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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補充品,又稱營養補充劑、膳食補充劑、營養劑、飲食補充劑、保健食品、健康食品等,是一種成分是從食物中萃取對人體有益的營養素(如氨基酸、微量元素、維生素、礦物質等)的補充品,主要的功能是維持健康、預防疾病,可包含營養素、植物性、動物性或其他物質。而營養補充品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證明其安全性和保健功能才能販售。營養補充品並不是藥物,不過可視身體需要作適量補充。[1]。
目前營養補充品有以下形態:[2]。
優點是身體吸收僅次於液狀營養補充品;缺點是由於好吃,容易不小心就攝取過量。[1]
優點是身體吸收僅次於液狀與含嚼錠劑營養補充品;缺點是通常用於脂溶性維生素。[1]
優點是收藏容易、可長期保存,且長期服用會較便宜;缺點是吸收速度慢、糖衣錠類似糖果,容易被兒童誤食[1]、膜衣錠若被咬碎服用,會影響人體吸收效果(膜衣的作用是抗胃酸和膽鹼,使成分能夠在小腸有效被人體吸收,因此若在口中就咬碎吞服,那麼就會影響效用)。[3]
一些國家或地區制定了法律法規來規範膳食補充劑。
在美國,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的定義由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1994年膳食補充劑健康和教育法》給出: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規定膳食補充劑是一種食品,而不是一種藥品。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並不保證膳食補充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只能在某種膳食補充劑出現問題後才去調查生產商。
歐盟的《食品補充律令》(Food Supplements Directive)要求膳食補充劑必須保證品質和數量的安全可靠。有些維生素在小劑量時是對人體有益的,但是過多的劑量是有害的。有些藥草,比如金絲桃素(貫葉連翹),和某些藥品同時攝入會產生毒副作用。只有那些經證實沒有危險的膳食補充劑才可以不需處方就在市場上銷售。
《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將保健食品定義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4]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及國家標準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將保健食品定義為:並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用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5]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在中國大陸,依法批准註冊的保健食品允許聲稱的保健功能共有27類,但某些商家會打「擦邊球」,對功效誇大宣傳[6]。
由於中國大陸的保健食品市場存在亂象,尤其是在部分無良商家的宣傳下,部分中老年人過度相信其功效,甚至當作藥品食用,因此在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市售的保健食品都需要設置警示區,並且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語。警示區面積不少於其所在版面的20%,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7]。
包括目前臺灣的保健食品屬於業者自主管理,屬於一般食品規範;其中衛生署推動的健康食品認證必須通過動物實驗功效而通過,另有由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生策會)推動的SNQ國家品質標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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