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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能滿足我們現今的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同時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的發展模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可持續發展(英語:Sustainable development,台灣稱為永續發展,簡稱:「SD」),「可持續性」其最常見的定義出自布倫特蘭委員會的《我們共同的未來》:「既能滿足我們現今的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的發展模式。」[1]可持續發展努力實現環境保護、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目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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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的出現,就是要糾正過去的錯誤,避免其他國家重蹈覆轍[3]。「可持續發展」強調經濟體系內的發展必須環環相扣,並得以自給自足[4]。
目前世界對「可持續發展」的公認概念,其定義源於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並於聯合國第四十二屆大會公佈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
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它包含兩個關鍵概念:資源永續廣義的定義1、在提升和創造當代的同時,不能以降低福祉為代價;2、以善用所有生態體系的自然資源為原則,不可降低其環境基本存量,在利用生物與生態體系時。長期單純追求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導致環境的破壞,各種環境危機浮現,人們認識到經濟發展受環境承載力制約。可持續發展源於1980年代的「綠色運動」,由於1960年代發達國家在非洲及南美洲大量收購農地種植咖啡和甘蔗,並用所得的金錢購買糧食,以供應給當地居民。然而,由於土地發展過度,且缺乏規劃,令咖啡和糖的期貨在短時間內貶值。南美各國經濟頓時崩潰,加上水土流失、濫用農藥及過度消費行為持續擴大,令土地貧瘠,甚至沙漠化,引致飢荒。* 「需要」的概念,特別是世界上窮人的基本需要,應給予最優先的重視;以及
- 技術和社會組織的狀態對環境滿足當前和未來需要的能力所施加的限制。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1987)
可持續發展不簡單的等同於生態化或者環境保護,一般認為它由三方面內容構成。
可持續發展強調三要素協調發展,促進社會的總體進步,避免一方面的受益以犧牲其他方面的發展和社會總體受益為代價。
由於人口和財富的激增,地球自然資源無法滿足人類的需求,人與自然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必須禁止那種不顧子孫後代而任意糟蹋自然資源的行為,並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而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應具備以下特徵:
可持續發展目標(英語: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是聯合國的一系列目標,這些目標於2015年底替換千年發展目標。這些目標將從2016年一直持續到2030年。這一系列目標共有169項具體目標。[6]
變革世界的17個目標[7]
可持續發展目標呼籲所有國家(不論該國是貧窮、富裕還是中等收入)行動起來,在促進經濟繁榮的同時保護地球。目標指出,消除貧困必須與一系列戰略齊頭並進,包括促進經濟增長,解決教育、衛生、社會保護和就業機會的社會需求,遏制氣候變化和保護環境。
公元前241年,秦·呂不韋主持編纂《呂氏春秋·義賞》中提到:「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來年無魚;焚藪而田,豈不獲得?而來年無獸。詐偽之道,雖今偷可,後將無復,非長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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