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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英語: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CTBT),是一個國際條約。在1963年《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PTBT)的基礎上,要求締約國承諾:不進行、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進一步承諾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種核爆炸。 條約於1996年9月10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但因該條約附件2中的44個國家尚未全部批准,所以該條約至今尚未生效。

主要內容

該條約由序言、17個條款、兩個附件和1個議定書組成。

  • 每一締約國承諾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承諾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種核爆炸。每一締約國還承諾不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 在維也納設立「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主要任務是確保條約各項規定得到執行,並為各國提供磋商和合作的論壇。由於條約還未生效,目前該組織被稱為「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籌備委員」。設立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
  • 各締約國應指定或設立一個國家主管部門作為與條約組織和其他締約國聯絡的中心。
  • 為核查條約遵守情況,建立包括國際監測系統、磋商與澄清、現場視察及建立信任措施的核查機制。
    • 國際監測系統由地震監測、放射性核素監測、水聲監測、次聲監測的設施及相關通訊手段組成;
    • 磋商與澄清指締約國應盡一切努力澄清並解決對條約遵守產生的問題;
    • 現場視察指締約國有權向執行理事會請求對發生可疑事件的現場視察,需要執行理事會51個成員國中至少30個同意;
    • 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締約國為減少誤判而對大規模化學爆炸進行自願申報。
  • 條約在附件2中所有44個國家交存批准書之日後第180天起生效。其中44個國家為1996年6月18日時屬於裁軍談判會議成員國,且為國際原子能機構1996年出版的《全世界核動力反應堆》或1995年出版的《全世界核研究反應堆》中列明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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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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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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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由於附件2列明的44個國家尚未全部完成批准程序,目前該條約還不滿足生效的條件。

更多資訊 國家,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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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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