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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条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英語: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英語: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是於1972年11月23日簽署的國際條約,該條約建立了旨在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的世界遺產名錄,並設立世界遺產委員會以執行公約內容。該公約於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該公約定義了可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明確了各國政府識別潛在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加以保護、保存的職責。簽署國承諾保護其領土內的世界遺產,並定期報告其保護狀況。公約還規定了世界遺產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
該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上通過,並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主席荻原徹和總幹事勒內·馬厄於1972年11月23日簽署。該公約保存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檔案中[2]。
1954年,埃及政府決定建造阿斯旺水壩,估計落成後的水庫將淹沒尼羅河谷的大片區域,包含古埃及和古努比亞的文化寶藏。1959年,埃及和蘇丹政府請求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協助他們保護和拯救瀕臨滅絕的古蹟和遺址。1960年,UNESCO發起拯救努比亞古蹟國際運動。這一呼籲促成數百個遺址的挖掘和記錄,數千件物品的恢復,以及幾個重要寺廟搬遷到地勢更高的地方,其中最著名的是阿布辛拜勒神廟和菲萊神廟。該活動耗費8,000萬美元(相當於2020年幣值的2.5億美元),得到了50多個國家的支持,並成功帶動了其他維護活動,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及其潟湖、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印度尼西亞的婆羅浮屠。該活動的成功促使UNESCO與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共同起草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約草案[2][3]。
1965年,美國舉行白宮會議,倡議將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聯合保護,呼籲設立「世界遺產信託基金」,以保護世界上珍貴的自然風景區和歷史遺跡,供全世界各地的民眾、未來的子孫使用。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提交討論[2]。
在UNESCO起草的公約草案的基礎上,有關各方最終商定了一份單一文本。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同年11月23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主席荻原徹和總幹事勒內·馬厄簽署了該公約[1]。1973年,美國成為該公約的首個批准國[4]。該公約在獲得20個國家批准後,於1975年12月17日生效[5]。
1976年11月,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此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以選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成員國,並確認每個締約國需要向世界遺產基金捐款的金額[6][7]:53。第一次締約方大會選舉了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通過了《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次年(1977年),該公約在第40個國家批准後開始實施[8],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召開[9]:81-82。之後,在1978年的第二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上,厄瓜多爾的加拉巴哥群島等12個項目被登記為第一批世界遺產[9]:84。
該公約共有38條,分為八個部分[1]。
第一部分: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第1-3條)定義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根據該公約,文化遺產包括:[10]
自然遺產則包括:[11]
第二部分: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第4-7條)確立了締約國政府將「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的責任[12],並要求締約國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包括建立機構、發展研究、採取法律和財政措施[13]。條文也強調尊重所在國主權,同時承認文化和自然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要求國際社會合作予以保護[14]。
第三部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8-14條)決定建立世界遺產委員會[15],並規定委員會的職責[15]和委員會成員國的任期[16]。條文要求委員會根據締約國遞交的清單建立《世界遺產目錄》,並說明了該目錄製定程序[17]。條文還明確委員會應處理國際援助的申請[18],並與UNESCO、ICCROM、ICOMOS、IUCN合作[19]。
第四部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第15-18條)決定設立世界遺產基金,並規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0]。條文要求締約國每兩年定期向世界遺產基金納款,以相對UNESCO的分擔金的1%額度為上限[21][22]。
世界遺產基金於1977年成立,世界遺產基金在2024—2025兩年期的經費為580萬美元,另外還有40萬美元用於向處於緊急危險(例如由於火災、洪水或戰爭)的場所提供緊急援助[23]。2000年,負擔分擔金的前幾名國家是日本680,459美元、意大利200,246美元、英國187,507美元、加拿大100,626美元、西班牙95,428美元、荷蘭60,098美元、澳大利亞54,600美元、瑞士44,747美元、比利時40,664美元、阿根廷40,610美元等[22]。
第五部分: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第29-26條)詳述了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形式[2],僅限於已列入或可能列入《世界遺產目錄》的財產[24]。援助的形式包括研究、提供專家和技術支持、培訓工作人員、提供設備以及提供貸款和無償補助金[25]。
第八部分:教育計劃(第27-28條)要求締約國通過一切適當手段,增強本國人民對世界遺產的認知[2][26]。接受國際援助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人們了解接受援助財產的重要性和國際援助的作用[27]。
第八部分:報告(第29條)要求締約國定期報告其世界遺產的保護狀況,包括通過的法律和行政規定和採取的其他行動,並詳述在這方面獲得的經驗[28][2]。
第九部分:最後條款(第30-38條)管轄《公約》的批准、生效和修訂[29]。
截至2023年,該公約已獲得195個國家的批准,其中包括191個聯合國會員國,2個聯合國觀察員國(聖座(梵蒂岡)、巴勒斯坦國),2個新西蘭聯繫邦(庫克群島、紐埃)。僅有2個聯合國成員國尚未批准該公約:列支敦士登、瑙魯[4]。
各國批准、加入、接受或繼承該公約的時間如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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