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是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及地方組織法並未規定設置省級人大的常務機關。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其中規定:「縣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1]。1979年12月,召開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2]。
主要職責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 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 領導或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 召集本級人代會會議。
-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 根據省人民政府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本級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 撤銷下一級人代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
- 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
- 根據省長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 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依法任免人民法院除院長以外的法職人員,任免人民檢察院除檢察長以外的法職人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省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決定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 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法職人員,人民檢察院法職人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 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 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機構設置
- 辦公廳
- 研究室
- 法制工作委員會
- 預算工作委員會
歷屆組成人員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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