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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歸流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是指朝廷廢除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派任流官。始於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a],到清朝雍正年間大規模實行。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實質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由於朝廷實力不夠,敕詔命令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實施[1]。
有些土官以世襲故,恣肆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2]。甚至土司家族內部發生械鬥或是戰爭: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東川彝族祿氏家族因爭奪土府繼承權,互相殘殺。
為了完全控制西南少數民族,以解決土司割據的積弊的名義,明清兩朝的君主,開始醞釀解決這個問題。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3]。
清雍正時期,國力強盛,朝廷已經有足夠的力量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爾泰大力推行改土歸流[4],即由中央政府選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務,「改流之法,計擒為上策,兵剿為下策,令其投獻為上策,敕令投獻為下策。」,「制苗之法,固應恩威並用」[5]。廣順長寨土司向官兵挑釁,竟遭到清軍毀滅性的打擊,設長寨廳(今貴州省長順縣)。
雍正八年(1730年),鎮沅流官劉起元貪婪無度[6],烏蒙土目祿萬福在烏蒙鎮發動兵變,劉起元逃至荔枝河被殺,滇黔蜀三行省接壤處的土司群起響應。鄂爾泰下令士兵窮追嚴剿,「分兵窮搜,務獲得魁,盡屠醜類」,鎮壓之時,將所有的土司戮殺殆盡;最後招民墾種,「給予田地、耕牛、谷種,俾得各安其業」。至乾隆初年(1736年),會澤「民夷商賈,四方輻輳,食貨浩穰」。
改土歸流涉及的地區和民族有滇、黔、桂、蜀、湘、鄂省的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傣族等。實行改土歸流之前,雲南土司有47家[7]。實行改土歸流之後,不但以漢族為主導的中央集權的朝廷統治得到了加強,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和政治地位被毀滅性地打擊,漢化也進一步加快。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少數地區雖然還殘存土司制度,其作用和影響也已大大削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此徹底廢除土司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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