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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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萊西訴弗格森案(英語:Plessy v. Ferguson),有時簡稱「普萊西案」,是美國歷史上一個標誌性案件,這個判決維護了種族隔離的合法性,使得美國南部各州在公共場合實施的「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法延續了半個多世紀,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判決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及此後國會於1964年通過的民權法、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法後,南部各州實施的種族隔離法才徹底消失。
Quick Facts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辯論:1896年4月13日 判決:1896年5月18日 ...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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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896年4月13日 判決:1896年5月18日 | |
案件全名 | 荷馬·A·普萊西 訴 弗格森 |
引註案號 | 163 U.S. 537 16 S. Ct. 1138; 41 L. Ed. 256; 1896 U.S. LEXIS 3390 |
法庭判決 | |
州政府的「隔離但平等」政策符合憲法平等保護條款的規定。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布朗 聯名:富勒、菲爾德、格雷、希拉斯、懷特、佩卡姆 |
不同意見 | 哈倫 |
布魯爾沒有參與該案件。 | |
適用法條 |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第152號法案 | |
被推翻 | |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347(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47) U.S. 483 (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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