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亦稱《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或《羅馬規約》,該規約於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羅馬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23年2月,規約締約國達到123個,另有31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此規約。規約規定了國際刑事法院的職能、管轄權和組織結構。

Quick Facts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起草完成日 ...
羅馬規約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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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地圖
  締約國
  規約未生效的締約國
  退出規約的締約國
  簽署但未批准規約的國家
  簽署規約但隨後撤回簽名的國家
  既沒有簽署也沒有加入規約的聯合國會員國和觀察員
起草完成日1998年7月17日
簽署日1998年7月17日[1][2]
簽署地點 義大利羅馬
生效日2002年7月1日
生效條件60 份批准書
簽署者139[3]
締約方123[3]
保存處聯合國 聯合國秘書處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羅馬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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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在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法院以懲治犯有種族屠殺和其他嚴重國際罪的個人而進行了多年談判之後,聯合國大會於1998年6月在羅馬召開了為期5周的外交大會,旨在最終擬定並通過一個有關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公約。1998年7月17日,在21個國家棄權的情況下,羅馬規約以120票贊成,7票反對獲得通過。反對這一條約的有7個國家,由於是一次無記錄表決,所以沒有把投反對票的國家記錄下來。但是有3個國家陳述了投反對票的理由。如中國認為,授給預審分庭來制約檢察官的主動行動的權力還不夠,同時,規約的通過應該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決的方式。

規約第126條規定規約將在批准國達到60個之後生效。2002年4月11日,10個國家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特殊儀式上同時批准了羅馬規約,使批准國家數量達到要求。條約於2002年7月1日生效;國際刑事法院只能起訴在當日或該日期之後發生的罪行。

批准情況

至2023年2月,已經有123個國家批准或加入羅馬規約,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國家、大部分歐洲國家和約一半的非洲國家。

另外還有31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該條約;規約條款規定,這些國家有義務避免採取「可能損害條約宗旨和目的的行為」。2002年美國以色列取消對羅馬規約的簽署,2016年俄羅斯撤銷已作出的簽署[4],這意味着他們再無意成為締約國,這樣他們就不必因曾簽署規約而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蒲隆地根據第127條退約,在2016年10月27日給予退約通知,菲律賓也在2018年3月17日給予了退約通知[5]

以下列出沒有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會員國[6]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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