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市是部份國家針對特定城市採用的行政區劃,通常為中央政府直接管轄、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市。類似的概念為直轄市,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
中華民國
1921年,北洋政府《市自治制》中稱特別市。1930年,國民政府《市組織法》改稱為院轄市,即行政院直轄之都市,俗稱直轄市。
日本控制下的傀儡政權,亦使用特別市命名,如蒙疆聯合自治政府設立的張家口特別市。滿洲國行政區劃中有1934年-1939年有新京特別市(長春)和哈爾濱特別市兩個特別市,1939年行政區劃調整後只有新京特別市(長春)這一個特別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電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和華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國民黨中央政府的直轄市後,均不沿用特別市的舊稱,而一律稱為『市』。平津兩市解放後將直屬於華北區,暫不宜宣布其直屬中央。」[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也從未使用過「特別市」通名。
日本
特別市是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規定的一種行政區劃名稱。特別市擁有處理都道府縣及市事務的權利。後於1956年廢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現在出現的道州制議論中,亦有特別市的說法。
韓國
朝鮮
特別市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目前設有羅先市、南浦市及開城市這三個特別市。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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