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AI tools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簡稱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批准成立。設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在中央人民政府內組織中國共產黨黨委會的決定》、《關於在中央人民政府內建立中國共產黨黨組的決定》,指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通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在政權機關任公職的黨員發揮作用而實現,而不是由黨直接執掌政權、管理國家。據此,中共中央決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黨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聯合黨組;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簡稱「全國政協」)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中間不設黨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直接領導。當時,中央中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兼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直接領導全國政協的工作。1953年起,中共中央特別是毛澤東對政府工作的領導加強,要求「今後政府工作中的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均須事先請示中央,並經過中央討論和決定或批准後,始終執行」,撤銷了政務院總理周恩來任書記的中央人民政府黨組幹事會[1]。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大部分權力。1955年4月,經中共中共批准,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委員會更名為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1956年1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黨組(簡稱「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成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張蘇任黨組書記。1956年9月,中共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黨組;黨組必須在一切問題上服從相當的黨的委員會的領導。但中共八大以後,由於黨的一元化領導以及黨委的權力集中日趨嚴重,在實踐中未能堅持中共八大關於黨組的規定。1957年下半年以後,在將近10年內,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均沒有按時召開,全國人大工作「徒有虛名,而無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工作機構及人員不斷減少,1957年前工作人員365人,1959年僅餘100人。「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各級黨組織紛紛癱瘓。1966年7月7月,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舉行,這也是第三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最後一次會議。此後8年零6個月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未舉行過任何會議。1969年4月中共九大、1973年8月中共十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都刪除了有關黨組的規定。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恢復工作[1]。
「文革」結束後,1977年中共十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恢復了有關黨組的規定,但僅規定:「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應設立黨組。中央一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黨組成員由黨中央指定。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黨組成員由相當的黨委指定。」中共十一大後,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以及人民團體中普遍設立黨組。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以葉劍英任委員長的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78年5月,中共中央設立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葉劍英任黨組書記,吳德任黨組副書記。同時決定設置「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黨組」,因為第五屆全國人大成立初期還未成立專門委員會,僅設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工作人員最多的是辦公廳,約有100人。同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舉行,會議公報要求加強社會主義法制。1979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成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1983年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這是歷史上第一次設立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工作機構。1979年9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黨組」(後改為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黨組),以加強中共中央對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修改憲法工作的領導。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對黨組作了很詳細的表述。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申了中國共產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並且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共十二大之後的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中共中央繼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設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黨組,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這兩個黨組分別直接向中共中央負責和請示報告重大問題[1]。
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未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2]。這和1980年代初中共中央開始實行「黨政分開」有關。1987年,中共十三大將《中國共產黨黨章》第四十六條「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改成「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人民團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經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但撤銷了黨組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中的不少工作難以開展,尤其是1989年六四事件後,黨政分開的改革基本停止。1989年8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通知》,由此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後,恢復設立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由身為中共黨員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黨組書記由委員長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受中共中央領導,主要職責為:就常委會行使職權中的重大問題向中共中央請示報告;保證中共中央的決策的貫徹落實。此後,中共中央又恢復設立了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黨組,相應撤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黨組和法制工作委員會黨組[1]。
1990年3月,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參加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兩會」黨員負責同志會議講話中,對人大黨組進行了全面論述。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將黨組規定為:「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1997年中共十五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延續了中共十四大黨章有關黨組的規定。從中共十二大到中共十三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擔任,委員長未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共十四大後,從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開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2002年中共十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對黨組提出新要求,增加了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規定,以及「做好幹部管理工作」的內容。此後中共十七大、中共十八大黨章延續了該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也一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擔任,黨組成員由中共黨員副委員長和秘書長擔任。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負責領導全國人大機關自身建設工作[1]。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要點》中稱,已設立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分黨組,以便「加強專門委員會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3]。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中的重大問題向中共中央請示報告;保證中共中央的決策的貫徹落實[1]。
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負責領導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黨組,以及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分黨組。
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歷屆書記、副書記、成員是:
中國共產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1978年5月至1981年4月:
1981年4月至1983年6月:
葉劍英(1981年4月—1983年6月)
|
中國共產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
|
中國共產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
|
中國共產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
|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
|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