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業富(1732年—1807年)[1],字既堂,又字方榖方穀,號味鐙老人,室名味鐙齋味鐙書屋[2]江蘇省揚州府高郵州(今屬揚州市高郵縣)人,清朝政治人物、書法家。

生平

乾隆十八年(1753年)中式癸酉科江南鄉試舉人

乾隆十九年(1754年)中式甲戌科第二甲第二十二名進士出身。點翰林院庶吉士學習清書

二十二年(1757年):翰林院散館,授編修。充國史館纂修官

二十五年(1760年):以翰林院編修充任江西鄉試副考官。

二十七年(1762年):以翰林院編修充任山西鄉試副考官、續文獻通考館纂修官。撰制誥、辦院事,勤於其職。

二十八年(1763年)告假回籍調理。

三十年(1765年):以翰林院編修充任順天鄉試同考官。外授安徽潁州府知府,改太平府知府。

三十四年(1769年):安徽太平府知府。當塗官圩決堤,水災,乘坐浴盆巡察各村落,得到賑濟的有五十萬口,密勸富家糶米賑濟,檄令禁止災民輾轉掠奪,使各村自保。有人舉發某富戶不糶糧,沈業富將舉報人鞭笞,責罵:「汝奉何明令,使富家出粟耶?」民眾於是穩定下來。

三十六年(1771年):安徽太平府知府。泗州水災,上級大吏檄令沈業富前往賑災、清理戶口弊病,民受其惠。

  • 時值大瘟疫,設局施藥、埋屍,掩埋暴屍十餘萬棺,沈業富本人則絕葷祈禳。前後督促府屬各種植楊柳數百萬株,官路成蔭。
  • 時有以邪法異說誘惑大眾的人割辮子教唆叛亂,搜捕令下達,安徽各府都騷動,只有太平府不亂捕一人。
  • 有兄弟興訟互告,沈業富發現兩造的訴狀都出自同一人,杖打主使興訟的人,兄弟悔悟和好如初。
  • 有老師、學生互告,各揭瘡疤,沈業富把桌上堆了一尺高的案件卷宗都燒掉,說:「爾詞必有稿,可上控郡守焚案,不汝靳。」兩造都哭了,停止訴訟。

四十二年(1777年):以安徽太平府知府護理江南分巡安徽道,兼管蕪湖關稅務監督。

四十三年(1778年):仍以安徽太平府知府護理江南分巡安徽道,兼管蕪湖關稅務監督。貴池縣有土地爭訟,上訴到中央,檢視舊的訴訟紀錄跟文書,得出明朝成化二十一年閏四月在官署納稅註冊的地契,沈業富懷疑平民知悉閏月的不多,對照《明史》七卿表,確認當年確實有閏四月明文,便以此官契定讞。在知府任上共十六年,興利除害,有惠績。總督曾將其方法頒佈在其他施行。

四十六年(1781年):自安徽太平府知府遷河東鹽運使。閏五月暫署安徽道[3]

  • 當時河東鹽池遭淡水滲入,產量大減,商運引進蒙古鹽,也很耗費人力財力。鹽產恢復正常後,弊多商困。沈業富認為鹽池自古為利,不應該廢止禁革,但若放任人民自行販賣,必會導致蒙古鹽越區內侵。沈業富提出「商人之力不在寡在不均,其弊有三:商棄瘠據肥,一也;費浮地遠,夥攫其利,二也;僉代之期,貧富倒置,三也」。於是訂立均引順路之法,統合三省經營鹽業的地區以三等均分,再以道路相近者,順配為五十六路,每路一籤,各商掣籤決定所屬。於是賂絕而弊不行。

四十九年(1784年):以母老請終養。離職後,乾隆末年廢止商運,蒙古鹽果然內侵,至嘉慶十一年仍回復舊制,都如同沈業富預測。

嘉慶十二年(1807年)卒,年七十二。

個性惇厚,堅持於朋友,黃景仁卒於官署,為其治喪又搜輯其遺稿。回鄉在家閒居之後,士人南北往返常造訪沈業富。工行書,風韻天然[4]。沈業富以耆宿提倡風雅,香山洛社文人集會風尚賴之不墜。

著作

關聯

  • 遠祖:沈奕琛,明朝河南按察副使。
  • 曾祖:沈弼,廣東高州府知府。
  • 父:沈之亮。
  • 妻:鄭氏。
  • 子:沈在廷
  • 姻婭:阮元
  • 女婿:裴正文,工部郎中。
  • 師友:雷鋐黃景仁汪中

註釋

延伸閱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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