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英語:Self-determination),意指由個體自身做抉擇來決定自己行動的方向,不受外部壓迫[1][2]。允許人民自決,稱人民自決,是現代國際社會認定的基本人權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是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3][4][5]。自決的基本原則為提供人民法律平等與機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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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國際上,自決通常針對於殖民地、非自治領土等非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或地區,如《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6]、《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規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7]。允許各民族實施自決的權利,稱為民族自決。
歷史
有歷史記載表明,自從人類歷史產生殖民和殖民主義以來,自決就已經存在,如古老的美索不達米亞和後來的希臘城邦都有自決實踐的例子。[8]隨着帝國主義的興起和帝國的領土擴張,現代意義上的主權這一概念開始在16世紀產生[9],16世紀中期簽署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開始出現類似於自決的內容。隨後,工業革命期間,一些群體意識到這些群體內部之間擁有着共同的歷史、習俗、語言等共同特徵,從而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民族這一概念。作為一個整體意識形態,民族之間既互相爭奪權力,在被其他強大政權征服或者建立傀儡政權後又會聯合起來,在這種情況下進行自決,對於那些強大的政權看來,無疑是一種反動。這些群體雖然往往追求領土和主權獨立,但也有少部分追求的是自治。
雖然歷史上有着諸多傳統的大陸帝國,如奧斯曼帝國、俄羅斯帝國、奧匈帝國、大清帝國等,但他們大多在近代已經步入帝國末期,實力衰退。而在同時期的歐洲,由於實行權力平衡策略,歐洲的一些國家開始轉向殖民主義,從而出現了西班牙帝國、葡萄牙帝國,以及後來的大英帝國、法蘭西殖民帝國、荷蘭帝國等。在19世紀早期,歐洲內部的競爭開始加劇,並引發多次戰爭,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拿破崙戰爭。這場戰爭結束後,大英帝國成為歐洲和世界的主導,確立了世界霸權的地位。而與此同時,民族主義也在歐洲成為一個強大的政治意識形態。
1870年普法戰爭結束後,隨着法蘭西第二殖民帝國和隨後的德意志殖民帝國在非洲、亞洲、太平洋地區建立殖民地,新帝國主義開始崛起,與注重經濟掠奪的舊帝國主義相比較,新帝國主義更加注重對殖民地的領土野心和政治目的。19世紀末期,大日本帝國作為一股新的力量登上舞台。這些帝國在世界各地進行了瘋狂地殖民和掠奪:
鄂圖曼帝國、奧地利帝國、俄羅斯帝國、大清帝國這些歷史上的帝國和新興的大日本帝國通常會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力和統治,而犧牲民眾的權利,這無疑忽視了民族自決的原則。[10]
在17世紀和18世紀,隨着啟蒙運動的發展和影響力的擴散,人們開始對傳統權威進行反思,自然法理論在此期間成為了一個獨立的思想體系。在這一過程中,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在其最重要的政治論文《政府論》中稱,政府的統治必須經過被統治者(即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背叛了人民,人民有權利建立新的政府,洛克的這一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啟發了美國獨立運動。因此18世紀中期至70年代的美國獨立運動,可以看作是自決這一權利的首次主張。《美國獨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托馬斯·傑斐遜進一步發展了該理論,稱人民的意志是至高無上的,並將這一理念寫入到《美國獨立宣言》中。這一理念啟發下,當時的歐洲人發動了多次獨立革命,[8]如法國大革命即基於同樣的法理和原則。[11][12]
19世紀早期,西班牙帝國在北美洲的殖民地大多數開始脫離西班牙帝國,實現獨立。1823年,美國第五任總統詹姆斯·門羅提出門羅主義,要求列強不再殖民美洲。而美國公眾、組織團體、甚至國會決議案經常支持其他民族獨立運動,如支持希臘獨立戰爭(1821-1829)、1848年的匈牙利革命等,然而出於與他國的國家利益的考慮,美國政府並未將其列為官方政策。美國獨立戰爭後,隨着國力的提升,美國不再將自決作為原則,反而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得了阿拉斯加州,並在18世紀60年代企圖購買聖·托馬斯島和聖·約翰島,1893年,美國在夏威夷鼓厲反抗,推翻了夏威夷王國,並於次年建立了過渡政權夏威夷共和國,1898年,美國正式吞併夏威夷。1899年,美國取得美西戰爭的勝利,在未經當地民族自決的情況下,吞併了前西班牙殖民地關島和波多黎各,並以2000萬美元的價格從西班牙手中購買了菲律賓的主權,同時亦取得了古巴的准宗主國地位。[8]
在19世紀中後期,民族意識形態開始在傳統帝國和大日本帝國中出現,如俄羅斯帝國的泛斯拉夫主義、奧斯曼帝國的凱末爾主義和阿拉伯民族主義、大日本帝國的武士道和神道、大清帝國的中國民族主義。與此同時,歐洲的民族主義也開始崛起,並引發了一系列革命,如希臘、匈牙利、波蘭(1848年)、保加利亞均開始尋求或者最終取得獨立。
馬克思支持民族自決,並認為它是社會改革和國際間進行聯盟的前提條件。[13]1914年,列寧在其著作《論民族自決權》中,將民族自決權解釋為「國家分離權」[14]。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澤東早期支持民族自決,及支持成立湖南共和國[15]。1920年代和1930年代初,中國共產黨支持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獨立建國。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將少數民族享有民族自決、獨立建國的權力寫入《憲法大綱》。長征後,至抗日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有所轉變,由民族自決轉為民族自治,不再支持少數民族獨立建國。實際上,自中國共產黨1949年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至今,對中國大陸境內的反叛、獨立政權,以及各類分離主義持高壓消滅之勢。在其管控的領土之上,尚無成功獨立的先例。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承諾至少在歐洲範圍內,實行民族自決權。列寧也提出《論民族自決權》。
1917年11月,俄羅斯發生十月革命後退出第一次世界大戰,新的蘇俄政府發表《俄羅斯各族人民權利宣言》,聲稱支持包括殖民地在內的各民族進行自決的權利。[14]在1918年蘇俄憲法中,規定了各加盟共和國有退出蘇維埃聯邦的權利。[8]
1918年1月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提出十四點和平原則,其中就包括民族自決,如規定原屬奧匈帝國等國家內的民族自決等。 [8]1918年3月,蘇俄與同盟國簽訂了《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條約》,蘇聯正式退出第一次世界大戰,亞美尼亞、芬蘭、愛沙尼亞、烏克蘭、西烏克蘭、立陶宛、格魯吉亞和波蘭取得獨立。戰爭結束後,作為戰敗國,奧匈帝國、德意志帝國和奧斯曼帝國分裂,巴爾幹半島與中東地區的民族國家則隨之而起,如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匈牙利 等。其中,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分裂為土耳其和幾個小型國家(如也門,1920年,奧斯曼帝國與協約國簽訂的《色佛爾條約》含有庫爾德人自治和獨立的條款,後因英、法等國對庫爾德地區的爭奪,誰也不願意讓自己控制的土地走向獨立而告吹。以及中東地區國際聯盟委託法國管轄的法屬敘利亞託管地(約現在的敘利亞和黎巴嫩)、委託英國管轄的英屬巴勒斯坦託管地(約現在的約旦和以色列)和英屬美索不達米亞託管地(約現在的伊拉克)。一戰後建立的國際組織國際聯盟希望通過種種手段來鞏固這些新興國家,以此來維護和平。然而,對於戰敗者的苛刻,使得戰敗者與戰勝國之間相互厭惡並缺乏信任,這最終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發生。[17]
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在去殖民化運動的開始,一些國家通過自決取得了一定結果,如1931年英國國會通過威斯敏斯特法案,宣布加拿大、紐芬蘭(後於1949年加入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愛爾蘭自由邦為自治領,英國國會和英國政府不再干涉自治領的內部事務,從而形成事實上的獨立。埃及、阿富汗、伊拉克以及黎巴嫩也紛紛從英國和法國中獨立出去。不過,在此期間,也有許多獨立運動並未成功,如印度獨立運動。而意大利、日本和德國開始入侵一些地區,進而發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在亞洲,大日本帝國開始成為崛起中的大國,在取得日俄戰爭的勝利後,日本得到了西方列強的尊重。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日本加入到協約國,並且與英軍在山東省(時為德國勢力範圍)聯合發動了青島戰役。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獲得了原先德國在山東的利益。20世紀30年代,日本通過九一八事變占領了中國東北地區,並且建立了傀儡政權滿洲國,領土包括中國的東北地區和內蒙古東部。為了侵略亞洲的其他地區,日本隨後提出了大東亞共榮圈的戰略構想。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外蒙古、唐努烏梁海(即烏梁海共和國)和西藏則趁機宣布獨立,但並沒有獲得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的承認。1915年,中、俄兩國以及外蒙古代表簽訂中俄蒙協約,外蒙古承認中國對其有宗主權。1921年,大蒙古國再次獨立,但均未被當時的北洋政府及以後的國民政府所承認。1945年2月11日,在沒有中國參與的情況下,美、英兩國與蘇聯簽定涉及外蒙古以及中國主權的《雅爾塔協定》。其中規定:「外蒙(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現狀應予保持。」1945年8月14日,在蘇聯的強勢壓力和種種考慮之下,國民政府作出妥協,與蘇聯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外交照會聲明如果外蒙古通過全民投票進行獨立的話,中國政府將承認外蒙古獨立。10月20日,外蒙古舉行全民投票,投票結果顯示,100%的公民贊成外蒙古獨立。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從中國獨立。1953年2月23日,因蘇聯屢次違反《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已經遷往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宣布該條約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於當年10月16日與蒙古人民共和國正式建交,1961年兩國正式劃定邊界。(關於外蒙古的獨立過程,詳見外蒙古獨立)
1933年11月12日,維吾爾人在南疆地區的喀什宣布成立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於1934年被回族軍閥馬仲英摧毀,其總統投靠盛世才;1945年11月,在蘇聯的支持下,經過武力打敗名義上服從國民政府的新疆省主席盛世才、在伊犁地區重新成立東突厥斯坦共和國,1946年改組為新疆聯合政府。1949年10月,因當時的蘇聯政府的出面簽訂談判協議,接受取代國民黨政府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共於1956年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其後中蘇關係惡化,中國在新疆西北的邊境部署重兵,並最終穩住邊境。
1941年,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簽署《大西洋憲章》,在條約中提出民族自決原則。1942年1月,中、蘇、美、英等26個國家在華盛頓發表《聯合國家宣言》,贊成《大西洋憲章》的內容。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成立,6月26日,中、蘇、美、英、法等50多個國家在舊金山國家簽署《聯合國憲章》,並於當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下面是聯合國發布的關於自決的主要國際框架或公約:
- 《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聯合國的三個宗旨第二宗旨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3]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4][5]
-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18]
然而,《聯合國憲章》和其他決議對這一原則(如以自決的方式來取得獨立)並沒有堅持要求或者需要強制執行。此外,根據占領地保有權原則,一個國家成立後,其原有的管轄範圍將成為新的國界,而不管原有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是否有共同的語言、種族和文化。[19][20]
不過,1946年到1960年,亞洲、非洲、中東地區先後有35個國家擺脫了殖民地地位,通過民族自決的方式合法的成立了新的國家。[8][21][22]這些國家的獨立,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諸多的衝突,並且對領土完整和自決同樣重要這一觀點產生了挑戰。[19]
與全世界掀起的去殖民化運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蘇聯在這一時期開始進行強力擴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圖瓦人民共和國以及東歐、波羅的海、中亞等大多數地區先後被蘇聯所吞併,並且在蘇聯的支持下,先後建立了如東德、東歐的諸多國家、蒙古人民共和國、南也門人民共和國等眾多附庸於蘇聯的附庸國及衛星國。這些附庸國雖然獨立並且擁有主權,但蘇聯經常違背民族自決原則,如出兵鎮壓了1956年的匈牙利十月事件和1968年發生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之春運動。1979年底,蘇聯為了推翻不喜歡的阿明政府,支持在當地不得人心的人民民主黨政府,入侵阿富汗,進行了長達十年的阿富汗戰爭。[8] 然而,馬克思列寧主義及其理論主張,卻對第三世界反對殖民統治或傀儡政權的民族解放運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在許多第三世界的國家,共產主義成為團結起來反抗帝國主義或殖民統治的指導思想。
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美國將蘇聯的這些行動視為威脅,於是美國發動了一系列的反擊,使用經濟和政治以及軍事援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其他國家進行反共,如蘇聯入侵阿富汗時期,美軍就曾向對抗蘇聯入侵的阿富汗反政府外援軍和阿富汗反政府本土軍提供武器彈藥和資金支持。[23][24][25][26]
一些支持共產主義或者反對反共產主義的政府進行的自決,會被美國等資本主義陣營指責受蘇聯影響或控制。1956年,為了防止共產主義政權北越通過統一國家的選舉,使共產主義的影響滲透到親近歐美的南越政府,在美國的支持下,南越總統吳廷琰實行個人獨斷獨行的威權統治,從而破壞了這次統一選舉。1959年,北越開始向南越滲透,1961年,在南越的要求下,美國開始介入戰爭,開始了長達十餘年的美越戰爭[27]。20世紀60年代初,美國支持葡萄牙鎮壓安哥拉獨立運動。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的羅德西亞布什戰爭中,在當地屬於少數民族的白人組成了羅德西亞政權(未被國際承認),鼓吹反共產主義,並與分別受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的黑人游擊隊發生戰爭[28]。最終,在1980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背後支持的津巴布韋非洲民族聯盟取得最終勝利,4月18日津巴布韋共和國正式獨立建國,並得到了國際上的承認。[29]
1985年3月,戈爾巴喬夫接掌蘇聯最高權力,開始進行經濟改革,冷戰時美蘇兩國對峙的局面開始緩和。戈爾巴喬夫與美國總統里根合作,削減了蘇聯武裝力量和在歐洲部署的核武器。
在亞洲,蒙古人民共和國成為蘇聯的附庸國。第二次國共內戰開始後,中國共產黨逐漸有望替代中華民國政府。在此背景下,蘇聯政府不再策動新疆獨立。在第二次國共內戰結束後,中國共產黨取得了中國大陸的控制權,並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增加在去殖民化中的影響力,在美蘇這兩個競爭中的超級大國的支持下,朝鮮戰爭爆發,將冷戰的焦點從歐洲轉向亞洲。
為了適應帝國的衰落,英國創設了英聯邦,英聯邦是一個非常自由平等的國家組織,英國女王只是英聯邦的虛位元首,英聯邦也不設任何權力機構,內部各國家之間完全平等,並且享受完全獨立的內政權和外交權。
1947年,英屬印度脫離英國,獲得獨立,但國內出現的民族衝突,特別是世俗化的印度教徒和信仰伊斯蘭教的巴基斯坦之間的對立,使得英屬印度分裂成由印度教徒占主導的印度聯邦(即後來的印度共和國)和以伊斯蘭教徒占主導的巴基斯坦自治領(即後來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兩個新的國家,造成了印巴分治。而由於在英國占領印度之後,印度次大陸才對印度東北部實現控制,所以在印度獨立後,印度東北部出現了諸多如阿薩姆聯合解放陣線、波多民族民主陣線、特里普拉民族解放陣線等多個分離組織[30]。1972年,第三次印巴戰爭後,東巴基斯坦通過孟加拉國解放戰爭,從巴基斯坦分裂出去,建立了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1948年,英屬緬甸擺脫英國殖民地地位,獲得獨立。緬甸卻拒絕加入英聯邦,隨後的軍政府剝奪少數民族在憲法賦予的自治權威,陷入內部衝突,包括克欽獨立軍在內的多個反政府武裝反抗軍政府,以尋求民族獨立。
1949年,在與本地武裝發生多次戰爭之後,荷蘭迫於國際輿論和國內經濟的壓力,被迫放棄了對印度尼西亞的統治權,印度尼西亞獲得獨立。1961年12月18日,印度尼西亞入侵荷屬新幾內亞,與當地的荷蘭軍隊發生衝突,聯合國於1963年5月將西巴布亞主權移交給印度尼西亞。在一場被印尼軍方控制的頗具爭議的公民投票之後,西巴布亞於1969年正式加入印度尼西亞版圖。1975年11月28日,葡萄牙放棄東帝汶的管治權,東帝汶獨立,但9天之後,東帝汶即被印度尼西亞入侵並占領。
另一件有爭議的事件是,1963年,英國退出英屬馬來亞後,聯合國評估小組在調查砂拉越和沙巴當地居民是否同意加入馬來西亞時的調查經歷[31]。聯合國評估小組遵循了1962年由英國委任的葛波勛爵所率領的葛波委員會在當時屬於英國海外領地的砂拉越和沙巴進行調查結果,在當地舉行聽證會,並且篩選了超過1600封由個人、組織、政黨的提供的信件或便條,以此來確定民意。葛波委員會得出結論,約2/3的人口希望加入新馬來西亞聯邦,其他的1/3則希望獨立或者仍由英國控制,而聯合國評估小組的調查在很大程度上證實了這一結果的準確性,聯合國評估小組的調查結果最終也得到了聯合國大會的認可。然而,這兩次調查的結論均不是通過自決或公投的方式來獲得的[32][33][34] 。為了鞏固彼此的統治,1963年7月31日,菲律賓、馬來西亞聯邦和印度尼西亞三國達成協議[35][36] 。然而,事後印度尼西亞違反該協議,並與馬來西亞發生了馬印對抗。[37][38]
1989年到1990年,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東德、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蒙古等原附庸於蘇聯的共產主義政權紛紛瓦解崩潰,其中,東德與西德統一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和平分裂為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個國家,而南斯拉夫則爆發了內戰,分裂為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馬其頓、黑山、塞爾維亞六個國家。2008年,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成立了科索沃共和國,並宣布獨立,但並沒有得到國際上的廣泛承認。[8]
1991年12月,戈爾巴喬夫宣布辭去蘇聯總統的職務,隨後蘇聯解體,15個蘇聯加盟共和國獲得獨立,成為主權國家。這些原蘇聯加盟共和國在蘇聯解體後,全部放棄了共產主義,並且大多數實行了民主改革和自由市場經濟。在蘇聯解體前後,原蘇聯境內的加盟共和國領土阿布哈茲共和國、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共和國、南奧塞梯共和國、德涅斯特河沿岸摩爾達維亞共和國也先後宣布獨立,但並沒有得到國際上的廣泛承認,這些自治共和國被認為由俄羅斯實際控制。
經過數十年的內戰,1999年東帝汶在公民投票後決定獨立,隨後爆發了1999年東帝汶危機。公投結束後,一些反對獨立的激進分子開始對平民發動襲擊。1999年9月20日,以澳大利亞為首的國際部隊進駐東帝汶,並最終平息了持續近一個月的暴亂。2002年,印度尼西亞承認了東帝汶獨立。
1928年,台灣共產黨於上海法國租界成立,其黨綱闡明追求「台灣民族獨立」、「建設台灣共和國」等,是最早期的台灣民族自決思想[39]。1932年,台灣民主黨在其「組織大綱」與「宣誓文」中明確主張「根據民族自主精神,推翻異民族日本帝國主義者統治,以建設台灣民族之民主國為目的」、「團結台灣四百萬漢民族,打倒日本帝國主義,推翻日政府,建設臺灣民主獨立國」等,也是台灣人追求民族自決、台灣獨立的早期論述[40][41]。
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了第二次國共內戰的勝利,並且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中華民國政府將首都遷到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只管轄包括台灣及數個離島(台澎地位未定論的支持者認為所屬主權領土僅及於金門、馬祖)。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中國」的代表權至今,自此中華民國的政治地位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存在著廣泛的爭論(台澎地位未定論的支持者認為台灣的地位相關問題已於《舊金山和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確立並等待住民自決,實際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不支持這個觀點[42])。
1986年9月28日,台灣民主進步黨成立,黨綱包含自決內容,承襲黨外時代的反對力量,提出《台灣住民自決論》:即台灣前途由台灣全體住民,以自由、自主、普通、公正、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冷戰後,隨著兩岸局勢緩和中華民國政府及1991年10月13日,民進黨通過《台獨黨綱》,其中主張之一: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1999年《臺灣前途決議文》主張,「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而此決定至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後仍遲遲無法推動,但民進黨與泛綠陣營仍不時以民族自決做為號召。[43]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自決所引發的自治、分裂和獨立運動在當今世界仍然非常活躍(見:獨立運動列表)。
雖然並未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北塞浦路斯(受土耳其共和國支配)、科索沃(被塞爾維亞反對獨立,以及未獲國際大部分國家承認,但塞爾維亞自2000年不再試圖採武力控制科索沃)、南奧塞梯等地區取得了事實上的獨立。還有一些國家雖然通過自決的方式單方面宣布獨立,但並未取得事實獨立(實質獨立)或國際承認(法理獨立),如西撒哈拉地區的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及巴勒斯坦領土上的巴勒斯坦國。
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源自美國總統威爾遜,其含義為各民族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自己的事情。經過昇華萃鍊後,於50年代,該原則多傾向關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的決議;一個民族先維護獨立主權,再強調人權。60年代,15屆聯合國大會《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70年代,《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根據聯合國憲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及自決權之原則,各民族一律有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並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且每一國均有義務遵照憲章規定尊重此種權利。
另外,有些人認為此間民族的界定,是針對殖民地而言的。民族應該獨立,如果把民族自決加以濫用,可能是不現實的。因此部分學者認為,今天國際社會和平穩定高於一切。但冷戰結束後,仍有許多民族獨立建國或復國。[44]
問題與爭議
自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追求更多的自決權或者完全獨立,民族自決原則導致許多國家內出現內部衝突,而其他群體、政府兩者之間的矛盾,則引發了諸多暴力。[45]。對於這些運動,出於政治或者其他因素,國際社會的反應也十分不一致,往往出現政治因素大於原則的情況。在2000年聯合國公布的《聯合國千年宣言》中,也只是規定「給予仍處於殖民統治和外國占領下的人民以自決權」[20][46]。
目前,在哪些群體擁有自決權、自決與領土完整孰輕孰重等問題上,國際上仍然存在着廣泛的爭議。
在《聯合國憲章》、《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和框架中,均指明擁有自決權的是「人民」(people),而在其相對應的中文翻譯中,也絕大多數翻譯為人民。而在現行國際法中,對於「人民」並沒有公認的定義。有學者研究了國際法和聯合國的相關決議,發現在不同的情況下,人民可以包含有以下四個完全不同的含義[20]:
- 獨立國家或地區(state)的所有人;
- 非自治領土的所有人;
- 被外國軍事占領下共同生活的所有人;
- 在相關政體中沒有代表權或被壓迫的所有人。
在上面的這些含義中,「所有人」並沒有限定於他們之間是否有共同的習俗、文化、歷史等,也沒有表明少數民族或其他特殊群體擁有自決權[20]。而自由主義者認為,自決權取決於民族(nation,按地區、文化等劃分的群體)與國家(state)之間,支持少數民族的自決[17]。
在極端情況下,住民才可以行使「外部住民自決」以建立新國家。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 殖民地情況;
- 受外國軍隊佔領或類似的外國支配下而被壓迫;或
- 住民在現有主權國內行使「內部住民自決」權利被否定[47]。
2009年7月17日,中立國瑞士就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的問題向國際法庭遞交了書面意見書[48],其中第5至7段十分簡單扼要地闡釋「維持領土完整」與「外部住民自決」的關係,以及「最後手段條件」(condition of ultima ratio)的概念:
「5. 瑞士重申其論述,即領土完整原則(尤其是聯合國憲章所提及者)(下稱「憲章」)是排外地適用於國際關係,而非國家之內。因此, 瑞士認為領土完整原則與審視分離主義實體所發表的獨立宣言沒有關係。
6. 即使領土完整原則應該被理解為是一項超越憲章第2條第4段的普遍法律原則,即是說適用於國家之內,瑞士認為科索沃的情況已經符合一系列嚴格的條件,以例外地容許人民可以要求住民自決獨立。就此而言,瑞士參照陳述書…中所堅持的『最後手段條件』。
7. 『最後手段條件』的預設前提是要有一個程序去清楚顯示,為行使住民自決的權利,人民除了分離以外並沒有其他選項。直至所有以恢復尊重人權(包括內部住民自決的權利)為目的之可能途徑被耗盡之前,外部住民自決的權利是不可以被行駛。該程序需要時間來證明。瑞士認為就科索沃的情況而言,所有可能的途徑均清楚地及毫無疑問地已經耗盡。就科索沃的情況而言,國際社會所建立的框架以嚴重及有系統的侵犯人權行為告終。涉事各方用了接近九年時間去尋求解決方案。若果說國際部隊的存在令侵犯人權的事件停止,故作出科索沃人在2008年2月17日的今天已經失去外部住民自決權利之結論的話,則無疑是令『最後手段條件』變成毫無意義。與此恰恰相反,國際調解程序的完成(即自1999年開始至今已經過的時間)令確定『最後手段條件』已經符合變成可能。在經過了該等時間後,科索沃人頗明顯是擁有行駛外部住民自決的權利」
作為「人民」的意志,自決好像是對國家領土完整原則和主權合法性的一個挑戰,因為這意味着人民可以按照他們的意志自由地選擇他們的政體或領土疆域。然而,現有的民族遠遠多於現有的國家數量,並且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國家的疆域由人民的意志決定。[49]1975年簽署的《赫爾辛基最後文件》,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專家等諸多共識,均認為,自決原則與領土完整原則之間並沒有矛盾,領土完整原則優先於自決原則。[50][51][52][53]
有學者認為,下面的三個理論可以用於與自決相關的國際關係:
- 領土主權重於自決。在冷戰期間,此理論被各國推行;
- 自由國際主義已經成為自決的替代品,它降低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戰爭的可能性,提高了個體的自由,同時也有促進了全球市場的擴張以及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合作,降低了國家領土完整的重要性,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許人民擁有更大的自決權;
- 世界自由主義認為應當建立一個世界性的政府組織,這樣就避免了領土的分裂問題和邊界的變更問題。當然,這也意味着自決屆時將不再存在。[49]
美國杜克大學哲學系教授艾倫·布坎南(Allen Buchanan),發表了七本與自決和分離主義有關的書籍。他認為,從憲政民主的道德和法律層面來講,他支持國家的領土完整。然而,他也認為,「當且僅當一部分群體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公正待遇時,那麼作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種補救方法,(自決所產生的)國家分裂權將會是最後手段。」布坎南將這一理論稱為「只存在於理論上的補救權」(Remedial Rights Only Theory),不過,他亦承認這需要經過政府同意或憲法中規定有分裂國家/脫離聯邦的權利。[20]
立陶宛維陶塔斯·馬格納斯大學(Vytautas Magnus University)法學院學者Vita Gudeleviciute認為,在非自治領土或被他國軍事占領的國家,民族自決原則優先於國家領土完整原則;依據現行國際法,在由當地少數族群建立的國家政權中,這些少數族群其實可以被視為獨立的人民,而他們可以有權利進行自決。另一方面,她發現,現行的國際法很少會涵蓋單一制國家的分離問題,這也意味着在單一制國家,不願哪個群體可以選擇分裂出去。[20]
為了消除殖民主義帶來的影響,一部分國家宣稱對某些地區擁有主權,這在現行國際法中,是合理的。在《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中[6],第六條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這一宣言適用於因殖民問題造成的國家分裂,在這種情況下,領土內的人民有權進行自決來維護國家的領土完整。但一些國家拒絕接受這一解釋,他們認為儘管該宣言第二條規定了「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但第六條規定這不得用於對領土的要求。設立第六條規定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將自決權限定於殖民地范圍內,而不是國家的次地區(如州、省等)[54] 。西班牙和阿根廷曾經在聯合國大會上發起提議,試圖在有領土爭議的情況下限制自決權,但卻被聯合國大會以自決權是一項普遍的權利駁回[55][56]。
為了解決2047年香港前途問題,雨傘運動後香港的政治光譜中出現了自決派,主張香港屆時舉行公投決定香港未來。此派系當中的羅冠聰、姚松炎因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周庭在2018年3月香港立法會補選中被選舉主任撤銷參選資格,劉小麗也同樣因宣誓風波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又在2018年11月香港立法會九龍西地方選區補選中被選舉主任裁定參選提名無效[57],目前只有土地正義聯盟的朱凱迪仍然擔任議員。時任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表態指自決等同香港獨立,認為兩者「只是變化了用詞,本質是一樣的」[58],而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則表示主張港獨、自決,或以港獨及自決作為選項的人,不能期望成為立法會議員[59][60]。
為了滿足少數群體的需求,預防國家分裂,許多國家用權力下放或權力分散的方式將一部分(乃至相當大的一部分)權力下放到地方政權中,甚至設立相應的自治區。這一權力往往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如限制少數群體對保持民族文化的要求,在非自治區領土以國家公會的形式進行文化方面的管控。但這種情況只適用於已放棄分裂國家尋求建立獨立國家的群體,在這種狀態下的區域政府往往在政治和司法方面擁有高度自治的權力,但必須以該國家地區的名義存在[49],如香港[原創研究?]。
Pavković 探究了了在退出原有國家的過程中,民族自決原則是如何位於多數決原則和平等權利原則之上的。例子之一是強迫少數民族加入一個國家。
區域 | 非自治領土名稱 | 主要管理國 | 地位 | 其它要求 | 人口 | 面積 / km2 (mi2) | 參見 |
---|---|---|---|---|---|---|---|
非洲 | 西撒哈拉 | 沒有(實際上 摩洛哥,不被普遍承認) | 政治實體 | 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有限承認) | 531,000 | 266,000 (102,703) | 西撒哈拉政治 |
大西洋 | 聖赫勒拿 | 英國 | 海外領土 | 沒有 | 5,396 | 310 (120) | 聖赫勒拿島政治 |
大西洋 | 百慕大 | 英國 | 海外領土 | 沒有 | 62,000 | 57 (22) | 百慕大政治 |
大西洋 | 福克蘭群島 | 英國 | 海外領土 | 阿根廷 | 2,500 | 12,173 (4,700) | 福克蘭群島政治 |
加勒比海 | 安圭拉 | 英國 | 海外領土 | 沒有 | 15,500 | 96 (37) | 安圭拉政治 |
加勒比海 | 英屬維爾京群島 | 英國 | 海外領土 | 沒有 | 28,103 | 153 (59) | 英屬維爾京群島政治 |
加勒比海 | 開曼群島 | 英國 | 海外領土 | 沒有 | 55,500 | 264 (102) | 開曼群島政治 |
加勒比海 | 蒙特塞拉特 | 英國 | 海外領土 | 沒有 | 5,000 | 103 (40) | 蒙特塞拉特島政治 |
加勒比海 | 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 | 英國 | 海外領土 | 沒有 | 31,458 | 948 (366)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政治 |
加勒比海 | 美屬維爾京群島 | 美國 | 非合併建制領土 | 沒有 | 106,405 | 352 (136) | 美屬維爾京群島政治 |
歐洲 | 直布羅陀 | 英國 | 海外領土 | 西班牙 | 29,752 | 5.8 (2.2) | 直布羅陀政治 |
太平洋 | 美屬薩摩亞 | 美國 | 非合併建制領土 | 沒有 | 55,519 | 200 (77) | 美屬薩摩亞政治 |
太平洋 | 法屬玻里尼西亞 | 法國 | 海外屬地 | 沒有 | 271,000 | 4,000 (1544) | 法屬波利尼西亞政治 |
太平洋 | 關島 | 美國 | 非合併建制領土 | 沒有 | 159,358 | 540 (208) | 關島政治 |
太平洋 | 新喀里多尼亞 | 法國 | 海外屬地 | 沒有 | 252,000 | 18,575 (7,172) | 新喀里多尼亞政治 |
太平洋 | 皮特凱恩群島 | 英國 | 海外領土 | 沒有 | 50 | 35.5 (13.7) | 皮特凱恩群島政治 |
太平洋 | 托克勞 | 新西蘭 | 海外領土 | 沒有 | 1,411 | 12.2 (4.7) | 托克勞政治 |
實施民族聯邦制的共產主義國家使用的《蘇聯憲法》、《1946年南斯拉夫憲法》都曾規定包括分離在內的民族自決的權力[61]。埃塞俄比亞內戰結束後現行的《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憲法》也規定各民族享有民族自決權[62],埃塞俄比亞擁有目前唯一規定民族自決權的憲法。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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