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機關說(日語:天皇機関説てんのうきかんせつ Tenno Kikansetsu */?),是指大日本帝國憲法下所確立的憲法理學說之一。根據該學說,一國的主權屬於作為法人的國家。而天皇是國家最高機關,在以內閣為首的多個機關輔弼下行使其統治權。這一學說源自德國公法學者耶利內克所主張的國家法人說,其代表學者是憲法學家美濃部達吉,其對立學說主要是天皇主權說穗積八束上杉慎吉等人所主張)。

在天皇機關說事件後被禁的《憲法撮要》

概要

從1900年代起到1935年左右,天皇機關說始終是日本憲法學的通說,也是日本政治運營的基礎理論之一[1]。根據憲法學家宮澤俊義的解釋,天皇機關說的主要內容如下:

在有關國家的學說中,有一種國家法人說,即將國家視為法律上的一個法人。如果將國家視為法人,那麼君主、議會、法院等都是該法人的一個機關。將這學說適用於日本,那麼日本國家就是一個法人,自然,天皇就是法人——日本國家的一個機關

這就是所謂的「天皇機關說」或簡稱為機關說

(粗體字在原文中加了旁點)
— 宮澤俊義『天皇機關說事件(上)』有斐閣、1970年。

1889年明治22年)公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對天皇的地位規定如下:

  • 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條: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天皇主權)
  • 大日本帝國憲法第4條: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規定實行之。(統治大權)

如後文所述,在天皇機關說中,作為國家意思的最高決定權仍屬於天皇,因此並無否定天皇在政治上的權限。

然而,這一立憲君主制的觀念在當時似乎並未被大眾所接受(民眾閱讀了報紙上美濃部教授的解釋後的反應與貴族院的反應頗有差距)。在一系列的事件後,天皇主權說的勢力逐漸增強,其支持者認為「天皇機關說是對西洋學說的全盤接受」並加以反對。

與主權概念的關係

在憲法上,「主權」一詞是一個多義詞,原本就有很多種解釋的空間。

對於「誰享有作為統治權的主權?」這一問題,「國家主權說」的答案是「國家」。而對於「誰享有作為國家意思的最高決定權的主權?」這一問題,「君主主權說」的答案是「君主」,「國民主權說」的答案是「全體國民」。 因此,即使在「國家主權說」之中,也分為「君主主權說」與「國民主權說」兩個分支。

美濃部達吉所倡導的「天皇機關說」事實上主張國家意思的最高決定權屬於天皇,因此屬於「君主主權說」。他非常強調主權概念的上述兩個含義的區別,不能混同「統治權」與「國家意思最高決定權」(美濃部達吉著《憲法講話》)。根據金森徳次郎的理解,美濃部的學說認為,即使對於天皇所頒發的勅語,作為主權者的國民也可以對其進行批評[2]

與天皇主權說的主要對立點

主權歸屬
  • 天皇機關說 - 統治權屬於法人的國家,天皇是國家的最高機關,行使對國家意思的最高決定權。
  • 天皇主權說 - 天皇即國家,統治權屬於天皇。對此,美濃部認為,如果統治權屬於天皇個人,那麼國稅即天皇個人收入,條約也並非「國」際間簽訂,而成了天皇個人與外國之間的契約[3]
國務大臣的輔弼
  • 天皇機關說 - 天皇行使大權,必須有國務大臣的輔弼(美濃部達吉著《憲法撮要》)。
  • 天皇主權說 - 天皇行使大權,並不以國務大臣的輔弼為必要條件(上杉慎吉著《帝國憲法述義》)。
國務大臣的責任
  • 天皇機關說 – 根據慣例,國務大臣如失去了議會的信任,則應當自行辭職(美濃部達吉著《憲法撮要》)。
  • 天皇主權說 – 國務大臣僅對天皇負責(大權政治),天皇可以不受議會限制而自由任免國務大臣(穂積八束着《憲法提要》)。如議會可以以其意思介入大臣任免,則有礙於天皇的任命大權(上杉慎吉著《帝國憲法述義》)。

支持天皇機關說的主要法學家

學說發展歷史

天皇機關說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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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濃部達吉

在對大日本帝國憲法的解釋論中,起初,東京帝國大學穂積八束教授等學者都支持天皇主權說,從理論角度支持了藩閥政治家所實行的專制統治體制(所謂的超然內閣)。此外,天皇主權究其本源,也意味着主權在天皇祖先即「皇祖皇宗」,這就是「神勅主權說」[4]

對此,東京帝大教授一木喜徳郎則基於統治權屬於法人國家的國家法人說,倡導天皇處於國家各種機關中的最高地位,即天皇機關說,從而否定了天皇神格的絕對優越性。但這一學說也絕對尊重國家最高機關的天皇的權限。

日俄戰爭後,天皇機關說由一木的學生美濃部達吉發揚光大,並進一步推動了議會地位的提高。美濃部教授引入了耶里尼克教授的國家法人說,用於抗衡當時德國所流行的君權強化的理論,並主張作為國民代表機關的議會可以通過內閣來制約天皇的意思。美濃部的學說也為政黨政治提供了理論基礎。

美濃部的天皇機關說主要包括以下理論構成[5]

  1. 國家作為一個團體,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2. 統治權歸屬於作為法人存在的國家。
  3. 國家依靠各種機關而行動,在日本,其最高機關即天皇。
  4. 行使統治權的最高決定權(主權)屬於天皇。
  5. 根據最高機關的組織不同,各種政體之間會產生區別差異。

中國的辛亥革命爆發之後,穂積的學生上杉慎吉教授與美濃部教授之間產生了學術論戰。雙方都堅持天皇的王道統治,但上杉將天皇與國家等同視之,主張「天皇為天皇自身而統治」、「即使沒有國務大臣的輔弼,天皇也可以自由行使統治權」,而美濃部主張「天皇為國家人民的利益而統治,並非為天皇自身」。

這場論戰之後,京都帝國大學教授佐佐木惣一也基本贊同美濃部的觀點,因此天皇機關說遂成為了憲法學界的通說。在民本主義的推動下,這一學說也推動了議院內閣制及政黨政治和大正民主。一時間,美濃部的著作也洛陽紙貴,成為高等文官考試的必讀書目。從1920年代起到1930年代前半段,天皇機關說屬於國家公認的憲法學說。這一時期擔任攝政昭和天皇也很自然地接受了天皇機關說。

天皇機關說事件

作為憲法學通說的天皇機關說重視議會的作用,並支撐着政黨政治和憲政道路。但在二戰前及二戰中,日本軍部並不受議會規制[6],其在日本政治中的影響力無人可及,因此對天皇絕對效忠的思想得到了強化。1932年爆發的五一五事件中,犬養毅首相遭暗殺,憲政體制遭到了嚴重破壞後,這一軍國主義的暴走傾向更為明顯。同時期的納粹德國也在掌權之後,開始大規模銷毀猶太人的著作等。其中,對天皇機關說有巨大影響力的耶里尼克的著作也因其猶太人的身份而難逃被銷毀的厄運。在二戰爆發前的日本,由於對納粹及法西斯主義的親近,天皇機關說也因此被進一步敵視。

1935年(昭和10年),由於帝國國會的政黨鬥爭,貴族院開始公然批評天皇機關說,而貴族院勅選議員美濃部教授也被迫在議會為該學說進行辯護。但結果是美濃部以不敬罪被警方調查(最終免予起訴),並被迫辭去貴族院議員的職務。美濃部的著作《憲法撮要》、《逐條憲法精義》以及《日本國憲法的基本主義》等均被列入禁止出版的書籍。當時的岡田內閣在同年8月3日發表「將統治權不歸於天皇而僅僅視其為行使統治權的一個機關,這種觀點是與獨特的我國國體完全不符合的。」」,同年10月15日並進一步發表國體明徵聲明,指出「所謂天皇機關說,與我神聖之國體相悖,不符其本義,應當嚴肅排除」,正式排除了天皇機關說在學術界的地位,並禁止師生在學校內傳播教學。

天皇及皇室的觀點

昭和天皇本人是贊成機關說的,並且也對美濃部遭受打擊一事非常關注,擔心因此會侵犯學術自由。據說,昭和天皇曾向身邊的本庄繁武官長說過:「如果將國家比喻成人體的話,那麼天皇就是其大腦,將機關改用器官來表述,也並沒有什麼問題啊。」,該觀點也曾經向教育總監真崎甚三郎表示過[7]。對於國體明徴聲明,天皇本人也表示了對軍部的不信任,表示「不能安心」(《本庄繁日記》)。另外,昭和天皇也曾對鈴木貫太郎侍從長說過以下這段話:

如果要討論主權在君主還是國家,那倒還能理解。但對於機關說本身的正誤進行評價,太荒唐了。相比君主主權說,我本人倒是更贊成國家主權說,畢竟日本這樣的君國一體的國家無論哪種方式都差不多。……美濃部雖然發表了這樣那樣的觀點,但他絕對不是不忠之人。如今,日本到底有幾個像美濃部這樣的人物?埋葬了這樣的學者,我感到非常可惜
— 《西園寺公與政局》

1987年,皇太子明仁親王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對於天皇機關說事件前後的變化做出了評論,言語中包含了對該事件的批評性含義。

記者:在訪美之前的會見中,您提到從1930年代到戰敗為止,天皇的意義和地位等在戰前和戰後已經完全不同,這具體是什麼含義?

皇太子:儘管有天皇機關說以及其他各種學術上的討論,但最終還是統一到了一種解釋論上。我就是指這個意思。因此,目前已經不再是可以對大日本帝國憲法展開各種解釋的時代了,我們只有一種解釋。
— 昭和62年12月16日,天皇生日記者招待會

二戰後的天皇機關說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各方對憲法修正的呼聲越來越高,但美濃部堅決反對修憲。當時政府、自由黨社會黨的憲法草案都採納了天皇機關說的原則。然而,排斥天皇權利並尊重民主權利的日本國憲法頒佈後,天皇機關說也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解釋的價值。

腳註

參考文獻

關連項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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