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公博(1892年10月19日—1946年6月3日),祖籍福建上杭,生於廣東南海縣(今廣州市),中國政治領袖。曾經為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國國民黨第二次全國大會中央執委。中國抗日戰爭開始後隨汪精衛任南京政府立法院長,是汪精衛政權第二號人物。汪精衛死後,代理南京國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長。日本二戰投降後,逃往日本,最後被押解回中國,審訊後被槍決。
陳公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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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會代理主席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任行政院院長 (汪精衛政權) | |
任期 1944年11月—1945年8月 | |
前任 | 汪兆銘 |
繼任 | 無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任立法院院長 (汪精衛政權) | |
任期 1940年3月—1944年11月 | |
前任 | 職務創立 |
繼任 | 梁鴻志 |
第2任上海特別市市長 (汪精衛政權) | |
任期 1940年11月20日—1944年11月11日 | |
前任 | 傅筱庵(正任) 蘇錫文(代理) |
繼任 | 吳頌皋(代理) 周佛海(正任)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任實業部部長 | |
任期 1931年12月28日—1935年12月1日 | |
前任 | 孔祥熙 |
繼任 | 吳鼎昌 |
個人資料 | |
出生 | 中國廣東省廣州府南海縣 | 1892年10月19日
逝世 | 1946年6月3日 中國江蘇省吳縣 | (53歲)
墓地 | 上海市 |
國籍 | 大清 中華民國 汪精衛國民政府 |
政黨 | 中國共產黨(1921年-1922年) 中國國民黨(1925年-1940年) 中國國民黨(汪精衛政權)(1940年-1946年) |
配偶 | 李勵莊 |
兒女 | 陳干 |
生平
陳公博於廣州出生,自幼弄槍習棒,曾獨自把幾個驕橫的八旗子弟打傷,6歲開始閱讀《水滸傳》、《三國演義》、《西遊記》等小說。1907年,15歲的陳公博與父親在家鄉組建「三點會」反清,失敗被囚。
1917年,陳公博於廣州的廣東法政專門學校畢業,進入北京大學哲學系。在五四運動時接受各種新思潮。1920年於北大畢業,回廣州後開始接受社會主義,創辦了宣傳新思維、馬克思主義及社會主義的《群報》。
1920年大學畢業後,由於陳獨秀受聘到廣州,陳公博與陳獨秀、譚平山等人組成中國共產黨廣州支部。1921年,中共在上海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陳公博代表廣州出席。關於陳公博出席中共一大前後的所見所聞,陳在1942年後曾出版《我與共產黨》一文,裡面不光提到一大內情,包括一大因巡捕搜查而被迫轉移到南湖繼續開會,以及陳所下榻的大東旅館發生的命案等。1965年,《春秋》雜誌社搜集到陳公博所寫的《我與共產黨》原文,經曾在汪偽政府與陳公博和周佛海共事的金雄白檢閱後,《春秋》雜誌社將陳的文章和周佛海的集結成為《陳公博周佛海回憶錄合編》一書出版,金雄白並以朱子家名義作序。
1922年6月,因支持陳炯明和六一六事變,受留黨察看處分。陳公博繼續寫文章支持陳炯明,並宣稱「今後獨立行動,不受黨的約束」,揚言要「另組廣東共產黨」,宣佈退黨[2]。1923年2月29日到美國紐約在哥倫比亞大學留學攻讀經濟學碩士,畢業後繼續攻讀博士,結束了博士課程但未能寫完論文。
陳後來在美國留學期間所著的關於中共早期活動的碩士論文,引用了中共一大綱領。此論文在1960年代被發現,能與共產國際早期關於中共建黨的檔案相印證,從而成功復原了已散佚的中共一大綱領。
1925年4月,陳公博回到廣州即被廖仲愷延攬,加入國民黨,並出任國立中山大學代理校長。受汪精衛、廖仲愷的重視,先後任黨部書記,國民政府廣東省工農廳長。
1926年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中央執行委員,進入國民黨領導核心。北伐開始後,作為蔣介石隨員北上。寧漢分裂時支持武漢的汪精衛。寧漢合流後到廣州,聯合張發奎驅走李濟深,準備迎接汪主事。之後1927年12月共產黨發動廣州暴動,陳公博等受各方責難,於1927年12月逃到香港。
1928年,陳公博到上海,出版各種書刊提出改組國民黨的各種主張,成為國民黨內改組派的宣導者。
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國民黨內謀求和解,蔣介石及汪精衛再度合作,汪任行政院長。1931年12月30日,國民政府任命陳公博為實業部長。1932年1月5日,陳接任部長後,立即提出《四年實業計劃》。陳亦任國民政府民眾訓練部等職。1935年11月,汪精衛被刺,於12月1日電請辭去行政院長本兼各職。12月12日,陳辭去實業部長職。1936年2月,汪辭去行政院長,陳亦辭職。
1937年抗戰爆發。之後,汪精衛與日本暗中交涉談判,於1940年3月到南京,成立其與日本合作的「國民政府」。陳公博初時對汪的投日有所保留,最後卻選擇追隨,任南京汪政府的首任立法院長,後兼上海市長。1944年汪往日本治病,陳公博任國民政府代主席。汪死後,兼任行政院長、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等職。1945年初,美國在太平洋完全取得優勢日本戰敗只是時間的問題,陳亦開始透過軍統向重慶暗通款曲,故意包庇以協助軍統的行動。
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次日陳公博宣佈解散南京國民政府,改成立南京「臨時政務委員會」和「治安委員會」,自任兩委員會委員長。原本陳還望能得到重慶接受,但最終遠渡日本。國民政府發出對陳公博的通緝令,並在南京受降後即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作為戰敗國的日本無法保護陳公博,只能將其交出。陳被國軍傘兵押回中國,交由軍統看管。
1946年4月,陳公博在蘇州獅子口的江蘇高等法院受審,以通謀敵國罪成立判處死刑,並於6月槍決。
其他
陳公博答辯書(摘錄,1946年4月)
「原起訴書中目我為『甘心降敵,賣國求榮,在敵人鐵蹄之下,組織傀儡政府,予取予求,唯命是聽。』至比汪先生為張邦昌、劉豫。我雖不贊成汪先生組織政府,但如此比喻,殊為不倫!在從前汪先生受人痛駡,數年以來,我都沒有替他辯護,因為汪先生說過為國家,為人民,死且不怕,何畏乎罵?而且戰爭時期,最要緊是宣傳,非罵汪先生不足以固軍心,我認為抗戰是應該,而和平是不得已。汪先生既求仁得仁,我又何必替他辯護?但現在不是抗戰時期,而是在勝利時期,汪先生也逝世了,我們已不需要宣傳,我們應該抑制感情,平心靜氣去想想,當日汪先生來京之時,淪陷地方至十數省,對於人民,只有搶救,更無國可賣。在南京數年,為保存國家人民元氣,無日不焦頭爛額,忍辱挨駡,對於國人,只有熬苦,更何榮可求?我對汪先生的行動是反對的,而對汪先生的心情是同情的。到了今日,我們應該想念汪先生創立民國的功勳,想念他的歷史和人格,更應想想他在事變之前,事變之中,如何替國家打算,如何替蔣先生負責?……」
「不過我對於檢察官是很諒解的,當日我在重慶、在香港,極力謀黨的團結、國的統一,那情形太曲折而複雜了,並非今日檢察官所能瞭解。迨至南京以後,為保存國家人民元氣,和日本苦鬥,如保存東南各省。使蔣先生能容易統一中國,那情形也太曲折而複雜了,並非今日檢察官所能瞭解的。在今日眾議沸騰,真相不明,尤其是政治是那樣困難而波折,承辦本案的檢察官,即使他心裏很明白,而又背負責任,那一個敢挑起千鈞重擔?說陳公博可以功罪相抵;那一個敢說陳公博無罪呢?」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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