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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论概念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選擇公理(英語:Axiom of Choice,縮寫AC)是數學中的一條集合論公理,用來證明一些難以明確構造的物件的存在性。選擇公理最早於1904年,由恩斯特·策梅洛為了證明良序定理而作為一條公理加入[1]。
非正式地說,給定一些盒子(可以是無限個),每個盒子中都含有至少一個小球,這時選擇公理相當於是在說——可以從每個盒子裏拿出一顆球。在很多情況下這樣的選擇並不需要藉助選擇公理;尤其是在「盒子個數有限」或「盒子內的球具有額外的特徵」這兩種情況下,經常可以直接指明選擇的方式。關於「存在具體的選擇方式」可以透過以下例子理解:假設有許多(甚至是無限)雙鞋子,則可以選取每雙鞋左邊的鞋子構成一個具體的選擇,由於在鞋子之中「存在具體的選擇規則」(左邊的鞋子不同於右邊的鞋子),所以即使沒有選擇公理也依然可以做出具體的選擇。但是,如果把鞋子改成襪子,且每雙襪子都沒有可區分的特徵,在這種情況下,「選擇的存在性」只能通過選擇公理得到。
儘管曾經具有爭議,選擇公理現在已經被大部份數學家毫無保留地使用着[2],例如帶有選擇公理的策梅洛-弗蘭克爾集合論(ZFC)。數學家們使用選擇公理的原因是,有許多被普遍接受的數學定理,比如是吉洪諾夫定理,都需要選擇公理來證明。現代研究集合論的數學家也研究與選擇公理相矛盾的公理,例如決定公理。
在一些構造性數學的理論中會避免選擇公理的使用,不過也有的將選擇公理包括在內。
首先定義幾個概念:
集族:指由非空集合組成的集合。
選擇函數:它是一個集族上的函數。它規定:對於所有在集族中的集合,是的一個元素。
那麼,選擇公理表示:
上述可表示為:
或者:
該定理也可表達為:
第二個版本的選擇公理聲稱:
第三個版本聲稱:
使用這個版本的作者通常談及「在上的選擇函數」,但要注意這裏選擇函數的概念是稍微不同的。它的定義域是的冪集(減去空集),因此對任何集合有意義;至於本文中其他地方用的定義,在「集合的搜集」上的選擇函數的定義域是這個搜集,所以只對集合的集合有意義。透過這個變體的定義,選擇公理也可以簡潔的陳述為
它等價於
而選擇公理的否定表達為:
以下列出了這篇條目中各種與「選擇公理」相關的縮寫:
直到19世紀晚期,選擇公理的使用一直都沒有得到明確聲明。例如,建立了只包含非空集合的集合之後,當時的數學家可能會直接說「設對於中所有有是的成員之一」。一般來說,要是不用選擇公理,是不可能證明的存在性的。這一點直到策梅洛之前似乎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
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選擇公理。選擇公理對於那些沒有可定義的選擇才有必要。值得指出的是,對於有限集合,選擇公理的有限版本可以通過其他集合論公理推導得出。在這種情況下,它等價於說我們有多個(有限數目的)盒子,每個包含至少一個物體,則我們可以從每個盒子恰好選擇一個物體。顯然我們可以這麼做:從第一個盒子開始,選擇其中的一個物體;到下一個盒子,選擇一個物體;如此類推。因為盒子數量有限,所以我們的選擇過程最後一定會結束。這裏給出的選擇函數是明確的:第一個盒子對應於第一個選擇的物體,第二個盒子對應於第二個選擇物體;如此類推——此法之所以可行,是因為序對公理的原因。可以通過數學歸納法做出對所有有限集合的形式證明。
對於特定的無限集合,也可以避免使用選擇公理。例如,假設的元素是自然數的集合。每個自然數的非空集合都有一個最小的自然數,所以只要簡單的把每個集合映射到這個集合內最小的數字,就得到了選擇函數。這使得我們可以從每個集合明確地選擇元素,以及寫出一個明確的表達式,說明我們的選擇函數如何取值。在能夠指定一個明確選擇方式的時候,選擇公理都是沒有必要的。
當缺乏從每個集合得到元素的直觀選擇方式時,困難就出現了。如果不知道選擇的方式,那要怎麼確認選擇函數的存在?例如,假設X是實數的所有非空子集的集合。第一個可能產生的思路是套用有限的情況去處理。如果嘗試從每個集合選擇一個元素,那麼,因為實數集合是無限不可數,所以選擇的過程永遠不會結束。也因為如此,永遠不能構造出對的成員的選擇函數。所以這種方法不能奏效。第二個可能產生的思路是嘗試給每個集合指定最小元素,但是很多實數的子集沒有最小元素。例如,開區間沒有最小元素:如果在中,則也在其中,而總是嚴格的小於。所以這種方法也不行。
我們之所以能夠從自然數的非空子集選擇最小元素,是因為自然數上有一個良序:所有自然數的非空子集都有一個唯一的最小元素。
因此,第三個思路,「即使實數的正常排序方式不是良序,是不是也能找到一個排序使得實數是良序的?」。如果真的有這種排序方式,那就能夠選擇實數非空子集的最小元素,從而得到了選擇函數——然而問題就變成如何構造這樣的排序。而事實上,「存在一個排序使得所有集合是良序的」等價於選擇公理。
有必要用到選擇公理的證明總是非構造性的,即使證明給出了一個物件,精確地說出那個物件卻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寫出選擇函數的定義,那這個選擇到底是什麼?這是一些數學家不喜歡選擇公理的理由之一。例如,構造主義者論斷說所有涉及存在性的證明都應當是完全明確的;構造任何存在的物件應當是可能的。他們拒絕選擇公理[來源請求],因為它斷言了「不能具體描述的物件」存在。
像上面討論的那樣,在ZFC中,選擇公理能為一個不能明確構造出的物件給出「非構造性證明」來證明其存在性。然而,ZFC依然是在經典邏輯下被形式化的。在構造性數學領域,選擇公理仍被深入研究,而當中應用的是非古典邏輯。在構造性數學的不同版本中,選擇公理的狀況也有所差別。
在直覺類型論和高階的Heyting算術中,選擇公理的適當陳述(按照推導方式)可以是作為一個公理,又或者作為一個可證明的定理[4]。埃里特‧畢夏普認為選擇公理可被視作是構造性的[5]:
“ | 在構造性數學中選擇函數是存在的,因為存在的涵義蘊涵了選擇。 | ” |
但在構造性集合論中,迪亞科內斯庫定理表明選擇公理蘊涵了排中律(在直覺類型論中,選擇公理不蘊涵排中律)。因此選擇公理在構造性集合論中並非普遍被接受。在類型論中的選擇公理與在構造性集合論中的選擇公理的區別是,前者不具有外延性而後者具有[6]。
一些構造性集合論的結果用到了可數選擇公理或依賴選擇公理,這兩個公理在構造性集合論內並不蘊涵排中律。儘管可數選擇公理在構造性數學中的應用特別廣泛,它的使用也受到質疑[7]。
可構造性公理與連續統假設都蘊涵了選擇公理,更準確地說,兩者都嚴格強於選擇公理[8]。在類理論中,如馮諾伊曼-博內斯-哥德爾集合論和Morse–Kelley集合論,存在一個叫全局選擇公理的公理,它比選擇公理要強,因其同時也適用於真類。全局選擇公理可由大小限制公理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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