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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明令禁止核子武器的區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無核武地帶(英語:Nuclear-Weapons-Free Zone,縮寫NWFZ),是由聯合國定義的協定,該協定由國家通過建立條約在特定地區內自由設立,禁止在該地區內發展、製造、控制、擁有、測試、駐紮或運輸核武器,並配備有執行其義務的核查和保障機制,以及具有被聯合國大會認可的國際條約地位。無核區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有相似目的,但區別在於:《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一項包括五個核武器國家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是締約國的條約。術語「無核區」通常指一個既禁止了核能又禁止核武器的區域,有時還包括核廢料和核動力,可能不意味着受到聯合國認可的國際條約。
條約 | 地區 | 面積(km²) | 涵蓋國家數 | 生效日期 |
---|---|---|---|---|
南極條約 | 南極 | 14,000,000 | 1961-06-23 | |
海底武器控制條約 | 海床 | 1972-05-18 | ||
外層空間條約 | 外層空間 | 1967-10-10 |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拉丁美洲 加勒比地區 | 21,069,501 | 33 | 1969-04-25 |
拉羅東加條約 | 南太平洋 | 9,008,458 | 13 | 1986-12-11 1 |
東盟 | 4,465,501 | 10 | 1997-03-28 2 | |
蒙古國無核武狀態 | 蒙古國 | 1,564,116 | 1 | 2000-02-28 |
中亞無核武地帶 | 中亞 | 4,003,451 | 5 | 2009-03-21 3 |
佩林達巴條約 | 非洲 | 30,221,532 | 53 | 2009-07-15 |
無核武地帶 | 84,000,000 | 115 | 39%世界人口 | |
核武裝國家 | 41,400,000 | 9 | 47%世界人口 | |
其它 | 24,000,000 | 68 | 14%世界人口 |
無核武地帶的成立宗旨是漸進地廢除核子武器,至今已設有九個區域:
^ 註解a:英國、美國和法國曾在太平洋屬地上試爆過核武器(如比基尼環礁),此條約生效後禁止任何國家於此區域試爆核武器。此外,美軍長期駐紮的關島、塞班島、夏威夷等太平洋島嶼均有大規模的核武器部署。
^ 註解b:蘇聯統治時期,蘇聯當局曾多次在哈薩克等中亞沙漠地區試爆核武。2001年,除土庫曼外的中亞國家加入了上海合作組織,與中國和俄羅斯共享核武的指揮權。
迄今為止,世界上已設立了5個涵蓋多國的區域性無核武地帶(包括各成員國家的領海和領空)、1個由聯合國確認的單一國家無核武地帶(蒙古國)、3個適用於無主權地區及空間的無核武地帶(南極洲、海床和外層空間)。在不與某國主權領土上已設立的無核武地帶相重疊時,南極洲、海床和外層空間無核武地帶具有最高的優先級。海床以上大部分海洋空間都不屬於無核武地帶,因為公海自由原則禁止對自由利用國際公海的行為加以限制。
截至2009年7月15日[update]佩林達巴條約(非洲無核武地帶)正式生效時,6個陸上無核武地帶已經占據了地球陸地面積的56%,涵蓋60%的主權國家;但只有39%的世界人口生活在無核武地帶,因為9個核武裝國家擁有46%的世界人口(占據28%的地球陸地面積)。
無核武地帶不包括國際公海(因公海自由原則限制),也不包括裝載核彈頭的彈道導彈徑跡(因外層空間條約只禁止在地球軌道或其它天體上部署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未禁止彈道導彈的發射)。
無核武地帶的定義不包含那些以國內法律或地區法規禁止使用、研發和部署核武器的區域,例如奧地利就於1999年通過聯邦法律禁止該國擁有或使用核裂變能源及核武器。此外,西德、東德與美國、英國、法國、蘇聯於1990年舉行「2+4會談」並最終簽訂《最終解決德國問題條約》,其中規定在兩德統一後,原東德地區將成為無核武地區,任何國家不得將核武器和運載工具駐紮或部署在此區域。儘管如此,無核武地帶的定義也不包括原東德,因為《最終解決德國問題條約》只是作為二戰勝利方的四個同盟國同作為二戰戰敗後臨時管制當局的兩個被占領區政府之間訂立的條約。
一般而言,無核武地帶不包括其邊界內的核武裝國家領土,這些領土大多都是小島,但也有法屬圭亞那這樣較大的陸上領地。比較特殊的情況是美國簽署了特拉特洛科條約(國會尚未正式批准),該條約將適用於美屬薩摩亞和賈維斯島;此外,屬於英屬印度洋領地的迪戈加西亞島也被包含在該條約所規定的非洲無核武地帶內,由於該島上有美軍的重要基地,因而美英兩國反對將條約適用於該島。
大多數既非無核地帶也非無核武地帶的國家都位於歐洲或北太平洋,其中大多在冷戰時期(無核武地帶運動興起之前)就與某個核武裝國家結成了集體安全同盟或者被這樣的同盟所包圍。
目前有22個不屬於無核武地帶的國家既不是核武裝國家,也不是集體安全同盟組織的成員:其中12個位於中東,6個位於南亞,還有4個是前蘇聯加盟國。
數十年來國際社會不斷有人呼籲在中東[4][5]、朝鮮半島、中歐、南亞及北極圈[6]建立無核武地帶,但到目前為止這些建議尚未得到落實。
北約中無核武器的27個成員國由英國、法國及美國提供核保護傘,此核保護傘還覆蓋了6個不屬於北約的歐盟國家(奧地利、愛爾蘭、瑞典、芬蘭、馬耳他、塞浦路斯,其中芬蘭和瑞典已經申請加入北約)。
除上述國家外,在前蘇聯邊界以西的歐洲大陸還有一些不屬於無核武地區的國家,其中主要包括被歐盟或北約國家所包圍的西歐中小國家(瑞士、列支敦士登、摩納哥、聖馬力諾、梵蒂岡、安道爾)和尚未加入歐盟的巴爾幹半島國家(波黑和科索沃)。
白俄羅斯和亞美尼亞是俄羅斯在集體安全條約組織中的盟國;波羅的海三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屬於北約成員國;古阿姆集團四國(格魯吉亞、阿塞拜疆、烏克蘭、摩爾多瓦)則不屬於任何集體安全組織。
印度和巴基斯坦屬於核武裝國家,其它6個南亞國家(阿富汗、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尼泊爾、不丹、馬爾代夫)則既不屬於無核武地帶也不屬於任何集體安全組織。
6個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國家和其它5個不屬於非洲的阿拉伯國家聯盟國家(也門、約旦、黎巴嫩、敘利亞、伊拉克)和伊朗既不擁有核武器也不屬於無核武地帶。聯合國大會曾呼籲建立中東無核武地帶[7],1995年及2010年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查會議也曾敦促在中東地區建立一個禁止一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特別區域[8][9][10]
南極洲、拉丁美洲及南太平洋無核武地帶的邊界都採用經度線和緯度線定義,其中的例外是為避開澳大利亞領海而特別劃定南太平洋無核武地帶的西北邊界。這三個區域可以構成一大片連通區域,但需注意相關條約不能適用於此區域內的公海水域。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東南亞(東盟)無核武地帶就直接用各國領土、領海和專屬經濟區來劃定;非洲無核武地帶也直接以非洲聯盟成員國的領土、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劃定,還包括一些靠近非洲大陸和馬達加斯加島的島嶼。
由於極少有盛行風跨越赤道,北半球核爆炸所產生的放射性浮塵通常很少會到達南半球。
南半球的5個無核武地帶覆蓋了南半球絕大多數陸地,為數不多的例外是東帝汶(正在謀求加入東盟),以及介於赤道、南緯60°、東經115°、西經20°之間除非洲、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及其領海之外的島嶼,這些島嶼總的陸地面積額不到8000 km²,具體如下:
1994年南大西洋和平與合作區發表了《南大西洋無核化宣言》,聯合國大會對此表示贊同及支持,但美國、英國和法國表示反對[11]。
拉丁美洲、非洲、南太平洋和東南亞無核武地帶包含了大部分熱帶陸地,但也有某些北回歸線以南的北半球陸地不屬於無核武地帶,其中大多數位於印度和阿拉伯半島。
除位於北溫帶的中亞無核武地帶和蒙古國之外,其它無核武地帶極少涵蓋北回歸線以北的地域,只有墨西哥北部、北巴哈馬群島、緬甸北部和北非在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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