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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地方自治法》(日語:地方自治法/ちほうじちほう Chihō jichi hō */?)是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法律,其主要內容為權力下放,定義都道府縣、市町村區等「地方公共團體」的成立及運作準則,是日本當代地方政府結構和行政區劃的雛形。
本法基於《日本國憲法》第92條訂定,由眾議院和貴族院於1947年(昭和22年)3月28日通過[1],並在同年4月17日作為第67號法律由昭和天皇頒布。[2][3]
地方公共團體(地方公共団体,chihō kōkyō dantai)包含以下幾類[4][5]:
常規地方公共團體是基層地方政府。常規地方公共團體和特別地方公共團體之間的主要區別與日本憲法有關。[5][7]日本憲法賦予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特權,包括: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特別地方公共團體不享有以上權限。
日本地方公共團體在很多方面都是自治的,但仍需間接向總務省報告。由此總務省通過這些報告監督地方公共團體的施政、地方公共團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7]
2011年1月,總務省宣布修改法律,旨在使政府能夠調查地方公共團體制訂的法律是否合法,並在地方公共團體未能糾正其行為時對其提起訴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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