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pledge),是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而移交的財產,而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就該財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質權分為動產質權、權利質權。質權不同於留置權。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8年5月9日) |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8年5月9日) |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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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權 |
所有權 · 限制物權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動產質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 質押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效力。
-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債權人在主觀上為善意的,可類推適用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自無處分權的出質人以出質的意思將動產交付債權人所有時,取得動產的質權。
權利質權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 (一)匯票、支票、本票;
- (二)債券、存款單;
- (三)倉單、提單;
-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六)應收賬款;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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