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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封号等级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依據《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之一,中國古代爵位名,一些漢字文化圈國家受中國影響也以此為爵位名。歐洲中世紀以後,在中文裏也用「男爵」來翻譯歐洲貴族爵位中相應等級的稱號(例如英格蘭、西班牙等國的Baron(女男爵和男爵夫人皆稱為Baroness)、意大利的Barone、蘇格蘭的Lord of Parliament、德國的Freiherr等)。
男爵是中國古代封建制度五等爵中的一個等級。按出土的甲骨文,至少商朝時已經有了「男」這一爵位。《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周禮·夏官·職方氏》鄭玄註:「男之言任也,為王任其職」,《逸周書·職方氏》孔晁註:「男,任也,任王事」。周諸侯中的男爵有許國、驪戎的君主稱「許男」、「驪戎男」等。
秦、漢朝使用的二十等爵制度內沒有男爵。唐朝設縣男爵,宋朝有男爵。明朝不設男爵。清兵入關後,時以滿語稱阿思罕尼哈番,又譯阿思哈尼哈番(滿語:ᠠᠰᡥᠠᠨ ᡳ
ᡥᠠᡶᠠᠨ,轉寫:ashan-i hafan),[1]意思是「副官」。此後清朝設男爵,分三等。清朝的和珅、葉名琛、劉銘傳、胡林翼、百齡、榮祿等都曾被封男爵。較之高一等的子爵,滿語稱精奇尼哈番,意為「正官」。男爵之下,尚有輕車都尉(阿達哈哈番)。
歐洲各國貴族爵位中的最末一等,一般在中文裏稱作「男爵」。多數國家在男爵以下,還有其他世襲頭銜、職位,但此類身份一般不被認爲屬於貴族。
西歐、南歐諸國的「男爵」一般來源於拉丁語的「per baroniam」,是歐洲封建制下土地權的一種,意思是由國王直接分封的土地使用權,使用者對君主負有相應的義務。例如英格蘭的男爵稱爲「baron」,最早是指1066年諾曼征服以後由國王直接授予土地的貴族。因為這一身份是進入議會上議院的最低資格,男爵被視爲貴族中的最低一級。以後,此爵位逐漸發展成爲純粹的頭銜,與封地性質沒有一定的聯係。需要注意的是,西歐一些國家同源的稱號,有時不被認爲是貴族頭銜,而是不能出席當地議會的世襲頭銜,例如法國的「baron」。而在英國蘇格蘭的男爵「baron」雖有被蘇格蘭紋章院長法庭「Lord Lyon Court」於2015年4月的解釋文中,正式承認此階級為下級貴族男爵「minor nobility」,但由於此階級並無實際權限進入蘇格蘭議會,所以在蘇格蘭擁有進入議會議事權限的人均稱為「Lord of Parliament」國會縉紳,意即「入議會的勛爵」。
有趣的是,中世紀拉丁語中的「per baroniam」其源詞是晚期拉丁語的baro,來自於古法蘭克語,意思是「男人、戰士」。至今在英語法律術語中還保留有「baron and feme」的用法,意思是「夫(baron)妻(feme)」。
在原神聖羅馬帝國領土和德語系國家,男爵則大多稱爲「Freiherr」,意思是「自由爵」,最早指的也是除君主以外,不受制於其他公侯的分封貴族,而後來發展成爲純粹的貴族頭銜,詳情見:男爵 (德意志貴族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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