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1868年通過的修正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英語: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十四修正案」(Amendment XIV)於1868年7月9日通過,是三條重建修正案之一。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權利和平等法律保護,最初提出是為了解決南北戰爭後昔日奴隸的相關問題。修正案備受爭議,特別是在南部各州,這些州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過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對美國歷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第二次制憲」之說[1]:207,之後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為基礎。特別是其第一款中「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的一項,是美國憲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它對美國國內的任何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員行為都有法律效力,但對私人行為無效。有關此修正案的法律解釋和應用在美國國內一直受到爭議,自由派通常會接受法院的裁決,並支持通過法院來推翻被指違反民權法律等行為。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極少在法律訴訟中引用,第五款賦予國會執法權。第一款包括了多個條款:公民權條款、特權或豁免權條款(英語: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正當程序條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權條款對公民權作出了寬泛的定義,推翻了美國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訴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隸在美國出生的後代不能成為美國公民的判決。特權或豁免權條款經解讀後的實際應用情況也很少。
正當程序條款禁止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這一條款經聯邦司法部門的應用,把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內容應用到了各州,並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須滿足實質性和程序性的正當程序要求。
平等保護條款要求各州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這一條款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成為此修正案的法理基礎,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判決種族隔離制度違憲,之後又在其他多個案件裁決中推翻了針對不同群體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視和種族隔離的法律。美國自由派組織和民間團體一直希望通過平等權利修正案取代此修正案,因為此修正案的內容仍有缺撼,但最終該修正案在1982年失效而擱置。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最高法院陸續以此修正案為基礎進行憲法解釋,並實際上把涉及公民權利的法律進行立法,包括1973年有關墮胎權利問題的羅訴韋德案、有關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最終結果的布殊訴戈爾案及2015年裁定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等擁有里程碑性質的判決,均是以這一條款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