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襲貴族(英語:Hereditary peer),英國的一種貴族爵位。全國大約有八百個持有世襲頭銜的貴族。[1]大部分世襲貴族以前在上議院擁有議席。國會通過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後,大部分世襲貴族都喪失了擔任上議院議員的資格,只有九十二人保留了議席。[2]世襲貴族可經特別的令狀(Writ of summons)獲傳召到上議院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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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世襲頭銜者,不一定就是世襲貴族。舉例而言,世襲頭銜從男爵就並非世襲貴族的其中一個等級。相反,不具有世襲頭銜的人,如終身貴族,也有可能是貴族。世襲貴族爵位通常由君主簽發制誥創設,不過自1965年以來,英國只創設了六個新的世襲貴族爵位。
起源
世襲貴族制是結合了英格蘭幾種不同的制度和相類似的蘇格蘭、愛爾蘭制度而構成的。
英格蘭伯爵起源於盎格魯撒克遜英格蘭時期。大約在1014年,英格蘭被分成了若干個郡,此舉主要為了防禦古斯堪的納維亞人。每個郡都由當地的士紳豪傑領導,他們被稱作伯爵。一人亦可擔任多郡伯爵。當諾曼人征服英格蘭之時,他們繼續任命伯爵,但並非對所有的郡都是如此。各郡的行政首腦變成了治安官。伯爵成了官員,擁有分享郡中的律師費的特權。但伯爵爵位最終成了榮譽,年薪20英鎊。就像許多封建職位一樣,伯爵可世襲。但國王經常要求伯爵辭職或變更領地。通常,英格蘭的伯爵少之又少,都是他們領地或是毗連州郡中的富豪。但這取決於現實境況:在史提芬和瑪蒂達皇后的內戰時,3年內冊封了9位伯爵。
征服者威廉和亨利二世並未冊封公爵爵位;因為他們自己也只是諾曼第或是阿基坦的公爵。但當英格蘭的愛德華三世宣稱自己是法國國王時,他冊封自己的兒子們為公爵,以作為他們與其他貴族的區分,就像今天的皇室公爵與一般的公爵一樣。後來的國王又設立了侯爵和子爵這兩個級別:侯爵高於伯爵,伯爵高於子爵。
當亨利三世或是愛德華一世想要收稅納諫,他會召集牧師,伯爵以及各位重要官員來到他的大會議(其中有些現在看來可以算做議會)。一般,他只會讓郡縣派代表出席。一些被單獨要求前往的代表後來成了男爵,但沒有其他的頭銜。另一方面,被選中的代表,進入了下議院。這種進入下議院的指令即為令狀,起初不可世襲,亦非特權,接受人必須自費前往大會議,就稅收問題表決,並認可自己為佃戶總管(這會讓他上繳特殊的稅金),大膽參與皇室政治—或是解決國王個人的借款請求(此舉被視作善行)。
在15世紀玫瑰戰爭前,亨利六世的統治下,參加議會變得更加重要。以令狀宣佈世襲權力在此期間首次出現,公吿某人為男爵的制誥也是如此。這五種爵位統稱貴族。爵位的歷史越悠久,持有者就越尊貴。
如果一個男人有爵位,那麼他的兒子可以繼承;如果他沒有孩子,他的兄弟可以繼承。如果他只有一個女兒,他的女婿會繼承他的家族領土,通常是同級爵位。更複雜的事需視情況而定。習俗與時俱進,伯爵爵位是第一個可世襲的,歷史上曾根據三種不同的規則來決定只有幾個出嫁的女兒的伯爵爵位繼承權歸屬;在13世紀,大女婿自動繼承伯爵爵位;在15世紀,國王收回爵位重新冊封(通常給大女婿)。在17世紀,爵位歸屬者未定,直到除了一個女兒之外其他的女兒及其子嗣都已死去,然後由倖存的女兒(或她的繼承人)繼承爵位。
當亨利二世成為愛爾蘭領主後,他和他的繼承人在愛爾蘭開始模仿英格蘭系統。在十三世紀,愛爾蘭首次冊封伯爵,同一世紀也成立了愛爾蘭國會;在亨利八世宣佈自己是愛爾蘭國王前,這些議會都只是小型議會,只代表愛爾蘭部分的利益。愛爾蘭的貴族並非由令狀冊封;所有的愛爾蘭貴族都是由制誥或特許狀冊封,儘管一些早期的爵位制誥已經遺失了。當占士二世離開英格蘭後,他做了一段時間的愛爾蘭國王,命令了三種爵位授予方法,而這被記在愛爾蘭特權單上,儘管這些特權從未公佈,但還是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
愛爾蘭貴族具有特殊的政治身份;因為他們雖為英格蘭國王的臣子,但卻是愛爾蘭貴族,他們還能坐在英國下議院裏談笑風生。在18世紀,愛爾蘭貴族爵位成了對英國政治家的獎賞,只是有時需要前往都柏林插手愛爾蘭政治。
蘇格蘭亦發展出了相似的系統,只是細節不同罷了。蘇格蘭的伯爵起源於古代7位省督時期;他們被瑪嘉烈皇后冊封為伯爵,蘇格蘭議會和英格蘭國會一樣古老;蘇格蘭版的男爵被稱作上議院貴族。
英格蘭和蘇格蘭之間的1707年聯合法令規定未來的貴族皆為大不列顛貴族,且貴族都應遵循英格蘭制度;因為蘇格蘭貴族相應的佔多數,他們便選出代表來出席不列顛上議院。1800年聯合法令又規定未來貴族為聯合王國貴族,但也規定愛爾蘭貴族仍可被冊封;此時愛爾蘭貴族開始擔心他們頭銜會變的一文不值,於是便堅持只有當三個愛爾蘭貴族頭銜消失時,才可重新授予一個頭銜(直到只有100個頭銜剩存)。在十九世紀初,愛爾蘭貴族的冊封便以此種形式開展,但1863年後只有3位人士被冊封,1898年後則一個也沒有了。截至2011年,只有66人[註 1]仍擁有愛爾蘭貴族頭銜。
現代法律
英國貴族所適用的法律視貴族頭銜的歸屬王國而定。英格蘭,大不列顛,聯合王國的貴族遵循英格蘭法;三者區別在於英格蘭貴族是1707年聯合法令前冊封的貴族;大不列顛貴族是1707年聯合法令後,1800年聯合法令前冊封的貴族;而聯合王國貴族是1800年聯合法令後冊封的貴族。而愛爾蘭貴族遵循愛爾蘭王國的法律,這種法律除了關於愛爾蘭國會和不再指派的愛爾蘭官員與英格蘭法有所不同,其他都十分相似。因為自1898年起沒有愛爾蘭貴族被冊封,故如今聯合王國政府中再無愛爾蘭貴族。蘇格蘭貴族遵循的法律亦相似於英格蘭法,但在無數細節不同,而在中世紀習慣法一塊大致相同。女性無權繼承大多爵位。[4]
其他國家的世襲貴族可能由政府管理,通常,一個共和國內會將貴族視作私人事務,且在領地無實際權力,故對其無太多顧忌。
等級與頭銜
聯合王國的爵位等級由高到低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5]。而相應的女性爵位則為女公爵、女侯爵、女伯爵、女子爵、女男爵。
在蘇格蘭貴族中,級別最低的是上議院貴族。[6]蘇格蘭的男爵是封建時期的軍銜,而非一種爵位。英格蘭及威爾斯的封建男爵在繼承權方面與蘇格蘭的封建男爵相似,但已過時。封建男爵最後一次被召集前往戰場是在1327年[7]。1660年廢除土地佔有製法令則最終廢除了封建男爵。
貴族由君主通過召集令狀或專利特許證冊封。在如今憲政慣例上,除皇室欽定外,沒有貴族會在沒有首相建議的情況下被冊封。
許多貴族有多條頭銜;比如一個人可以是不同封號的公爵,伯爵,子爵。但當他坐在議院裏時,他仍然只有一張選票。然而,1999年上議院法令頒佈後,這些貴族可以通過遞進法案,將他們次等的頭銜在死前傳給繼承人,這樣貴族和繼承人就各自有一張議院選票了。在次等頭銜傳給繼承人前,繼承人也可以把父親的次等頭銜作為禮貌稱號,但他不算作貴族。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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