》
- 《味鐙齋詩文集》
關聯
註釋
延伸閱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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