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度史年表是一個記錄中國歷代各項制度演變歷程的年表。內容涵蓋中央及地方政制、田制、兵制及人才選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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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三代以前史料不足,且中原尚處原始社會,實行部落制度,可記載之制度內容幾近於無,故未有納入本年表。
不同社會形態和制度發生變革時有一定的過渡時間,表中年份僅為粗略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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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政治制度年表
社會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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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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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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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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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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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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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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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禹至帝啟(約前2070年-約前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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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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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啟嗣位後(約前1989年-約前16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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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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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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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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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前1600年-約前10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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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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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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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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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召共和前(約前1046年-前8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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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召共和至平王東遷(前841年-前7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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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周(前770年-前2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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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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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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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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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21年-前2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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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九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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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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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史年表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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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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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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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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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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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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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役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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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后氏以後:實行「五十而貢」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即每人獲分50畝田地,以農民服力役作爲地租。[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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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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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代:實行「七十而助」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助」即「藉」,即藉助民力以耕作公田。[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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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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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前1046年-約前8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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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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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沒落)
私有(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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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前828年-約前7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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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藉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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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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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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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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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黔首自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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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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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前202年-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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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174年:漢文帝「弛山澤之禁」,向人民開放土地和山林的資源,任由農民用地開墾,使富商大賈成爲既得利益者。[古 35]
- 前168年:漢文帝下令設置三老、孝悌、力田等官員,以此督促和鼓勵農業的生產。[古 36]
- 前118年: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政策,即限制個人佔田數量,抑制豪強兼併土地,亦保障缺少田地的人也可擁有田產。但此政策未被漢武帝所採用。[古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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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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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朝(9年-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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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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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年:王莽頒佈「王田令」,把全國土地收爲國有,改稱爲「王田」,私人不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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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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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25年-2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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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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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年:光武帝下詔「度田」,命令郡守核實戶口和田地,旨在打擊土地兼併,惟未能貫徹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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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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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220年-2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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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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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晉(280年-3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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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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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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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及南北朝(317-年5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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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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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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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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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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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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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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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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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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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遷《史記·夏本紀第二》:帝舜薦禹於天,爲嗣。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喪畢,禹辭辟舜之子商均於陽城。天下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於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國號曰夏後,姓姒氏。
司馬遷《史記·夏本紀第二》:故諸侯皆去益而朝啓,曰「吾君帝禹之子也」。於是啓遂即天子之位,是爲夏後帝啓。
司馬遷《史記·殷本紀第三》:桀敗於有娀之虛,桀奔於鳴條,夏師敗績。湯遂伐三嵕,俘厥寶玉,義伯、仲伯作典寶。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伊尹報。於是諸侯畢服,湯乃踐天子位,平定海內。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於是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封商紂子祿父殷之餘民...於是封功臣謀士,而師尚父為首封。封尚父於營丘,曰齊。封弟周公旦於曲阜,曰魯。封召公奭於燕。封弟叔鮮于管,弟叔度於蔡。餘各以次受封。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申侯怒,與繒、西夷犬戎攻幽王......平王立,東遷於雒邑,辟戎寇。
左丘明《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閒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従,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強,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司馬遷《史記·商君列傳第八》: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
班固《漢書·百官公卿表第七上》: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皆秦制,以賞功勞。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五十九年,秦取韓陽城負黍,西周恐,倍秦,與諸侯約從,將天下銳師出伊闕攻秦,令秦無得通陽城。秦昭王怒,使將軍摎攻西周。西周君犇秦,頓首受罪,盡獻其邑三十六,口三萬。秦受其獻,歸其君於周。
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
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
孟子及其弟子公孫丑、萬章等人《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孟子及其弟子公孫丑、萬章等人《孟子·滕文公上》: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宣王不修籍於千畝,虢文公諫曰不可,王弗聽。三十九年,戰於千畝,王師敗績於姜氏之戎。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平王立,東遷於雒邑,辟戎寇。平王之時,周室衰微,諸侯彊並弱,齊、楚、秦、晉始大,政由方伯。
班固《漢書·食貨志第四》:是時,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
《史記·商君列傳》: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班固《漢書·文帝紀第四》: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憂其然,故今茲親率群臣農以勸之。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司馬遷《史記·孝文本紀第十》:上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者毋以異,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第六十九》: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而徙豪傑諸侯彊族於京師。
班固《漢書·文帝紀第四》:又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萬家之縣,雲無應令,豈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其遣謁者勞賜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問民所不便安,而以戶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班固《漢書·食貨志第四》:董仲舒說上曰:「……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併兼之路。……」仲舒死後,功費愈甚,天下虛耗,人復相食。
司馬遷《史記·平準書第八》: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楊可)告緡錢縱矣。
司馬遷《史記·平準書第八》:……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產業,而縣官有鹽鐵緡錢之故,用益饒矣。
錢穆《中國經濟史》: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給佃農,但佃農得替封建主種「公田」,平心而論,這種制度,比羅馬的奴隸制度平等得多了……初期的農民性情淳樸,勤勞地未地主耕作「公田」,對自己的「私田」反而看爲次要。但這些井田之所有權全屬於貴族封君。
錢穆《中國經濟史》:當初推行井田制度時,情況理想……漸漸地,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廢去,一律變爲「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爲徵收十分之一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