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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條文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語:日本国憲法第9条〔日本國憲󠄁法第9條〕/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 */?)是《日本國憲法》的一個條款,規定戰爭不是日本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手段。日本國憲法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1947年5月3日生效。在其文本中,該國正式放棄交戰權,並致力於在正義和秩序的基礎上實現國際和平。該條還指出,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將不會維持具有戰爭力量的武裝部隊。而《憲法》是二戰後美國占領當局強加的。[1]
儘管如此,日本仍維持着自衛隊,這是一支事實上的防禦性軍隊,只禁止使用彈道導彈和核武器等進攻性武器。
2014年7月,日本政府沒有利用《日本國憲法》第96條修改憲法本身,而是通過了一項重新解釋,賦予自衛隊更多的權力,允許他們在對特定國家對其盟國宣戰的情況下保護盟國,中國和朝鮮對此表示關切和反對,而美國支持這一行動。一些日本政黨和公民認為這種改變是非法的,因為首相規避了日本的憲法修正程序。[2][3][4]2015年9月,日本國會通過頒布一系列法律,允許自衛隊向參與國際作戰的盟國提供物資支持,正式重新解釋了這一點。聲明的理由是,不捍衛或支持盟友將削弱聯盟並危及日本。[5]
原文:
日本國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國際平󠄁和を誠󠄁實に希求し、國權の發動たる戰爭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國際紛󠄁爭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戰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國の交󠄁戰權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現代(新字體)版本:
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中文譯文:
“ |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
” |
國際聯盟集體安全的失敗導致人們認識到,只有各國同意在交戰權方面對其國家主權進行一些限制,並且改革在國際聯盟時期一直被稱為是「封閉商店」的行政院(職能相當於聯合國的安全理事會),一個普遍的安全體系才能有效,在這個體系中,這些會員國將在憲法中放棄武裝權,以換取集體安全。與戰後德國基本法中包含的第24條一樣,該條規定為了集體安全而授權或限制主權,[6]而第9條在二戰後的被占領期間被添加到日本憲法中。
和平條款的來源有爭議。據駐日盟軍總司令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在美國試圖讓日本重新武裝的時候發表的聲明中)稱,這項規定是由幣原喜重郎首相提出的[7],他「希望它禁止日本的任何武裝部隊和軍事設施」。[8]幣原的觀點是,在戰後時代,保留武器對日本人來說是「毫無意義的」,因為任何不合格的戰後軍隊都不會再贏得人民的尊重,實際上會使人們陷入重新武裝日本的爭論。[9]幣原在1951年出版的回憶錄《外交五十年》中承認自己是該觀點的始作俑者,在回憶錄中,他描述了在去東京的火車之行中,這個想法是如何產生的,麥克阿瑟本人曾多次指出幣原是提議者。然而,根據一些辯解,他一開始否認這樣做,[10]而第9條的納入主要是由盟軍最高司令部政府部門的成員,特別是道格拉斯·麥克阿瑟最親密的助手之一查爾斯·卡德斯促成的。然而,憲法學者宮澤俊義提出的另一個理論得到了其他歷史學家提供的重要證據的支持,即這個想法直接來自麥克阿瑟本人,而幣原只是他計劃中的一個棋子。[11]
法案被提交審議後,眾議院修正了部分條款,並在第1段中增加了「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在第2段中增加「為達到前項目的」。大部分修改由蘆田均作出。盟總在這期間沒有提出異議。許多學者認為,日本政府並沒有因為這一修正案而放棄自衛權。[註 1][12][13][14][15]
這修正案於1946年11月3日得到日本國會的支持。卡德斯後來發表聲明,就像麥克阿瑟在美國試圖讓日本重新武裝時所說的那樣,表明他最初拒絕了禁止日本「為了自身安全」使用武力的提議,認為自衛是每個國家的權利。[16]然而,歷史記錄對這種修正主義的解釋提出了質疑。[17]
1947年《日本國憲法》通過後不久,中國內戰結束、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一系列的事件使得美國在中國大陸丟失中華民國這個太平洋地區反對共產主義的軍事盟友背景下,占領當局希望日本在冷戰期間的反共產主義鬥爭中發揮更積極的軍事作用。
如果將第9條視為1961年《麥克洛伊-佐林協議》所設想的廢除戰爭制度的動議,那麼朝鮮危機是另一個國家支持日本軍事動議並開始向聯合國真正的集體安全體系過渡的第一次機會。然而,事實上,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陸軍第24步兵師撤出日本,被派往朝鮮前線作戰,因此日本沒有任何武裝保護。麥克阿瑟下令建立75000人的警察預備隊維持日本秩序,擊退任何可能的外來入侵。警察預備隊由美國陸軍上校弗蘭克·科瓦爾斯基(後來是美國國會議員)利用陸軍的剩餘裝備組織起來。為了避免可能的違憲行為,軍事物品被冠以民用名稱——例如,坦克被命名為「特種車輛」。[18]日本社會黨領袖鈴木茂三郎在日本最高裁判所提起訴訟,要求宣布警察預備隊違憲。然而,他的案件因缺乏相關性而被大法官駁回。[19]
1952年8月1日,日本成立保安廳,目的是監督警察預備隊及其海事部門。新機構由吉田茂首相直接領導。吉田支持其合憲性,儘管他在1952年的國會委員會會議上表示,「為了保持戰爭力量,即使出於自衛目的,也必須修訂憲法。」。他後來回應了保安廳的合憲性主張,稱警察預備隊在現代沒有真正的戰爭潛力。[18]1954年,保安廳改制為防衛廳(現為防衛省),警察預備隊改制為自衛隊。
實際上,自衛隊裝備精良,其海上部門被認為比日本一些鄰國的海軍更強大。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幾項重大裁決中加強了武裝自衛的合憲性,最著名的是1959年的砂川案,該案支持當時的《美日安全條約》的合憲性。
2014年7月,日本引入了一項重新解釋,賦予自衛隊更多權力,允許他們在向其他盟國宣戰的情況下保護其他盟國。此舉可能結束日本長期的和平主義,並招致中國和朝鮮的嚴厲批評,而美國支持這一舉措。
2015年9月,日本國會正式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允許自衛隊向參與國際作戰的盟國提供物資支持,從而使重新解釋正式生效。聲明的理由是,不捍衛或支持盟友將削弱聯盟並危及日本。
《日本國憲法》第9條可以理解為有三個不同的要素:(1)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第一款);(2) 禁止維持武裝部隊或「促使其他潛在戰爭」的因素(第二款);(3)拒絕交戰權。[20]在考慮第九條的實施和效力時,牢記這些不同的因素是有幫助的。禁止使用武力的第一款在限制日本外交政策方面非常有效,其結果是,自《憲法》頒布以來,日本沒有使用武力或捲入任何武裝衝突。海灣戰爭期間,日本政府試圖加入美國為將伊拉克逐出科威特而成立的多國聯軍,但內閣法制局局長告知日本政府,這樣做將構成違反第9條第1款使用武力的規定,因此最後日本僅限於提供財政援助。[21]
第九條的第二項內容禁止日本維持陸軍、海軍或空軍,這一內容引起了高度爭議,可以說在具體落實政策方面沒有那麼嚴格有效。從某種角度來看,嚴格來說自衛隊不是正式的陸海空軍隊,而是國家警察部隊的延伸。這對外交、安全和國防政策有着廣泛的影響。根據日本政府的說法,「第二段中的『戰爭力量』意味着武力超過自衛所需的最低限度,而任何低於或等於該限度的力量都不構成戰爭力量。」[22]顯然,當自衛隊成立時,「因為自衛隊的能力不足以維持現代戰爭,所以它不具有戰爭力量」。[23]從這點上看,日本政府在和平條款的措詞解釋中具有模糊性,也使得「自衛隊的合憲性存在高度爭議」。[24]一些日本人認為日本應該真正地實現和平主義,並聲稱自衛隊違反憲法。然而,最高裁裁定,國家有權進行自衛。學者們還討論了「憲法變革……當憲法條款失去最初含義並被新的含義所取代時,就會發生憲法變革」。[25]
自1955年以來,自由民主黨一直主張改變第九條的條文,當時第九條被解釋為放棄在國際爭端中使用戰爭,而不是為了維護法律和秩序而在國內外使用武力。然而,自民黨的長期聯盟夥伴公明黨長期以來一直反對改變第九條的條文。儘管自民黨在2005年至2009年以及2012年至今為止與公明黨都在國會內擁有絕對多數,但自民黨從未在國會中擁有必要的絕對多數(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來修改憲法。
反對黨立憲民主黨傾向於同意自民黨的解釋。與此同時,雙方主張修訂第九條,增加一項附加條款,明確授權為自衛目的使用武力,以抵抗針對日本民族的侵略。另一方面,日本社會黨認為自衛隊違反憲法,主張通過日本非軍事化全面執行第九條。但當該黨與自民黨聯合組成聯合政府時,它改變了立場,承認自衛隊是一個符合憲法的組織。日本共產黨認為自衛隊違反憲法,並呼籲改變日本國防政策,以武裝民兵為特色。
對第9條的解釋,已確定日本不能持有進攻性軍事武器;這被解釋為日本不能擁有洲際彈道導彈、核武器、航空母艦或轟炸機編隊。這並沒有阻礙潛艇、驅逐艦、直升機航母和戰鬥機的部署,它們具有更大的防禦潛力。
自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第9條一直是日本在海外承擔多邊軍事承諾能力爭端的中心特徵。在20世紀80年代末,自衛隊的政府撥款平均每年增加5%以上。到1990年,日本的國防支出總額排名第三,僅次於蘇聯和美國,美國敦促日本在西太平洋的國防負擔中承擔更大的份額。(日本的指導方針是國防開支不得超過GDP的1%;然而,日本將一些活動定義為非國防開支。)鑑於這些情況,部分人認為第9條越來越無關緊要。然而,它仍然是阻礙日本軍事能力增長的重要因素。儘管痛苦的戰時記憶已經逐漸消退,但民意調查顯示,公眾仍然強烈支持這一憲法條款。
不同的觀點可以清楚地分為四類:
顯然,人們的意見從和平主義的一個極端——完全廢除軍備到民族主義的另一個極端——徹底的完全重新軍事化。[26]大多數日本公民贊同第九條的精神,並認為它對個人自由是十分重要的。[27][28]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的立場發生了轉變,不再堅持不對該條款進行任何修改,而是允許進行細節上的修訂,以解決自衛隊與第9條之間的分歧。[29][30]此外,相當多的公民認為,日本應允許自衛隊進行集體自衛,例如,在海灣戰爭中,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後,[31]日本就有資格「參與集體自衛」。[32]之前日本在海灣戰爭上的參與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批評。儘管美國向日本施壓,要求其在伊拉克戰事中支援美國,但由於國內反對部署軍事力量的壓力,日本不得不將其在戰爭中的參與限制為財政捐助。[33]而由於海灣戰爭期間美國強烈反對的前車之鑑,日本在2001年九一一襲擊事件後迅速採取了行動。事實上,「九一一襲擊事件確實導致美國對日本安全合作的要求增加」。[34]2001年10月29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反恐怖主義特別措施法》,「進一步拓寬了日本自衛的定義」。[35]該法律允許日本在外國領土上支持美國軍隊作戰。這項法律激起了「公民團體」對日本政府提起訴訟,以「阻止自衛隊向伊拉克派遣部隊,並確認派遣部隊違反憲法」,[36]儘管派往伊拉克的部隊不是為了作戰,而是為了人道主義援助。而日本之所以積極經營美日關係,其原因正是因為第九條的限制和日本無力發動進攻性戰爭的緣故。部分爭論說,「當小泉在2003年3月宣布支持美國領導的伊拉克戰爭,並在2004年1月派遣日本軍事力量援助美國時,日本關注的不是伊拉克,而是朝鮮」。[37]日本與朝鮮以及其他亞洲鄰國的不穩定關係迫使日本有修改第9條的需求,以「允許對憲法進行越來越廣泛的解釋」,以期保證美國在這些關係中的支持。[38]
前首相岸信介在一次講話中表示,他呼籲廢除第九條,說「如果日本要成為值得尊敬的國際社會成員首先必須修改憲法並重新武裝:如果只有日本一方放棄戰爭……她將無法阻止其他國家入侵她的土地。另一方面,如果日本能夠自衛,就不再需要美國駐軍駐紮在日本……日本應該強大到足以自衛。」[39]
2007年5月,時任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紀念日本憲法60周年時,呼籲對該法條進行「大膽的重審」,以使日本在全球安全中發揮更大作用,並促進民族自豪感的復興。[40]除安倍的自民黨外,截至2012年,日本維新會、日本民主黨、國民新黨和眾人之黨支持憲法修正案,以減少或廢除第九條規定的限制。[41]
2018年9月7日,作為2018年自民黨領導人選舉的候選人,石破茂批評安倍晉三改變了他對第9條修訂的立場。石破主張取消否認日本「交戰權」的第9條第2款。這是基於2012年自民黨的法律修改草案。2017年5月,安倍改變了立場,保留了第9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時提及日本自衛隊。[42]
2019年1月,前首相安倍晉三在國會上表示,《憲法》第9條不禁止遠程巡航導彈。[43]
2019年10月21日,駐東京的一名美國高級軍官表示,「日本根據憲法避免使用進攻性武器不再是可以接受的。」該軍官表示,日本需要重新考慮其拒絕使用攻擊性武器的問題,政府應與公眾討論。這位官員說,日本政府應該向公眾通報中國和朝鮮的威脅。[44]
憲法修正案需要國會兩院超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經公民投票同意才能生效(根據日本憲法第96條)。儘管自民黨多次試圖修改第九條,但由於包括民主黨和日本共產黨在內的許多日本政黨反對修改,自民黨始終未能達到修憲所要求的門檻。
在《義大利憲法》中,第11條與本條類似,但如果與國際組織達成協議,則允許出於自衛(第52條和第78條)和維持和平的目的使用軍事力量:
L'Italia ripudia la guerra come strumento di offesa alla libertà degli altri popoli e come mezzo di risoluzione delle controversie internazionali; consente, in condizioni di parità con gli altri Stati, alle limitazioni di sovranità necessarie ad un ordinamento che assicuri la pace e la giustizia fra le Nazioni; promuove e favorisce le organizzazioni internazionali rivolte a tale scopo.
中文譯文:
“ | 意大利拒絕參加作為侵犯他國人民自由之工具和作為解決國際爭端之手段的戰爭。在與其他國家平等的條件下,意大利同意為了建立保證國際和平與正義的秩序而對主權作必要的限制;意大利鼓勵並協助以此為宗旨的國際組織。 | ” |
1949年頒布的《哥斯達黎加憲法》第12條規定:
Se proscribe el Ejército como institución permanente. Para la vigilancia y conservación del orden público, habrá las fuerzas de policía necesarias. Sólo por convenio continental o para la defensa nacional podrán organizarse fuerzas militares; unas y otras estarán siempre subordinadas al poder civil; no podrán deliberar, ni hacer manifestaciones o declaraciones en forma individual o colectiva.
中文譯文:
“ | 廢止常備軍。為警戒和維持公共秩序,設置必要的警察部隊。經大陸協定通過或國防需要方可設立軍隊;無論何種情況,軍隊均應隸屬於文人機關;軍隊不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發表政見或發表其他聲明。 | ”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強調國際法的義務是聯邦法律的一部分,在聯邦法律中具有優先地位(第25條)(但次於未頒布的《憲法》),並禁止國際侵略行為,包括進攻性戰爭(第26條)。然而,它並不禁止常備軍。
第26條第1款規定:
Handlungen, die geeignet sind und in der Absicht vorgenommen werden, das friedliche Zusammenleben der Völker zu stören, insbesondere die Führung eines Angriffskrieges vorzubereiten, sind verfassungswidrig. Sie sind unter Strafe zu stellen.
中文譯文:
“ | 擾亂國際和平共同生活之行為,或以擾亂國際和平共同生活為目的之行為,尤其是發動侵略戰爭之準備行為,均屬違憲。此等行為應處以刑罰。 | ” |
《韓國憲法》第5條(上次修訂於1986年)規定:
① 대한민국은 국제평화의 유지에 노력하고 침략적 전쟁을 부인한다.
② 국군은 국가의 안전보장과 국토방위의 신성한 의무를 수행함을 사명으로 하며, 그 정치적 중립성은 준수된다.
中文譯文:
“ | ①大韓民國努力維護國際和平,不許進行侵略戰爭。 ②國軍的使命是履行保障國家安全和保衛國土的神聖義務,遵守政治中立。 |
” |
2014年7月,日本政府批准對該條文進行重新解釋。這種重新解釋將允許日本在某些情況下行使「集體自衛」[2]的權利,並在其盟國遭到襲擊時採取軍事行動。[3]一些政黨認為這是非法的,對日本的民主構成了嚴重威脅,因為首相繞過了憲法修正程序,通過內閣法令,在未經國會辯論、投票或公眾批准的情況下,徹底改變憲法基本原則的含義。[4]國際社會對這一舉措的反應喜憂參半。中國對這種重新解釋表示了負面看法,而美國、菲律賓、越南和印度尼西亞則作出了積極反應。韓國政府並不反對重新解釋,但指出,未經其請求或批准,韓國政府不會批准日本自衛隊在朝鮮半島及其周邊地區的行動,並呼籲日本採取行動,贏得鄰國的信任。
2017年5月,日本首相安倍設定2020年修訂第9條的最後期限,這將使自衛隊在憲法中合法化。[45][46][47][48]然安倍因健康問題於2020年退休,未能成功修訂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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