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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天津一中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的一所中級人民法院,前身是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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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蔡志萍 一級高級法官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中級人民法院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天津市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天津市南開區南馬路188號 |
對外官網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95年12月31日 |
1956年2月,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成立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其機構有:辦公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書記室等[1]。1958年2月,天津市由直轄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6月,因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改為天津市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12月15日,根據中共中央將天津市與天津地區、滄州地區合併的決定,天津地區、滄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與天津市人民法院合併為河北省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機構則在原市人民法院的基礎上增設農村審判庭,負責審理天津地區、滄州地區各縣人民法院上訴、覆核案件。1962年,滄州地區恢復建制,其原屬各縣均回歸該地區管轄。因此,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農村審判庭,增設刑事審判第二庭。受理天津地區各基層人民法院上訴案件。1967年1月,天津市改為中央直轄市,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恢復[2]。
文化大革命時期,1968年3月15日,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被軍事管制,原法院的牌子被摘掉,印章封存,對外掛牌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天津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軍事管制小組。當時的判決書冠以「軍事管制小組」的名義,對判決不准上訴,辦案人員不署名。1969年9月30日,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七處合併組成中國人民解放軍天津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第四大隊[3]。1971年又改為天津市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部五組。1973年3月,撤銷軍事管制,恢復法院建制。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第一、第二庭和民事審判庭[4]。
1978年9月,成立複查辦公室,首先複查文化大革命期間判處的冤假錯案,接着複查其他時期的冤假錯案。1981年,複查工作基本結束,複查辦公室撤銷。同年設刑事審判第三庭,負責刑事申訴工作,後該庭又增加負責加減刑工作。1979年5月,設信訪處,負責處理來信來訪工作。1985年信訪處撤銷。10月,設經濟審判庭,負責審理經濟糾紛案件。1983年1月,設執行庭,負責刑事、民事、經濟案件生效判決的執行。1987年,設行政審判庭,負責審理行政糾紛案件。1989年8月,撤銷刑事審判第三庭,設告訴申訴庭,負責立案和審理告訴申訴案件。同年,將民事審判庭分為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庭,分別負責婚姻家庭與房屋、債務等民事案件的審判。設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審判庭,負責該開發區的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1995年6月,成立知識產權庭[4]。
1995年12月31日經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設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立,該兩法院的前身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撤銷[4]。由於一中院房屋深受唐山大地震的破壞,房屋早已成為危樓。1999年9月,中共天津市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原址建造一中院新的審判綜合樓。2000年3月完成老法院辦公樓的拆除工作,同年9月7日舉行奠基儀式並正式開工,2002年8月31日竣工。2003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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