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一部調整夫妻、家庭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1950年5月1日施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舊婚姻法同時廢止。2001年4月28日,該法曾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2021年1月1日,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而正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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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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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婚姻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公佈日期1980年9月10日
施行日期1981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1次修正)
廢止日期2021年1月1日[1]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 人大會議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簽署公佈)
修正案
列表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被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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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現狀: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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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1950年《婚姻法》

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並且規定結婚離婚均需向蘇維埃辦理登記,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形式要件。

1948年5月15日恢復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中央婦委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解放區農村作調查研究,發現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佔33.3%,最多的達99%。1948年9月,為了進一步發動婦女群眾,召開了第一次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議期間,劉少奇表達了黨中央有意制定《婚姻法》的動向,稱「我們這個五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套了?」並且把毛澤東1931年簽署發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拿給與會者,當作主要參考資料。在中央婦委副書記鄧穎超的主持下,由帥孟奇康克清楊之華李培之羅瓊王汝琪組成《婚姻法》起草小組(全部是女性),王汝琪執筆。中央婦委配合起草小組做婚姻問題專題調查,起草小組一邊學習《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一邊研究解放區群眾的婚姻家庭生活狀況以及各地解放區政府頒發的婚姻條例、實施經驗、農民的覺悟程度等等。經過激烈爭論,反覆討論修改,1949年3月,初稿從西柏坡送進北平。後歷經數次座談會討論修改。

1950年1月21日中央婦委把婚姻條例草案呈送黨中央。同時,鄧穎超還附了一封親筆信,對婚姻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有關爭論內容作了說明:

毛、劉、朱、任、周並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婦委修改的婚姻條例草案最後稿,請審閱。

這個婚姻條例草案,曾經過婦委正式討論過五次,會後交換意見多次,並另邀請了中組部、中青委法委等幾方面同志共同座談過一次,歷時二月有餘。幾經爭論,幾度修改,有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爭論的主要問題,即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附任何條件一則。至今仍意見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對於此點反對者是較多數人,贊成者包括我及少數人。現為了應各地的急需,且有關廣大群眾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決。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現在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經婦委多數同意了最後稿,並將我們不同的意見一併附上,請中央參閱作最後決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條例草案給法委,請法委將意見提交中央。此外,對送上之婚姻條例中之第三條,我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條文之前半至「納妾」二字為止,其餘指出的只是個別的少數人,且有「實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決了。至原文規定禁止「及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不必要亦不妥當的。對第十條中「經調解無效」,仍是屬於執行離婚條款時採取的方法和步驟,可放在解釋的文件中說明,不須寫入條例條文中。至該款規定「確因思想感情根本不和」字樣,從文字和形式來看,仍為附加條件,而實際則等於無條件的。那麼又何必不乾脆的明確簡單規定哩。

我們爭論之是非,要求中央給予提示。婦委同志希望中央審閱後能和婦委同志一談,或中央討論時,允許婦委同志參加,究如何?由中央決定。

對該草案用何名義發表,寫說明書着重哪些問題,以及寫社論的主要內容,亦請中央指示。

總政主張把革命軍人婚姻條例,包括在一般婚姻條例內,我們不贊成,因為那是屬於暫時的局部的問題,應分開補定為好。此事亦請中央決定通知總政。

專此,敬禮!

鄧穎超

1950.1.21

接到中央婦委起草的婚姻條例草案後,中央將此草案分送各民主黨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國政協、法制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以及政務院政務委員會議、各有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徵求意見。1950年1月28日,中央法制委員會又向中央呈報了修改意見,對徵求意見後的婚姻條例草案作了說明。中央法制委員會把鄧穎超堅持的「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的主張寫進了呈報的修改意見中。

1950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討論後表決通過。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明在會議上作了一篇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他指出:「有什麼樣的社會,有什麼樣的社會生活,就有什麼樣的婚姻制度。」

明確「禁止重婚、納」,此法實施以來,中國不承認一夫多妻,此前歷史形成並遺留下為數不多的多妻婚姻(或一妻多妾制),1950年頒佈的《婚姻法》對歷史形成的一夫多妻婚姻是否具有追溯力問題,中央人民政府(當時具有立法權與法律解釋權)在1953年頒佈的婚姻法的解釋:在解放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頒佈之後,未提出離婚的,他們的婚姻關係應予以維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根據通說,這條的反面解釋,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間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相互之間均不發生繼承關係。 1950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婚姻法》被國際法學、社會學者評價為「恢復女性人權的宣言」,享有很高的國際聲譽。由於新解放區土改、隨後的抗美援朝運動,直至1953年初,全國土改基本完成、韓戰戰局穩定即將達成停戰協定,國內外形勢逐步好轉,中共與人民政府於1953年2月在全國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轟轟烈烈的宣傳、貫徹《婚姻法》的群眾運動。 據統計,全國70%以上的地區開展了這場聲勢浩大的《婚姻法》宣傳貫徹運動,全國成年人口近一半直接受到了教育。廣播、報紙每天都在宣傳,全民參與、聲勢浩大。先集訓區、鄉、村幹部學習《婚姻法》,然後又培訓宣傳骨幹(宣傳員),區、鄉領導帶着這些宣傳員深入街道、單位、農村宣講《婚姻法》,演出以本地事跡編排的文藝小節目。通過對婚姻法的宣傳運動,讓全社會認識到解放婦女是中共事業的一部分,是一項政治任務,誰都不能反對。奠定了婦女翻身作主成為半邊天的意識形態與法律基礎。1950年《婚姻法》實際上也攬括了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

婚姻法(1950年版)全文共分為八個章節:

  1. 原則
  2. 結婚
  3.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4. 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5. 離婚
  6.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
  7. 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
  8. 附則

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係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

1980年《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分為六個章節:

  1. 總則
  2. 結婚
  3. 家庭關係
  4. 離婚
  5.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6. 附則


改革觀點

名稱問題

有人認為現行《婚姻法》存在闕漏,名稱不準確,應該改為《婚姻家庭法》,但支持沿用原名者認為法律名稱應該穩定[2]。亦有人認為改名後應該將《收養法》併入新的《婚姻家庭法》[3]。官方至今未採納這些意見,因為該問題其實只限於少數學者的小眾學術討論,並未有社會廣泛意見關注。

婚前財產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的第十條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可認定為個人財產,被某些女性認為「對女方明顯不公」,而支持者認為該條「很難找到不妥之處」[4]。因為不少案例房屋通常由男方離結婚前夕極短時間貸款購買,婚後共同還貸,卻被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而支持者認為每個人家庭狀況與夫妻相處模式百百種,法律不可能細化到萬千種狀況,男方若想房屋與女方共享自然會加名或婚後買,不加名且婚前購買通常有防備女方貪圖財產結婚的防禦手段意圖,要對妻子採取猜忌態度也是男方的權利,法律應尊重不可剝奪其權。

婚內共同債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爭議在於其做出一種認定:即夫妻雙方對彼此的債務有一種自然作保關係,一方欠債不還債主可以找另一方要債。

夫妻間債務糾紛分為下列三種情境(男女角色可能互換):

  1. 男方在外借鉅款後與女方合謀假離婚,錢財都劃歸女方與小孩所有,[5]以名下無財產的老賴態度欠賬不還,但同時與女方依然住在一起與婚內無異。
  2. 丈夫坑害妻子的模式,在外借債後妻子須償還一半的問題,包含與外人串謀製造假借據假借款紀錄以離婚時坑害金額的一半於女方身上。
  3. 丈夫確實有在外欠巨債之後失蹤躲債,債務落於不知情妻子身上。

該法律制定之初是社會情境上以第一種情況大量出現,24條的出現極大遏制了此一亂象使其基本消失,但卻壓下一端翹起另一端讓後兩種問題出現,尤其第三種情境引起大量社會關注,央視及各省媒體也多次作出探討性節目[6],支持24條的學者認為社會的討論有時過於濫情,因為自稱「24條受害者」常以寡母孤兒形象出現,先天得到同情心而使大眾失去理性探討的成分:

  • 自稱對丈夫外債不知情者,是否真的不知情? 自訴的一面之言不是法律標準
  • 自己選擇了行為不端的配偶,對其又缺乏監控,自己難道全無責任?[6]
  • 許多債務成因是丈夫創業失敗,而創業要是成功大賺錢妻子自然共同享受,失敗欠債時卻要求個人切割,社會缺乏這種角度之討論。
  • 債權人的無辜性與權益沒受到同等關注,社會不能因寡母孤兒背債形象就將輿論倒向欠債者,必須客觀看待債權人才是實質受損最大的受害者。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夫妻共同債務中的適用做出實務解釋,對於「數額較大」欠款必須由債權人舉證該款項夫妻另一方知情或進入夫妻共同經營企業,否則認定為個人債務,新司法解釋試圖平衡三種情境的判斷。[6]

帶病騙婚問題

2019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其中修正原有條款「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7],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其中「嚴重疾病」改為「重大疾病」,其重大定義由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認定,但修正表示其認定往更寬泛領域定義,更多帶病騙婚者會被宣告婚姻無效。[8]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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