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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英語:pay、salary、wage),又名薪水,根據僱用合約,僱主週期性給付給勞工的報酬,是僱員勞動的代價,通常是以現金形式給付,屬於員工薪酬的主要部份。廣義上的工資,還包括各種以現金發放的薪酬,例如津貼。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2月23日) |
中文中的薪水可省稱為薪,「薪」解釋為柴,代指火。《宋史·真宗紀三》中即有「薪水錢」一名。至清代,「薪」、「薪水」成為官吏俸祿之外津貼的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公務員實行供給制,其中,少量的津貼沿用舊例稱薪水,後實行工資制[1]:144—145。
在當代中國,工資和薪水的用法已合二為一。依靠工資生活的民眾被稱工薪階層[1]:145。在經濟學上一般使用「工資」一詞。
英語中的報酬(英語:wage)是指以勞動時間為基礎來計算的所得,僱傭人支付報酬以換取員工依據合約或其他協議所提供的服務;通常是以金錢作為報酬,並且依據計時、計天或計件工作來支付。
工資或薪水(英語:salary)是指僱主按照固定時間給員工的報酬,換取員工持續的工作或服務,以相對比較長一點的時間段為基礎來計算(一般按月來支付),不以勞動時間為基礎來計算。
可分年薪、月薪、週薪、日薪、按件計酬。西方社會以年薪作為評斷標準。年薪等於月薪乘以月份加上年終獎金等,或者日薪以工作日數,再加年終獎金等。
在香港,工資是指根據僱傭合約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錢形式表示的所有報酬,包括佣金、勤工獎、交通津貼。[2][3]工資須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否則即屬欠薪,可被刑事檢控。同時,僱主須就欠薪支付工資的利息。[2][3]
2016年工聯會指出勞資審裁處於1999年至2014年有合共57369宗有關欠薪的個案,然而由1999年直至2015年6月,只有13人因欠薪被罰處入獄,可見欠薪問題相當普遍,而刑責卻未見有阻嚇作用。[4]2016年的亞洲電視欠薪事件中,亞視的執行董事葉家寶亦在被票控102張欠薪傳票下,獲判罰15萬港元,屬香港近年一大欠薪事件。
在支付工資的那一天,稱為「發薪日」,按照每個公司跟僱員所簽定的合同不一樣。受法律保障,過期15日不支薪稱為「欠薪」,僱員可以依《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追討僱主。
工資可以分為底薪、佣金及額外津貼等:
在支付工資的那一天,稱為「發薪日」,有法例保障,過期不支薪稱為「欠薪」,僱員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律追討僱主。
工資可以分為底薪、業務/績效獎金及額外津貼等:
2017年5月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公佈人力運用調查898萬5千名受僱勞工平均月薪為3萬7703元;月薪不到2萬元者有39.5萬人、月薪低於3萬元者265.6萬人,佔全體受僱勞工29.56%;合計未滿3萬元總人數305.1萬人、佔全體33.96% ;3萬到5萬者590.4萬人;月薪5萬元以上則有163萬2千人。[5]
2017年台灣月薪 | 勞工人數 | 人數比率 |
---|---|---|
2萬元以下 | 39.5萬人 | 4.4% |
2萬元~3萬元 | 265.6萬人 | 29.56% |
3萬元~5萬元 | 590.4萬人 | 68.53% |
5萬元以上 | 163.2萬人 | 18.94% |
勞工總數 | 898.5萬人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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