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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制定憲法的嘗試自20世紀初清朝末年的立憲運動開始,此前中國雖然有官修籠統性國家律法法典的傳統(如大明律),但從未有過規範國家權力和基本制度的憲制性法律。而當今所稱的「中國憲法」多指目前施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制定、2018年最後修正)。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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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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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天壇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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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約法 (民三約法、袁記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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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帝國憲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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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六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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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八憲草、安福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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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曹錕憲法、雙十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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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國憲法案、段記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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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綱領 | |
中華民國約法草案 (太原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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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五五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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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草案 (期成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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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建國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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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憲草修正案草案 (政協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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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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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中國地方憲法 | |||||||||
辛亥革命 | |||||||||
鄂州約法 | |||||||||
廣西約法 | |||||||||
江蘇約法 | |||||||||
浙江約法 | |||||||||
江西約法草案 | |||||||||
貴州憲法大綱 | |||||||||
蜀軍政府政綱 | |||||||||
聯省自治 | |||||||||
湖南省憲法 | |||||||||
九九憲法 | 三色憲法 | 浙江省自治法 | |||||||
四川省憲法草案 | |||||||||
廣東省憲法草案 | |||||||||
福建省憲法 | |||||||||
河南省憲法草案 | |||||||||
江蘇省制草案 | |||||||||
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
辛亥革命武昌革命黨人於1911年10月10日晚間起義,次日佔領武昌全城,建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號召各界「執鞭來歸」、「共圖光復」。[1][2]此後各省新軍、會黨、議員、官僚、學界、商界紛紛響應,兩個月之內十四省獨立。
地區 | 名稱 | 起草時間 | 起草機關 | 通過時間 | 通過機關 | 公布時間 | 公布機關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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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 | 1911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 |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 | 1911年11月底或12月初 |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 | 簡稱「鄂州約法」。該約法草案由宋教仁起草,居正、張知本、湯化龍等共同審議。19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發布了《關於議決鄂州臨時約法草案及官制草案的特別通告》,公布了該約法草案,並稱「此項草案,現定於半月後即行議決執行」。1911月12月2日至6日,《民立報》逐日刊登了《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及官制草案》。[3] | ||
廣西 | 廣西臨時約法 | 廣西省議會 | 廣西省議會 | 1911年11月17日[4] | 廣西軍政府 | 簡稱「廣西約法」。《廣西臨時約法》後公布於《廣西公報》第1期(1912年2月25日)「法令」,第1-6頁 | ||
江蘇 | 中華民國江蘇軍政府臨時約法 | 江蘇臨時議會 | 1911年11月21日 | 江蘇臨時議會 | 1911年12月7日 | 江蘇都督程德全 | 簡稱「江蘇約法」,1911年12月7日由江蘇都督程德全公布於《民立報》。[5] | |
浙江 | 中華民國浙江省約法 | 1911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 | 浙江臨時議會 | 1912年1月22日 | 浙江軍政府 | 簡稱「浙江約法」。1911年12月20日浙江臨時議會通過《浙江軍政府暫定臨時約法草案》。1911年12月29日-1912年1月1日《民立報》刊登了《中華民國浙江省約法》。[5] 1912年1月22日,浙江軍政府在《浙江軍政府公報》創刊號上公布了《中華民國浙江省約法》。[6] | ||
江西 | 江西省臨時約法草案 | 江西省參事廳 | 1912年1月24日 | 江西都督馬毓寶 | 簡稱「江西約法」[5][7] | |||
貴州 | 貴州憲法大綱 | 1911年11月7日至12月24日 | 貴州立法院 | —— | —— | 1911年12月25日 | 1911年12月25日,《貴州公報》公布《貴州立法院擬定憲法大綱》,以徵求全省國民意見,再行修改。但後來因政變而未能據此制定憲法草案。[5] | |
四川 | 蜀軍政府政綱 | 1912年1月18日 | 蜀軍政府 | 1912年1月18日公布於《廣益叢報》[8] |
1920年,在北京出現兩個聯合組織,各省區自治聯合會和自治運動同志會。天津成立五省一區自治運動的聯合辦事處。上海成立旅滬各省區自治聯合會。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憲法草案》,之後浙江、雲南、四川、廣東都制定出了省憲,湖北、廣西、福建、陝西、山西、貴州、江西、江蘇等省也都積極醞釀製憲自治。章炳麟把這場聯邦主義運動稱為「聯省自治」。
地區 | 名稱 | 起草時間 | 起草機關 | 通過時間 | 通過機關 | 公布時間 | 公布機關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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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湖南省憲法 | 1921年3月20日- 1921年4月20日 |
湖南省憲起草委員會 | 1921年9月9日(湖南省憲法審查會) 1921年12月(全省公民總投票) |
1922年1月1日 | 湖南臨時省長趙恆惕 | 1921年4月21日,湘軍總司令兼湖南臨時省長趙恆惕公布《湖南省憲法草案》。1921年9月9日,湖南省憲法審查會通過該草案;1921年12月1日至11日全省公民總投票表決通過。 | |
浙江 | 浙江省憲法 | 1921年6月15日至7月12日 | 浙江省憲起草委員會 | 1921年9月7日 | 浙江省憲法會議 | 1921年9月9日 | 浙江省憲法會議 | 簡稱「九九憲法」。1921年10月第三屆浙江省議會正式開會時,多數議員以該憲法未經全民投票表決為由,議決僅將其列為浙江省憲法草案之一,供進一步審查。[9][10][11] |
浙江省憲法草案 | 1922年11月4日- 1923年1月26日 |
浙江省憲法審查會審查 | —— | —— | —— | —— | 簡稱「三色憲法草案」,因草案分紅、黃、白三色而得名[9][10][11] | |
浙江省自治法 | 1924年8月1日-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會議 |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會議 | 1926年1月1日 | 浙江省自治法會議 | 1925年7月9日浙江省自治法會議三讀通過該法;1925年12月31日浙江省自治法會議三讀通過該法的施行法及各種附屬法。1926年1月1日浙江省自治法會議自行公布該法,並要求省議會通過議案敦促施行該法。後該法未得到省署公布和施行。[9][10][11] | |
四川 | 四川省憲法草案 | 1923年1月10日- 1923年3月10日 |
四川省憲起草委員會 | —— | —— | —— | —— | |
廣東 | 廣東省憲法草案 | 廣東省議會 | 1921年12月19日 | 廣東省議會 | —— | —— | ||
福建 | 福建省憲法 | 福建省議會 | 1925年1月13日 | 福建省議會 | 1925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電復:「國憲尚未解決,省憲應暫緩。福建省憲礙難認為有效。」福建軍務督辦周蔭人、福建省長薩鎮冰遂宣告:「福建省憲法不合法,應加以否認。」[12] | |||
河南 | 河南省憲法草案 | |||||||
江蘇 | 江蘇省制草案 | 1921年 | 部分江蘇省議會議員擬定,未經省議會審查 | |||||
雲南 | 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 1922年 | 雲南法制委員會 | 1922年7月21日[13] | 唐繼堯 |
名稱 | 起草時間 | 起草機關 | 通過時間 | 通過機關 | 公布時間 | 公布機關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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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憲法)大綱草案 | 中共中央 | 1930年9月12日 | 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準備委員會全體會議 |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 1931年11月7日 | 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憲法大綱。1934年1月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十大政綱 | 1933年12月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 |||||
廣州蘇維埃宣言 | 1927年12月11日 | 廣州蘇維埃 | |||||
江西省革命委員會行動綱領 | 1927年9月 | 江西省革命委員會 | |||||
江西省蘇維埃臨時政綱 |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委員會 | 1927年11月 | 江西省蘇維埃 | ||||
湘鄂贛邊革命委員會布告 | 1929年10月2日 | 湘鄂贛邊革命委員會 | |||||
目前形勢與川陝省蘇維埃的任務 | 1933年8月12日 | 川陝省第二次全省工農兵代表大會 | |||||
抗日救國十大綱領 | 1937年8月25日 | 洛川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 | |||||
民主政府施政綱領 | 1937年6月20日 | 中國共產黨陝甘寧邊區委員會 | |||||
陝甘寧特區政府施政綱領 | 1937年11月 | 中國共產黨陝甘寧特區委員會 | 陝甘寧特區政府 | ||||
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 | 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 | 陝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 | 1939年4月4日 | 陝甘寧邊區政府 | |||
晉察冀邊區軍政民代表大會宣言 | 1938年1月14日 | 晉察冀邊區軍政民代表大會 | |||||
晉察冀邊區目前施政綱領 | 中共中央北方分局 | 1943年1月15日至1月21日 | 晉察冀邊區第一屆參議會 | 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 | 即「雙十綱領」,因綱領共二十條而得名。194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公布。 | ||
津浦路東各縣聯防辦事處抗戰時期施政綱領 | 1942年5月 | 津浦路東各縣聯防辦事處 | |||||
目前政治形勢及今後施政方針 | 1942年5月9日 | 津浦路西聯防臨時參議會一屆二次會議 | |||||
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施政綱領 | 1941年7月 | 晉冀魯豫邊區臨時參議會 | 1941年9月1日 | 晉冀魯豫邊區政府 | |||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 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 | 1941年5月1日 | 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 | 1941年11月 | 陝甘寧邊區政府 | 即「五一施政綱領」,主要由毛澤東改寫 | |
對於鞏固和建設晉西北的施政綱領 | 中共中央晉綏分局 | 1942年10月19日 | 晉西北臨時參議會 | ||||
淮北蘇皖邊區施政綱領 | 1942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 淮北蘇皖邊區第二屆參議會 | 淮北蘇皖邊區行政公署 | ||||
蘇南施政綱領 | 中國共產黨蘇皖區委員會 | 1943年3月18日 | 蘇南各縣縣長聯席會議 | 蘇南行政公署 | |||
山東省戰時施政綱領 | 山東省臨時參議會一屆二次議員大會 | 1944年2月28日 | 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 | ||||
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施政要端 | 1945年9月26日 | 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 | |||||
蘇皖邊區臨時行政委員會施政綱領 | 1945年12月31日 | 蘇皖邊區臨時參議會第一次大會 | |||||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 1946年4月23日 | 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 | |||||
嫩江省施政綱領 | 1946年7月 | ||||||
興安省施政綱領 | 1946年8月 | ||||||
東北各省市(特別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綱領 | 1946年8月11日 | 東北各省代表聯席會議 | |||||
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領 | 1947年4月 | 內蒙古人民代表會議 | |||||
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 | 中共中央華北局提出建議 | 1948年8月 | 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 |
名稱 | 起草時間 | 起草機關 | 通過時間 | 通過機關 | 公布時間 | 公布機關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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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 | 山東省參議會 | 1940年11月11日 |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人權保障條例 | ||||
津浦路東人權保障法 | 1941年1月13日 | 津浦路東各縣臨時參議會 | |||||
津浦路東各縣人權保障條例 | 津浦路東各縣臨時參議會 | 1941年4月3日 | |||||
津浦路東各縣人民財產權保障條例 | 津浦路東各縣臨時參議會 | 1941年4月3日 | |||||
晉西北保障人民權利暫行條例 | 1941年4月 | 晉西北行政公署 | |||||
新四軍無為縣人權保障暫行條例 | 1941年5月 | 新四軍第七師、無為縣抗日民主政府 | |||||
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 | 1941年11月17日 | 陝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 | 1942年2月 | 陝甘寧邊區政府 | |||
冀魯豫邊區保障人民權利暫行條例 | 1941年11月23日 | 冀魯豫邊區行政公署 | |||||
淮海區修正人權保障條例 | 1941年12月23日 | 淮海區行政公署 | |||||
淮北蘇皖邊區保障人權、財權、產權及保護工商業條例 | 1941年12月25日 | 淮北蘇皖邊區行政公署 | |||||
鹽阜區保障人權暫行條例 | 1942年3月1日 | 鹽阜區行政公署 | |||||
津浦路西保障人權財權條例 | 1942年5月 | 津浦路西聯防參議會 | |||||
晉冀魯豫邊區政府保護敵占區人民辦法及優待朝鮮人民規程 | 1942年6月 | 晉冀魯豫邊區政府 | |||||
晉西北保障人權條例 | 1942年11月6日 | 晉西北臨時參議會 | 1942年11月 | 晉西北行政公署 | |||
渤海區人權保障條例執行規則 | 1943年2月21日 | 渤海區行政委員會 | |||||
蘇中區人權財權保障條例 | 1944年 | 蘇中區行政公署 | |||||
東北民主聯軍布告長春全市切實保障人民權利 | 1946年5月 | 東北民主聯軍 | |||||
哈爾濱特別市政府布告——為禁止非法拘捕、審訊及侵犯他人人權等行為事 | 1948年4月13日 | 哈爾濱特別市政府 | |||||
豫皖蘇邊區行政公署訓令各級政府切實保障人權,嚴禁亂抓亂打肉刑逼供 | 1948年5月 | 豫皖蘇邊區行政公署 |
區域 | 政權 |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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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中華共和國 | 中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人民權利宣言 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組織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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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汪精衛政權)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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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 | 滿洲國 | 政府組織法 | |
滿洲帝國 | 組織法 | ||
蒙古 | 蒙古人民共和國 | 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19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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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194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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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人民共和國 | 內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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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疆
(東土耳其) |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組織綱領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施政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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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突厥斯坦共和國 | 東突厥斯坦共和國臨時政府宣言 (九項宣言) |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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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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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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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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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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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和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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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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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五四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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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七五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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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七八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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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八二憲法,現行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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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和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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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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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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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
比較憲法學界有觀點認為[14][15],1924年孫中山先生在《建國大綱》中提出了解決中國政治體制的構想,即五權憲法,即指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權五權[16]。這是孫中山先生在總結世界各國政體,尤其是在總結了美國的三權分立憲法後的結論。監察亦稱彈劾權,來源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書,在該書中,他曾提出四權分立模式,即在三權之上又加上了彈劾權。監察與考試分別對應中國古代的御史和科舉。
資本主義學者認為[17][18],相比於資本主義的中華民國憲法,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存在如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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