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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稅務條例》為《香港法例》第112章,內容關於香港主要稅賦的成文法之一,由稅務局負責執行。
稅務條例 | |
---|---|
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對物業、入息及利潤徵收稅項。 | |
引稱 | 第112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立法歷史 | |
呈交者 | 財政司霍勞士 |
首讀 | 1947年4月24日 |
二讀 | 1947年5月1日 |
三讀 | 1947年5月1日 |
修訂 | |
1947、1948、1949、1950、1951、1954、1955、1956、1958、1960、1961、1964、1965、1966、1968、1969、1970、1971、1972、1973、1974、1975、1976、1977、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現狀:已施行 |
此修訂條例是為香港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而訂立的法律框架,用以支持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就自動交換資料頒佈的新國際標準。根據香港政府早前承諾 ,香港會於2017年或之前 ,通過需要的本地法律修訂,與合適國家實施自動交換資料。此項修訂是為了提升香港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國逃稅,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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