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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憲制性文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萄牙語: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正式通稱《澳門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被稱為澳門的「小憲法」[註 1],取代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簡稱 | 澳門基本法、澳門「小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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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1993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12月20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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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現狀:施行中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澳門基本法現有9章145條條文,三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含有12部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定位、組成辦法、正式語文、權利、義務、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與附件二目前僅歷經一次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於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會表決並於6月5日通過,而後行政長官崔世安就兩項修正案簽署同意書文本,並報予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6月30日兩項修正案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分別批准和備案。
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變動過三次,目前有12部全國性法律,原文及變動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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