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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公
會審公廨是19世紀至20世紀初租界國對租界地的中國司法機構不信任而產生的機制,兼顧中國對租界行使司法主權的主張和租界國主張的治外法權。會審公廨使用的程序法也是中國慣用的程序法和外國程序法的融合體。1921年,在華盛頓公約會議上,各條約國簽署了決議,表示在中國建立合格的司法體系後願意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1]此決議簽署後,各國聯合設立了觀察中國司法的委員會,在1926年發佈了關於中國建設司法體系的觀察與建議的詳細報告。[2]隨着民國司法機構的逐漸成熟,會審公廨在1920年代末左右國民革命軍北伐之後相繼廢止,改組為民國政府司法制度下的「特區法院」。
該會審公廨是在撤銷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的基礎上成立於1869年。清朝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同英國、美國駐上海領事訂立《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10條,經修改於同治八年三月初九(1869年4月20日)公佈生效,總理衙門和公使團核准實施,會審公廨正式成立。
當時,原定《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有效期僅1年,但自頒佈後,該章程一直沿用。會審公廨最初位於南京路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原址,光緒八年(1882年)遷到南京路口菜市街對面,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1899年9月18日)遷到北浙江路七浦路口,俗稱「新衙門」。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英美租界會審公廨更名為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該公廨設秘書處、華洋刑事科、華洋民事科、洋務科、管卷室等內設機構。宣統三年(1911年),該會審公廨設置檢察處,設總寫字間,下又分為洋務間、華務間、交保間、收支間等機構,其主管人員全部是由領事團委任的洋員。
該會審公廨設正會審官1人,副會審官6人,陪審官若干人。
清宣統三年九月二十二日(1911年11月12日),英國、美國駐上海領事宣佈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管理會審公廨。宣統三年九月(1911年11月)辛亥上海光復後,關炯之奉命接管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直到民國十六年(1927年)會審制度廢除,方辭職。民國15年(1926年)5月,淞滬商埠督辦公署總辦與各國駐上海領事討論改組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8月31日,美國駐上海總領事同江蘇省代表簽訂《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暫行章程》。民國16年(1927年)1月1日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撤銷,成立江蘇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兼上訴院。
姓名 | 到任時間 | 備註 |
---|---|---|
張辰 | 1900年11月13日 | 英美租界會審公廨1901年更名為公共租界會審公廨 |
孫立麟 | 1903年5月21日 | |
孫建臣 | 1903年5月21日 | 1903年9月18日辭職 |
鄧文 | 1903年10月14日 | |
關炯之 | 1904年2月3日 | |
黃煊 | 1904年3月18日 | 1905年2月23日兩江總督周馥以貪污將其撤職 |
屠作倫 | 1905年3月29日 | 1905年6月3日兩江總督周馥以「辦事粗魯,有損主權」將其撤職 |
金紹城 | ||
寶頤 | 1907年6月7日 | 代理關炯之任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讞員,1907年10月18日關炯之接任 |
關炯之 | 1907年10月18日 | |
王松丞 | 1907年11月30日 | |
寶頤 | ||
李萼仙 | 1909年10月26日 | 接任寶頤之職 |
德勝臣 | 1910年2月18日 | |
王嘉熙 | 1910年11月24日 | |
翁笠漁 |
1905年12月,上海發生大鬧會審公廨案,一名廣東籍已故小官僚的遺孀黎黃氏攜子女及15名婢女從四川乘招商局輪船回廣東原籍,輪船路過上海時,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巡捕下輪檢查,企圖敲詐未遂,便以販賣人口罪名拘捕黎黃氏。公共租界會審公廨審理此案時,英國領事下令判罪,會審官金紹城則認為案情真相未明,不能徑以判刑結案。後經過中西雙方共同調查,黎黃氏確非販賣人口。會審官金紹城以案情大白,要求英國領事釋放黎黃氏,遭到英國副領事拒絕。公共租界會審公廨審理此案時,又發生中英兩國會審官對女犯應當關押在何處的爭議,外國巡捕毆打辱罵中國會審官金紹城,並用武力搶奪犯人,引起旁聽群眾公憤。上海居民對本國官員受辱反應強烈,四處圍打巡捕,還放火燒了老閘捕房。虞洽卿作為代表與租界當局交涉,據理力爭,又策動商人罷市,工人罷工,租界華捕罷崗,最終迫使英方讓步,通過上海道袁觀海、工商界人士朱葆三、虞洽卿等出面調解,一面釋放黎黃氏,一面勸令華商開市,並規定「今後一律由中方巡捕到會審公堂維持秩序」。會審官金紹城則因此案而罷官。[3]
清朝咸豐九年二月二十七日(1859年3月31日),法國駐上海總領事敏體尼(Louis Charles Nicolas Maximilien Montigny)在上海法租界設違禁罪裁判所,審判各類華洋混合案件。清朝同治八年三月初二(1869年4月13日),法租界會審公廨成立,地址位於公館馬路(今金陵東路外灘2號)法國領事署內。上海道(或其代表)每周到領事署開庭3次,法國駐上海副領事兼陪審官。
法租界會審公廨的主要內設審判機構有:
上訴案件由上海道台會同法國駐上海總領事審處。凡中國官員和法國陪審官審理過的案件為終審案件。會審公廨還設有書記室,由1位書記長、法國和中國的書記、秘書、翻譯、文書等組成。
清朝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上海道撤銷會捕局,由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獨家負責逮捕人犯。會審公廨規定,民事案件准許聘請律師,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須1000元以上,律師必須為操法語的法國律師;刑事案件不准律師進行辯護,判決後不准上訴;民事及刑事案件均由陪審官主審。會審公廨的全部司法行政事務由法國領事辦理。
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上海光復,法租界會審公廨華官逃走,法國駐上海總領事趁機接管了會審公廨,並自行任命官員。民國三年(1914年),會審公廨改為公董局警務處的下屬機構。1914年4月,《法租界外馬路警權協定》成立,公董局按照該協定第10條的規定,在薛華立路20號建設會審公廨,並於民國四年(1915年)9月17日正式落成,法租界會審公廨遷入該址辦公。民國十一年(1922年)1月,該公廨又列為公董局附屬機構,所屬拘禁所仍歸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管轄。
民國二十年(1931年)1月27日,法國駐上海總領事改組法租界會審公廨,將純涉華人的民事案件改為由華官單獨審理。8月1日,法租界會審公廨撤銷,成立了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江蘇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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