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秦東事件是指2018年1月10日,中國廣州醫生譚秦東因在網上發了一篇批評鴻茅藥酒「有毒」的帖子,而在廣州市天河區被其生產廠家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機關千里跨省抓捕的事件[1][2][3]

Quick Facts 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 公訴機關 ...
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
公訴機關涼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秦東
公訴罪名損害公司信譽、商品聲譽罪
審理法院涼城縣人民法院
宣判結果鴻茅國藥公司撤回侵權訴訟
其他
調查機關涼城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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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年來,地方警察為當地支柱型企業跨省抓捕批評者的事件頻發。這被輿論稱為「濫用警權」、「警察家丁化」[4]。在此背景下,此事亦引發關注。

涉案人物

譚秦東(1979年10月17日-),祖籍湖北恩施,生於陝西省渭南市,成長於湖南省,廣州醫生,2010年中南大學湘雅醫學院麻醉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2008年和2011年先後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臨床執業醫師資格,後在南方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工作,擔任過製藥公司的醫學事務專員和顧問。2015年,他自主創業,開辦醫藥科技公司[5][6]

事件經過

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在美篇APP上發文《中國神酒「鴻毛藥酒」[註 1],來自天堂的毒藥》,該貼稱在老年人群體中熱銷的「鴻茅藥酒」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其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並在標題上指鴻茅藥酒是「毒藥」,該酒的宣傳具有誇大療效的作用。[7]文章發表不久之後,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報案稱,譚秦東的文章造成了80餘萬的退貨損失,嚴重損害了公司的聲譽[8]。涼城公安從美篇所隸屬的公司取得了譚秦東的註冊ID號和手機號[9]

2018年1月10日,譚秦東在位於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旭景佳苑小區的自家被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以涉嫌損害公司信譽、商品聲譽罪為由帶走,被羈押在涼城縣看守所[10]。12日,譚秦東被刑事拘留。18日,涼城公安以涼公提捕字(2018)第4號文書提請批准逮捕譚秦東。25日,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譚秦東,羈押於涼城縣看守所[4]。譚向其辯護律師回憶指,被捕後曾先到廣州天河區車陂派出所對他做過審訊,之後中轉深圳、北京,最終到達涼城。而實行抓捕、審訊並一路押送譚的4人中除3名警察,還有1名是鴻茅藥酒公司高管,而行程中餐飲花費均由該高管負責[11]。譚被警察押送到北京帶往涼城時,被安排搭乘鴻茅公司一高層的商務車,開車司機在警察到廣州拘捕譚到提審、問話時都有隨行,而該司機之前未曾出聲[12]

3月13日,涼城縣公安局作出關於譚秦東的「起訴意見書」,表示譚的文章「造成多個省份的商家和消費者大面積退貨,給內蒙古鴻茅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造成損失1425375.04元」。在批捕文書中,涼城公安認為譚秦東「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逮捕必要」[13]

4月14日,辦案民警張警官對北青報記者表示,此案已偵查結束,移送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審理。15日,涼城公安在微博官方帳號發布通報,稱此案已移送審查起訴。報道中引用的截圖顯示[4],涼城公安關閉網友對此條微博的評論功能[註 2]。譚秦東的妻子質疑鴻茅藥酒相關人士參與抓捕譚秦東的行動。辦案民警張警官[註 3]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不存在鴻茅藥酒人員帶警察去抓人的情況,「我們去了4個民警,包括我們派出所和市局的人。」對於譚秦東家屬關於逮捕當時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質疑,張警官表示更多的細節無法透露,需要記者去當地詳談[10]。事主辯護人表示在為譚申請取保候審時,警方稱要取得鴻茅藥酒的諒解書,第二次會見事主時,當地警方依然表示需要鴻茅公司表態,辯護人認為存在嚴重違規[12]

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回應此案,責成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注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匯總近五年來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已組織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14]同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針對鴻茅藥酒事件發表聲明,表示願為譚秦東醫生提供法律援助,並提出三點呼籲,1、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2、對於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3、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15]

4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回應「鴻茅藥酒」事件,稱已經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16]。同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發布通告稱,目前此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1][17]。同日18時許,鴻茅藥酒案當事人譚秦東獲准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18]

4月26日,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蔣敏表示,對於媒體報道律師王永奎在擔任譚秦東辯護律師期間,有誘導當事人認罪、威脅家屬等行為,已責成內蒙古律師協會開展調查。他還表示如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將按行業規則處理[19]

後續

譚秦東離開涼城縣看守所後向傳媒表示不後悔發文,說:「這是一個執業醫生應該做的事」。他說能提前獲釋,感到十分高興、激動,又感謝市民及媒體對該案的關注,表示自己撰文,只是希望做醫生該做的事。對於在看守所的經歷,他說:「近一百天的看守所的日子其實就是一場修行」。當被問及是否認同受那種對待,譚秦東則先嘆氣再回答:「不應該」[20]

譚秦東被釋放後,從2018年四月下旬起,他的精神狀態已不是很好,並接受心理干預[21]

2018年5月14日,譚秦東的妻子劉璇在新浪微博發文,表示譚秦東患上了創傷後應激障礙[22]。(其原文為:「2018年5月11日晚12時開始,譚秦東將自己關閉在房間內,出現哭泣、自言自語、情緒失控扇打自己耳光,甚至以頭撞牆等自殘行為,朋友及家人緊急將其送醫,現已在廣東省人民醫院精神衛生科住院治療。我代表譚秦東非常感謝大家的關心和幫助!​​​​」[23])該條微博隨後由於「種種原因」[24]被刪除。當晚11時,劉璇將上述有關譚秦東入院消息告知媒體,釐清當晚事發前,譚秦東被車陂派出所傳召接受問詢長達12小時,離開派出所返家便開始出現症狀,隨後家人將他送往醫院[21]

2018年5月17日,劉璇的新浪微博上發出名為譚秦東的個人聲明,向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原文中表示,「我本人在寫作上述文章時使用了『毒藥』作為標題,主要是想用這種『抓眼球』的方式吸引讀者,強調該藥品的『禁忌症』,希望對特殊人群起到警示作用。我承認在標題用詞上考慮不周,缺乏嚴謹性。如果因該文對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帶來了影響,本人在此深表歉意,同時希望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諒解[25]。」其後,鴻茅國藥公司發表聲明表示「接受譚秦東本人所作的致歉聲明,同時我公司向涼城縣公安局撤回報案並向涼城縣人民法院撤回侵權訴訟[26]」。董事長鮑洪升點讚該道歉。

2018年9月23日,譚秦東更新新浪微博的自我介紹為:「遇善人我為良藥,遇惡人我為毒藥」,並將頭像設為蜜獾。根據媒體的報道,譚秦東表示自己的生活仍遠遠沒有擺脫創傷後應激障礙的影響[27]

2024年3月25日,譚秦東發朋友圈宣布因病提前退休,離開醫生崗位[28]

相關評論

事發後,各大媒體也開始關注該事件,並對此作出評論。

  • 新京報》評論稱:「無論這一案件最終結果如何,如果,整個事件能夠恪守程序正義,那麼,也有理由相信,其最終能夠給出一個令公眾信服,並且能夠經受住法律檢驗的結果[29]」。
  • 澎湃新聞》評論員張豐發表《撥開鴻茅藥酒的迷霧,看小縣城的政商邏輯》評論稱:「如果我們以北上廣深這些一線城市來對比,涼城警方的行為,是很難理解的。一個縣的企業,很難說真的具備通天的能力,敢於到廣州去抓人。他們只是無知無畏,按照自己一貫的邏輯在行事罷了[30]」。
  • 北京青年報》評論稱:「一家在消費者中很有影響的著名品牌,面對並未明顯捏造事實、未有明顯實際惡意的網文,本可以保持自信與大度,積極作出更加嚴謹、負責任的解釋,不斷完善自身安全釋明體系,以贏得消費者的信任與認可,現在卻輕易申請啟動刑事追責,這不僅引起了『利用當地優勢,仗勢欺人』的質疑,更遭致『眾人推牆式』輿論反彈,或許這才是搬起石頭砸壞了自身企業商譽。當地司法機關也有必要傾聽輿論的聲音,在民事糾紛中慎用刑罰,及時公布案件進展,消除公眾疑慮,以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回應公眾的關切[31]」。
  • 錢江晚報》評論員魏英傑評論稱:「一家屢屢違法宣傳、欺騙消費者的廠家,竟然還認為質疑者損害其名譽,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管怎麼說,廠家動用公權力千里跨省抓人,看似牛氣沖天,其實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這樣做只會讓更多人知道其違法違規劣跡[32]」。
  • 光明網評論員發表評論稱:「實際上,以廣州醫生譚秦東所發言論,警方內設的法律部門應該具備分辨此言論是否構成刑法罪名要件的知識。顯然,在類似此案涉公民言論權的事件,「刑法應當謙抑」的前提,是警權應當謙抑[33]」。
  • 中國中央電視台發表評論稱:「權力是國家公器,行使必須慎之又慎,決不可任性而為……在公眾輿論的監督下,上級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積極回應、推動問題解決,體現了規範權力的鮮明態度,也為眾多執法者撞響了警鐘……在深入調查、追責問責的同時,進一步提高法治意識、加強執法監督,為權力套上『緊箍咒』,才能真正避免類似的荒唐執法重演[34]」。
  • 南方都市報》評論稱:「鴻茅藥酒的一場商譽風波,尤其是已經啟動的刑事追訴能否得到有效的後續監督,儼然已經成為本輪司法改革落地成效的一塊試金石[35]」。

法律界對此也有異議:

  • 北京大學法學院多位刑法學者稱:「所謂跨省抓捕並不是問題實質,本案的關鍵是抓捕是否有法律依據,被抓捕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此外他們還認為:涉事文章既沒有捏造事實,而對當事人僅需要取保候審,不需要逮捕;逮捕行為違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和比例原則。[36]

參見

備註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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