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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物業稅、房地產稅、不動產稅是政府向地產物業徵收的一種財產稅,通常向物業的業主或租戶等使用者徵收。負責徵收物業稅的政府機構可能會對物業進行估值,並以物業價值的一個百分比作為應繳的物業稅額。世界各國徵收物業稅的方式及稅率各有不同,比如德國目前會根據一個歷史上的平均價格數據和地方政府的乘數來收取物業稅[1]。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7年1月19日) |
在中國大陸,物業稅是一種新生事物,它跟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都各有異,也有同。物業稅定義還在學術探討階段。[2]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修訂[3]。
2011年1月27號,上海市政府出台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規定[4],要求以家庭為單位,第一套房不論面積大小,免徵房產稅;第二套及以上新購住房,人均60平方米以上部分將徵收房產稅。適用稅率暫定為0.6%,但對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可暫減為0.4%。[5]
2011年1月27號,重慶市啟動了改革試點工作,房產稅徵稅對象包括:對於獨棟別墅,不管存量房還是增量房,均要徵稅;對於房價達到當地均價兩倍以上的高檔公寓也將徵稅。此外,對於在重慶無戶口、無工作、無投資的「三無」人員,購買兩套以上住房的,從第二套開始徵收房產稅[6]。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7]。
香港的房地產稅在可分為差餉、地稅或地租(視乎適用條例)兩種物業稅項。差餉物業估價署每年會為物業評估應課差餉租值,並按其租值每年課以5%的差餉,分四季繳交。另外有關物業視乎規管其地契的適用條例,亦須按地契條款向地政總署繳交地稅,或者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按其應課差餉租值每年課以3%的地租,並與差餉一併繳交。
至於在香港被稱為「物業稅」的稅項,其實是針對出租物業收入課稅的入息稅。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B條《物業稅的徵收》,香港的物業稅是一種直接稅的入息稅,業主只是持有香港物業是不會被課稅。如物業被租出而產生的代價收入,則會按該課稅年度代價收入的八成淨金額(即是「應評稅淨值」)徵收物業稅。
房屋稅在台灣屬於地方稅,由地方政府課徵,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課稅範圍包括房屋及附屬於該房屋並增加其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房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稅率根據用途(自住、住家用途、營業用途),以及持有戶數而有所不同。
每年需要繳納的基本稅費有:房產稅、物業費、房屋保險費,且因為房屋所在的地區、房屋物業類型等因素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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