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法》(日語:地方自治法ちほうじちほう Chihō jichi hō */?)是日本地方自治制度法律,其主要內容為權力下放,定義都道府縣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的成立及運作準則,是日本當代地方政府結構和行政區劃的雛形。

Quick Facts 地方自治法, 通稱、簡稱 ...
地方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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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通稱、簡稱地自法
編號昭和22年法律第67號
種類行政組織法、地方自治法
效力現行法
成立1947年3月28日
公布1947年4月17日
施行1947年5月3日
所管總務省
內容地方政府的組織和運作
相關日本國憲法地方財政法日語地方財政法地方稅法日語地方税法公職選挙法日語公職選挙法大都市地域特別區設置法日語大都市地域における特別区の設置に関する法律合併特例法日語市町村の合併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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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基於《日本國憲法》第92條訂定,由眾議院貴族院於1947年(昭和22年)3月28日通過[1],並在同年4月17日作為第67號法律由昭和天皇頒布。[2][3]

地方公共團體

地方公共團體地方公共団体,chihō kōkyō dantai)包含以下幾類[4][5]

  • 常規地方公共團體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包括但不限於)[6]
    • 特別區
    • 地方公共團體合作組織
      • 部分事務合作組織
      • 全部事務合作組織
      • 機關事務合作組織
      • 廣域聯合體
    • 財產區
    • 地方開發事業團

常規地方公共團體是基層地方政府。常規地方公共團體和特別地方公共團體之間的主要區別與日本憲法有關。[5][7]日本憲法賦予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特權,包括:

  • 直接選舉權(第93.2條)
  • 立法權(第94條)
  • 在制定任何影響地方公共團體的法規之前的公民投票權(第95條)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特別地方公共團體不享有以上權限。

日本地方公共團體在很多方面都是自治的,但仍需間接向總務省報告。由此總務省通過這些報告監督地方公共團體的施政、地方公共團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7]

修訂

2011年1月,總務省宣布修改法律,旨在使政府能夠調查地方公共團體制訂的法律是否合法,並在地方公共團體未能糾正其行為時對其提起訴訟。[6]

另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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