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卯科場案康熙五十年(1711年)江南鄉試的一場舞弊案,歷時兩年多、案情牽涉多位封疆大吏

案發

康熙五十年農曆九月初九日,江南鄉試發榜,考中舉人的人當中除了蘇州13人外,其餘多為揚州鹽商子弟。其中句容縣知縣王曰俞所推薦的歙縣考生、鹽商子弟吳泌山陽縣知縣方名所推薦的山陽縣考生(祖籍歙縣)、鹽商程光奎(1678—1725年)的文章寫的很差,引起眾人質疑。九月二十四日,蘇州生員數百人在玄妙觀聚集,以廩生丁爾戳為首,將五路財神像抬入府學,指控蘇州錄取的舉人中有5人屬於不公:吳縣席玕、吳縣徐宗軾、吳縣邵一珩、長洲縣馬士龍、崑山縣金聖基[1]。他們還在貢院的大門上貼出一副對聯左丘明兩眼無珠,趙子龍一身是膽」,諷刺主考官副都御史左必蕃無能不識文字,副考官翰林院編修趙晉大膽賄賣關節。[2]又用紙糊貢院的匾,將「貢院」二字改為「賣完」。揚州秀才也擾攘成群,將主考官左必蕃在揚州的生祠堂拆毀。噶禮將丁爾戳等關押拘捕。十月,江蘇巡撫張伯行將此事奏報朝廷。

一審

這次科場案牽連甚廣,不僅涉及多位考官,而且蘇皖兩省的多位督撫大員均捲入其中。康熙五十年十一月,康熙帝下令戶部尚書張鵬翮會同兩江總督噶禮江蘇巡撫張伯行安徽巡撫梁世勛揚州會審,徹底詳察,嚴加審明。十一月二十七日,張鵬翮抵達揚州,開始審案。左必番、趙晉解任發往質審。舉人吳泌等解送京城複試,如果文義不通,即將情弊嚴審擬罪。在會審過程中,江蘇巡撫張伯行與兩江總督噶禮發生爭執,張伯行彈劾噶禮以白銀五十萬兩,徇私販賣舉人名額;噶禮也指控張伯行犯有七大罪狀,包括私刻書籍、謗誹朝政。此為噶禮與張伯行互參案

蘇州織造衙門李煦江寧織造衙門曹寅也多次向康熙密奏。康熙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曹寅奉命趕到揚州,留心打聽張鵬翮與赫壽所審吳泌、程光奎一案的消息,以及審訊時眾人的表現,在歷次密奏中詳加描述[3]

二審

噶禮張伯行二位督撫大員互參爭執不下,於是康熙帝將二人解任,下令張鵬翮會同漕運總督赫壽重新審理此案。

三審

結果康熙帝認為張鵬翮有意偏袒噶禮,又改派戶部尚書穆和倫工部尚書張廷樞再審。穆和倫與張廷樞勸說噶禮、張伯行彼此退讓,息事寧人,遭到張伯行拒絕。於是穆和倫與張廷樞仍按張鵬翮原審上報。

四審

康熙帝不滿二人的上報,又下令九卿詹事六科給事中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再審。

至康熙五十二年(1713)基本查清案情:安徽歙縣的徽州鹽商吳榮贊之子、貢生吳泌在考前與考官通關節[4],通過門生員炳請託前任安徽巡撫葉九思關照。葉九思將預定的字眼「其實有」三字交由同考官、涇縣知縣陳天立,轉交給副主考趙晉。陳天立憑關節查到吳泌試卷,並串通負責批閱吳泌試卷的同考官、句容縣知縣王曰俞,將其作為薦卷,由趙晉錄取吳泌。山陽縣考生程光奎(1678—1725)是兩淮徽州歙縣鹽商[5],串通副主考趙晉、同考官山陽知縣方名,由方名根據關節將程光奎試卷推薦給副主考趙晉,由他錄取。吳泌在考試結束後,送給葉九思五千兩白銀,並請葉九思轉送給趙晉黃金三百兩。程光奎代同考官方名償還800兩銀債務,也送給趙晉黃金300兩。趙晉只承認受賄300兩黃金,李奇交代承認300兩金子是趙晉讓他交給涇縣知縣陳天立,請他轉交給總督噶禮。

康熙五十二年正月,清廷宣布最後的判決結果,噶禮革職,張伯行革職留任:除前任安徽巡撫葉九思病故、涇縣知縣陳天立自縊外,其餘分別按律定罪,副主考官趙晉和同考官王曰俞、方名三人,被指與考生串通舞弊,判處斬立決;程光奎、吳泌、席玕三名考生,以及余繼祖、員炳、李奇三位參與賄賣作弊的中間人,判處絞監候,秋後處決;主考官左必蕃因失察被革職。[6][2][7][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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