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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授予地方邊疆少數民族部落首領的一種頭銜稱號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土司是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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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國文化的影響,越南後黎朝和阮朝也在其北部少數民族山區設立類似的土司制度,委任部族首領進行統治[1]。中國和西方都有學者將土司制度與美國聯邦政府對印第安保留地比較的描述[2][3]。
土司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批准[4]。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稅金、傜役、並按照朝廷的敕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力。《明史·職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從三品)之襲替,胥從其俗。附寨之官,自都督至鎮撫,凡十四等,皆以誥敕辨其偽冒。」
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及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設置廣西慶遠府永順正長官司。共十九任世襲長官,至清雍正時(1726年)實行改土歸流。
明永樂十一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與思州宣慰使田琛因爭地叛亂,互相廝殺。亂事平定後,於當地設置貴州布政使司[5],揭開改土歸流的序幕。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播州之役後,以播州宣慰司設遵義、平越二府。遵義府入隸四川,平越府入隸貴州。明代改土歸流政策推行並不徹底,真正大規模的推行,是在清朝。雍正三年,發生的長寨事件,雲貴總督高其倬於長寨地方仲家族村寨(今貴州貴陽府廣順州)建立營房,遭到攻擊。雍正四年,雲貴總督鄂爾泰上書,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科舉任免的流官。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
民國時期,寧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歸順國民政府,但對於其轄地仍然完全自治。抗日期間,國民政府退守西南邊陲地區,西康與雲南、四川成為抗戰的大後方。傣族土司刀京版、潞江土司線光天等自發組織民眾抗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全國大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在原本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逐漸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政府,原有的世襲土司制度被完全廢除。
中國歷史最久的土司是雲南傣族的景龍金殿國政權,由北宋生存至1950年代。
官職名稱 | 品秩 |
---|---|
宣慰司宣慰使 | 從三品 |
宣撫司宣撫使 | 從四品 |
宣撫司同知 | 正五品 |
宣撫司副使 | 從五品 |
宣撫司經歷 | 從八品 |
宣撫司知事 | 正九品 |
安撫司安撫使 | 從五品 |
長官司長官 | 正六品 |
長官司副長官 | (明)從七品、(清)正七品 |
土知府 | 從四品 |
土府同知 | 正五品 |
土府經歷 | 正八品 |
土府知事 | 正九品 |
土府照磨 | 從九品 |
土知州 | 正五品 |
土州同知 | 從六品 |
土州判 | 從七品 |
土知縣 | 正七品 |
土縣丞 | 正八品 |
土主簿 | 正九品 |
土巡檢 | 從九品 |
土典史 | 未入流 |
土驛丞 | 未入流 |
土鹽課司副使 | 未入流 |
土鹽井司副使 | 未入流 |
土總管 | 未入流 |
土寨長 | 未入流 |
土目 | 未入流 |
土舍 | 未入流 |
土營長 | 未入流 |
土通事 | 未入流 |
土通把 | 未入流 |
土巡捕 | 未入流 |
土火頭 | 未入流 |
都指揮使司土都指揮使 | (明)正二品、(清)正三品 |
都指揮使司土都指揮僉事 | (明)正三品、(清)正四品 |
土千戶 | 正五品 |
土副千戶 | 從五品 |
土百戶 | 正六品 |
土都司 | 從三品 |
土守備 | 正五品 |
土千總 | 從六品 |
土把總 | 正七品 |
土外委 | 從九品 |
土司楊應龍
播州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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