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權利運動家是指奉獻己力,推動LGBT權利改革的人。他們或投身政治、參與立法工作,或以出版、投書、輿論等方式宣揚LGBT理念,為LGBT爭取平等權利。
澳大利亞
加拿大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德國
英國
美國
- 艾倫·狄珍妮(1958年-)( ):美國演員、節目主持人,曾質問、批評約翰·麥肯和莎拉·裴林等反對同性婚姻的政治人物。[21][22]
- Lady Gaga(1986年-)( ):流行音樂創作歌手,自認為雙性戀;她和軍人法律辯護網合作,鼓勵她的同代人挺身對抗1993年頒佈的「不問,不說」政策。[23]
- 哈維·米爾克(1930年-1978年)( ):美國政壇首位公開同性戀身分的政治家,曾任三藩市市監督委員。他在1978年(與當時的市長喬治·莫斯科尼)被丹·懷特射殺身亡。[20]
- 葛文·紐森(1967年-):三藩市市長、異性戀者。紐森曾在2004年2月指示三藩市市府團隊為同性戀者簽署結婚證,批准同性婚姻;此舉後被加州高等法院因屬越權行為判決無效,但隨後也裁定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24]
- 達斯汀·蘭斯·布雷克(1974年-)( ):美國編劇、導演、電視和電影製作人以及美國平等權利基金會創始人。[25]
- 法蘭·卓雪(1957年-):美國女演員,是一個直言不諱的醫療保健、倡導者和同性戀權利活動家。[26]
- 辛蒂·羅波(1953年-):美國女歌手和演員,True Colors慈善基金創辦人,促進LGBT社區成員平等。[27]
- 麥當娜(1958年-):美國女歌手、演員、企業家、人權和公民權利活動家,公開支持同性戀權利。[28]
- 珍妮·傑克遜(1966年-):美國女歌手和演員。[29]
古巴
另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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