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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消的大行政区直辖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南京市或稱南京直轄市[1]:24,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撤銷的大行政區直轄市。沿襲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首都南京市,轄區仍以南京城為主體,小於今南京市轄區面積。
1949年4月渡江戰役後,中國人民解放軍攻佔南京城。4月28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成立,接管南京市的市政。5月,設南京市人民政府。6月2日,南京市各區人民政府成立[2]。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北京市為首都。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共設有12個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直轄市[a]。其後,除北京、天津外,皆為大行政區代管。12月,南京市改為華東軍政委員會(即後來的華北大行政區)直轄市[3]。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調整省、區建制的決議》。決議第三條規定,成立江蘇省人民政府,撤銷蘇北、蘇南人民行政公署,江蘇省人民政府設於南京。兩個行政公署與南京直轄市的轄區構成新的江蘇省境[4]。12月1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成立[3](1953年1月1日正式成立[4])。政務院命令,南京市改為江蘇省省轄市[3],南京市人民政府改隸於江蘇省人民政府。
1949年時,南京市僅管轄今南京市主城區。在今南京市轄境的六合縣、江浦縣、江寧縣、溧水縣、高淳縣,皆屬其它行政區[b]。
當時,南京市人民政府仍按中華民國政府設置的十三個區的區劃分區。浦鎮劃入南京,與浦口合併為兩浦區。大黃洲、小黃洲[c]劃入安徽省和縣。1950年6月,南京市按工商業區、農業區、風景區三種類型,重新劃分為12個區。第一、二區未改,撤銷第三區。第四至第九區改為新第三至新第八區。撤銷第十區,成立中山陵園區。第十一區、第十二區改為新第十、十一區。第十三區改為新第九區[d][2]。
1952年10月,因永利寧廠的發展,經政務院批准,六合縣、大廠鎮[e]劃入南京市,直屬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月,華東軍政委員會將江寧縣的石崗、紅廟、個子村劃入南京市第十區(即後來的雨花台區)[2]。
進入21世紀後,恢復設置南京直轄市的呼聲在南京民間經常出現,各類傳言眾多,是中國大陸常見的「第五個直轄市」構想。2011年9月10日,發表在《中國民生在線》網站的傳聞《南京直轄已正式列入計劃,年內將正式啟動》稱,將把今屬安徽省管轄又與南京接壤的馬鞍山、句容、滁州市、天長、和縣、儀徵、來安、全椒劃入,新增的區是儀徵、滁州、天長、句容、馬鞍山。但種種傳聞都被南京市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所否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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