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民權法(英語: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於1964年7月2日生效)是美國在民權和勞動法上的標誌性立法,它宣佈了因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來源國而有的歧視性行為為非法。這一法案禁止了公民投票中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在學校、工作場所和公共空間中的種族隔離[5]

Quick Facts 全名, 立法機構 ...
1964年民權法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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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該法案旨在執行憲法規定的投票權,賦予美利堅合眾國地方法院管轄權,以針對公共設施中的歧視提供禁令救濟,授權總檢察長提起訴訟,以保護公共設施和公共設施中的憲法權利。 教育、擴大民權委員會、防止聯邦援助計劃中的歧視、建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以及其他目的。[1]
立法機構第88屆美國國會
生效日期1964年7月2日
引用文獻
公法88-352
法律匯編78 Stat. 241
法典編纂
修訂法令
修訂法編美國法典第42卷-公眾健康與福利
立法歷程
主要修正案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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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執行這一法案的權力支持薄弱,後逐年得到提升。美國國會立法時聲稱本法案是基於憲法的數個不同部分組成的,其中有主要基於第一條第八款的洲際貿易、基於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證所有公民得到法律同等保護的責任,以及基於第十五修正案的保護公民投票權的責任。

這一法案最初由甘迺迪總統於1963年6月提起,被參議院阻擾而難以通過。1963年11月甘迺迪被刺後,新任總統約翰遜推動了這一法案的立法進程,最終在國會中以參議院73比27及眾議院289比126的票數通過。1964年7月2日,約翰遜總統於白宮簽字使此法案正式生效。

背景

由1883年美國最高法院集合的民權案例所規定,國會沒有權力禁止在私人領域中的歧視行為,這使得1875年民權法案保護公民權益的能力被削弱。[6]自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開始,美國最高法院的法理方向轉為給予聯邦政府在私人企業等方面更多的管轄權。1963年春季,美國種族之間的緊張氣氛升溫,黑人的暴動越來越多,南方州的示威和遊行活動數量也開始上升。1963年6月11日,隨着伯明翰黑人運動的餘波,甘迺迪發表了一次講話,首次涉及了1964年民權法案的提案。[7]他在講話中要求立法使所有美國人得到在酒店設施、餐廳劇院、零售商店及同類場所接受服務的平等權利,以及對公民投票權的更多保障。[8]

甘迺迪的提議模仿了1875年民權法案,提案中包括禁止在公共場所的歧視行為,也使司法部長可以介入州政府下屬教育體系的種族隔離政策並對其進行訴訟。然而,這一提案沒有包含人權運動的領袖所認為最本質的提議,例如針對警察暴行的保護措施,結束私營企業在就業中的歧視,授權司法部提出廢除種族隔離和就業歧視訴訟。[9]

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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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的民權法案的第一頁

1963年6月11日,總統甘迺迪在發表他的講話之前,和共和黨的幾位領袖商議了民權法案立法問題。參議院中兩黨的黨魁埃弗雷特·德克森邁克·曼斯菲爾德都聲明了除平等進出所有公共空間的條款外,對總統提案的支持,這致使數名共和黨代表起草了一份妥協過的提案。6月19日,總統將他的提案一字不改提交給了國會,聲稱這一法案的立法是迫切需要執行的。[10][11]議案先是遞交給眾議院,轉給伊曼紐爾·塞勒為主席的司法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執行了多次聽證會,他們強化了議案中的條款,為禁止就業歧視、保護黑人投票者、消除公有場所和公共空間內的隔離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同時,委員會增加條款以授予司法部長為保護被剝奪由美國憲法、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個體而可以提起訴訟的權力。這些條款本質上是1957年民權法案和1960年民權法案中被移除的爭議條款。民權運動組織極力推動了這些條款的落實,他們認為這可以保護和平抗議者、遭受警察暴力的黑人投票人以及被壓制的言論自由。

1963年10月下旬,總統甘迺迪為使議案在眾議院中通過,召集了一些國會議員到白宮會面,試圖確保足夠的票數。[12]11月份,司法委員會將議案轉與規則委員會。規則委員會主席霍華德·史密斯是一位民主黨人並支持隔離政策,他表明了他想要無限期制止議案通過的意圖。

1963年11月22日,甘迺迪遇刺,這致使了政治局面的改變。新的總統約翰遜利用了他在司法政治中的經驗、發揮他身為總統而帶來的關注度,對甘迺迪的議案表示支持。在11月27日舉行的國會聯席會議中,約翰遜提出了沒有任何悼詞可以比通過甘迺迪的議案更能表現對他的敬意。[13]司法委員會主席塞勒提請將議案自規則委員會轉移給眾議院全院,這一提案需要眾議院絕對多數的議員投同意票。起初,塞勒很難集齊這一提案成立所需要的簽名,民權法案議案的支持者因這類提案不常見而對有可能的違背正常國會流程持有一定的警惕性。直至1963年冬天休會時,塞勒依舊需要再拉50票。

經過54天18個南方民主黨參議員冗長辯論下,最終在國會的投票表決結果,眾議院以290票贊成,130票反對通過;參議院以71票贊成,29票反對通過;民主黨和共和黨皆以絕對多數通過法案;但若細分南方和北方的州份;南方的議員九成以上皆反對法案,在眾議院有96名南方民主黨人投下反對票。

在眾議院,共和黨有80%議員支持,民主黨只有61%。在參議院,共和黨有82%議員支持,民主黨只有69%。

這18個參與冗長辯論的參議員裏,只有斯特羅姆·瑟蒙德轉投共和黨。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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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登·約翰遜總統在一眾民權運動者的見證下簽署了1964年民權法案。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民主黨議員用程序干預法案數個月之久,險些讓法案胎死腹中[14]

最原始的眾議院版本有61%(152/248)的民主黨人支持,80%(138/172)的共和黨人支持。參議院版本有69%(46/67)的民主黨人支持,82%(27/33)的共和黨人支持。最終版本有63%(153/244)的民主黨人支持,80%(136/171)的共和黨人支持。[15]

在美國眾議院代表南方選區中,有7%(7/94)的民主黨人支持,沒有共和黨人(0/10)支持。北方選區中,有94%(145/154)的民主黨人支持,85%(138/162)的共和黨人支持。在美國參議院代表南方選區中,有5%(1/21)的民主黨人支持,沒有共和黨人(0/1)支持。北方選區中,有98%(45/46)的民主黨人支持,84%(27/32)的共和黨人支持。[16]

後續

2020年6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決,將LGBT僱員納入《民權法案》第七章的保護範疇,禁止僱主歧視LGBT雇員[17]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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